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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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基本思想1、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上海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社会统筹)2、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上海从1993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3、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贡献挂钩(养老金与缴纳基数挂钩)4、养老金待遇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结合)养老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过程。93年开始养老金每年在增加,2005年12月上海市平均养老金988元,2010年12月开始最新调整为2017元。第二部分国家社保制度的新变化及亮点一、社会保险实现广覆盖1.社会保险法确立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2、险制度5.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明确国家建立五种社保制度社会保险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三、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2.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3.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可转移,可衔接,具体转移衔接按2009年出台的

3、转移衔接办法。4.2010年开始,养老保险账户应该是唯一的了。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2、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四、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

4、由国务院规定。2.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五、缴费不足十五年也可以转移接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六、身份证号成为社会保障号码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七、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1.进城务工的农村

5、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八、外国人就业社会保险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目前等待具体实施细则出台)最新信息: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6月10日公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2.外国人缴费强制性,除与当地国家签订互免协议的,目前我国只与韩国、德国签有协议。所谓互免协议是指我国已与有关国家签订了互

6、免社会保险缴费的协议。根据互免双边协议的规定,对具有与中国签订互免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国的国籍,并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外国人可免除协议规定险种的缴费义务,也不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附:目前社会保险法与原上海市规定有冲突的问题:1.原上海市规定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加连续工龄满10年,可领取养老金。如果是自由职业者须满足缴费满5年的条件;2.从2011年5月开始(市政府15号文);3.必须满足15年的标准。第三部分具体五大险种政策的变化(仅限上海地区)(一)本次政策调整涉及主要法律法规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63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2011)26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31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69号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24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47号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

8、11)28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40号关于贯彻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发(2007)4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现行有关医保政策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9、沪府发(1999)7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沪府发(2011)35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二)本次社保法上海新政总体框架介绍一、上海市7月1日前的社会保险体系1、城镇社会保险:上海市户籍人员、外地城镇户籍、A类居住证人员、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外国人(可以参加)2、小城镇社会保险:企业:注册在郊区的用人单位个人:新开户、原参加城保的其他人员可以协商。3、综合保险外地农村户籍4、农村社会保险企业:农村各乡的企业,

10、个人:农村户籍二、上海市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体系1、城镇社会保险(1)参加五险人员:上海市户籍人员、外地城镇户籍、A类居住证人员、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外国人(除签订有外交互免社会保险协议国家公民在中国工作的除外,其余必须参加)、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人员(比例不同)(2)参加三险人员(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依然未纳入)外地非城镇户籍人员2、农村社会保险企业:农村各乡的企业,个人:农村户籍3、城市居民社会保险本市城镇户籍非就业居民社会保险2、各类社会保险办理方法简介(1)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参加人员为上海户籍、居住证人员和外地城市户籍人员,具体办理手续:上海户籍:先职介办招工,再办社保A类居住证:先职介办

11、招工,再办社保外地城市户籍:先外管所办招工,再办社保上海户籍可以网上操作或去社保中心办理A类居住证和外地户籍须去社保中心办理。(2)外来从业人员社保新政外地非城市户籍人员直接去外管所办理招工和社保。原综合保险人员在7月15日-7月26日在网上进行综保转社保操作。三、过渡期内原综合保险、小城镇保险人群过渡期及待遇的特别说明1、小城镇保险人员(1)按“人员锁定,新老分开”原则实施。(2)2011年6月30日已参加了小城镇保险的,设置三年过渡期政策调整为参加城保。(3)2011年7月1日后入职的员工,按城保直接执行,无过渡期。(4)对于原征地工,即缴费至15年的人员,仍按原政策执行。(5)小城镇保险

12、过渡期享受待遇养老保险:缴费实行过渡期优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作过渡。医疗保险:住院与门诊大病与城保一致。门诊第一年个人缴费1%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不计入,个人账户用完后的待遇按城保办法执行;第二年门诊与城保一致。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2、综合保险人员(1)三险金的缴纳由社保中心统一账户进行缴纳。(2)原7月1日前的补交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老年补贴按实际发放。(3)原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不能折算城保缴费年限。(4)外来非城市户籍人员只能缴纳三险。(三)新三种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比例的变化情况: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原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人:2、原参加小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人:3、原参加上海市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外来从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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