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修缮工程管理,提高修缮 工作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地面构筑物(道路、 围墙等)、绿化(包括树木、草坪等)、给排水、高低压供电 等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维修改造第三条 修缮工程归口总务处管理 第二章修缮工程申报与立项第四条 各类修缮项目均应办理申报、审核、立项手 续,纳入学校工程和预算管理校内所有修缮工程严禁未 经批准擅自实施第五条 项目申报每年6月,各单位向总务处提交 本单位下一年度修缮项目计划,填写《武汉工程大学修缮 项目立项申报单》(此表在总务处网页 http: //zwc. wit. edu. cn/下载专区下载),需对修缮项目作 具体要求的可附文字说明和图表介绍学校公共部位修缮 计划由总务处提出建议科研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由 项目负责人自筹资金进行申报第六条 项目初审每年9月,总务处对各单位申报 的修缮项目,按照生活保障、教学、实验室、办公、常规维 修、消防安全、公共设施、自筹资金等类别进行汇总。
分 管校领导组织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计划财务处、 监察审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工会、学生处、 研究生处、保卫处、科技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对申报项 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并依据评审原则、经费情况、 紧急程度,分轻重缓急确定学校下一年度修缮项目计划 评审原则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教学科研;保证常 规运行,创建文化校园;鼓励多元融资,自筹项目优先第七条 项目立项总务处将年度修缮工程项目立项 计划报计划财务处汇总,经学校财务管理委员会复审后, 由计划财务处将学校修缮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总务处根据批复的预算及项目清单组织实施第八条学校年度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 修缮申请因突发安全性、应急性事故和不可抗力的自然 灾害所造成的破坏而需进行抢修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 由总务处制定应急项目抢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应急项 目抢修过程中,由总务处、监察审计处共同确定工作量 由总务处作出预(概)算,并进行合同会签或报会审核不可预见性修缮项目,由总务处提出预审方案,并报学 校研究立项: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 定;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 究决定。
第三章 修缮工程招(邀)标管理第九条单项工程或单次累计小型工程预算在20万元 (含)以上,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学校负责校内20万元(不 含)以下的单项和小型修缮工程项目第十条对纳入政府采购的修缮工程,结合使用单位 的需求和工程的复杂程度,委托代理、设计施工图、编制 工程量清单、拟定招标控制价,并报监察审计处审核第•一条学校建立小型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备选库,备选库由学校修缮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管理和考 核根据工程分类面向社会招标多个施工单位,负责校内 20万元(不含)以下的单项和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备选库实 行动态管理,使用期一般为2年,使用期满重新公开招标 更新备选库总务处负责备选库施工单位的考核,充分利 用考核评价结果,优先选用施工质量好、服务意识强、群 众满意度高的施工单位第十二条 学校对修缮项目的招(邀)标分阶段进行 管理开标阶段:总务处派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标书开启、唱标、 记录工作,监察审计处派专人进行监督评标阶段:评标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标办 法进行打分、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劳务报酬参照 《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鄂招标办〔2010) 24号)执行。
定标阶段:学校修缮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中标人第十三条下列修缮工程由于行业特殊性或单一修缮 渠道,可由总务处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会议批准,确定施工单位1•消防、天然气、自来水、供电增容改造等具有行业特殊性的工程项目2. 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维修有 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3•修缮工程的临时给排水、道路、防水等项目第四章 修缮工程合同签订第十四条 依据《武汉工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缮工程合同由总务处作为承办单位起草,明确责任,避免纠 纷修缮工程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内容、施工方 式、材料选用、质量目标、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及付款方 式、质保金、双方权利义务、工程结算、工程保修、违约 责任等第十五条修缮工程合同签订前实行合同会签,按照 《武汉工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招标代理、设计、 监理及造价咨询等服务合同参照执行监察审计处负责按 照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第五章修缮工程施工组织第十六条修缮工程按下列程序组织施工:1•单项工程估(概)算价在5000元(不含)以下或日 常零星维修项目,由总务处分管处领导审批,并组织相关 人员与施工单位通过商谈后,直接下达修缮工程任务书。
2. 单项工程估(概)算价在5000元(含)以上5万元(不 含)以下已立项的修缮项目,由总务处处长审批修缮工程 预算后,在修缮工程备选库中,采用轮流委托或指定委托 的方式安排施工3. 单项工程估(概)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 含)以下已立项的修缮项目,由学校修缮工程招标工作领 导小组在修缮工程备选库中组织招(邀)标,确定施工单位4. 单项工程估(概)算价在20万元(含)万元以上的 修缮项目,依据《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造价咨询机构备 选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监审〔2014) 2号)进 行造价咨询,并根据工程技术难度和缓急程度,通过招标 代理走政府采购渠道,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 工单位第十七条 项目修缮实施过程中,总务处和施工单位 各选派1名现场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工期等进行协调、监 督与管理工程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工作 量,由总务处现场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确认并签字验收第十八条 总务处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 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工程现场管 理和审计人员签署意见,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由总务 处组织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变更经费合计未超 过工程合同价10%、且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 校领导或校长审批;工程变更经费合计超过工程合同价10%、 或工程变更经费合计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 之间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工程变更经费合计在30 万元以上(含)的,由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总务处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 范、合同要求和任务书要求进行施工,要求施工单位严格 遵守学校消防、治安和卫生管理规定,坚持安全文明施工, 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第六章修缮工程验收第二十条 各类修缮工程项目均应进行竣工验收施 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经使用单位确认,方可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修缮项目根据工程量大小进行分 级验收,由学校修缮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或由总务处会 同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项目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及 其他相关人员组织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单对于某些专 业性较强的项目,须邀请1〜2名专业人士(专家)参加验 收验收程序包括: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概况、查访工程现 场、验收小组开会评议评分、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 验收重点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外观、工程现场整洁度、工 程材料选用、施工单位服务态度等第二十二条对验收查出的质量问题,现场管理人员 负责做好记载,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后再验收 对验收质量不合格的项目,不签字、不结算第七章工程审计与结算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在7个工作日 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竣工图纸、签证单、 工程结算书等相关资料。
总务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并负责收齐整理好维修报告、决定单等资料,编制送审报 告,经总务处负责人签批后,送监察审计处进行工程结算 审计直接委托的修缮工程按项目审计结果,据施工入库单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让利幅度,以不低于8%下浮结算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监察审计处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 审,20个工作日提供审计意见书;5万-100万元的工程项 目,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30个工作日提供审计意见 书;100万-500万元工程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45个工作日提供审计意见书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收到初审意见起15个工作日内 未作回复的,视为认可初审意见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依据监察审计处审定结算价开具稅务发票,由总务处负责到计划财务处报账工程审定 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由施工单位先行支付给学校,学 校按工程审定结算价的100%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在办理 工程结算时必须同时签署质保金退返约定确认书质保金 在工程保修期满,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相关 人员现场复验、核定质保期间工程质量并签字认可后,方 可办理质保金退返手续第八章修缮工程保修第二十七条 修缮工程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计。
第二十八条 质保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 由施工单位负责免费维修若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处理,总 务处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 程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校总务〔2015) 2号) 同时废止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