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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竞合问题手册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问题汇总目录第一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21、法律关系主体不同。22、适用法律不同。33、归责原则不同。34、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35、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36、赔偿项目、内容不同。4第二章: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竞合处理4一、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4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5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处理61、重合项目全部扣除的方式。(有条件的双重赔偿)72、赔偿项目中医疗费重合扣除的处理方式83、双重赔偿的处理方式。84、总额补差赔付
2、9四、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责任竞合相对合理的模式10第三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11一次性赔偿的区别11关于赔偿款由谁支付和法律适用的区别12关于 5-10 级伤残解除合同后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的区别1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13关于伤残等级的区别14关于是否城镇户籍的区别14关于是否存在过错的区别15关于诉讼时效的区别15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的区别15第一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交通事故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是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工伤事故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的相关
3、知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1、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工伤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是其显著特征。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2、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工 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道 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3、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
4、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 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4、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1 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根据民法通则第 136 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 1 年,逾期便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胜诉权。5、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应当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交通事故赔偿则无此前置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4 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做
5、出事故认定书后,如双方当事人未申请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的,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6、赔偿项目、内容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分别获得不同的赔偿项目及内容。第二章: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竞合处理一、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 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因工作原因外遭受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在上下班途
6、中”和“非 本人主要责任”两个条件,具体而言:第一,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5、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非固定居所与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既包括劳动者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劳动者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同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
7、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 号),劳动者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 号)规定,劳动者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第二,“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的理解。“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
8、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而对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涉及到两种请求权,分别是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根据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 1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 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这就引起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亡的保险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
10、有: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 活费。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规则原则是不同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社会保险性质,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但劳
11、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其在行使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不影响其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只不过,各地法院在确定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时,因存在相同性质或者重合的项目而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具体主要有以下:1、重合项目全部扣除的方式。(有条件的双重赔偿)采取这种处理方式的法院认为,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项目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 12
12、 号),规定的也是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原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法199751 号)第三条也规定了“对于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作出规定,应按此执行。其中第(一)项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重复项目对照表: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项目原工资福利误工费医疗费医疗费护理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交通费就医食宿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扶养人生活费2、赔偿项目中
13、医疗费重合扣除的处理方式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该条明确规定了在工伤保险赔偿时, 应当对劳动者已经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获得的医疗费赔偿进行扣除。该点也在 2016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得到确定。3、双重赔偿的处理方式。法院采取该种处理方式就认为,在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工伤保险赔偿与交 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虽然是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 互不排斥,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而获得赔偿,且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 定基于
14、同一损害事实,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不能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 下,用人单位和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 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 另一方的责任。笔者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中,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4、总额补差赔付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根据自己的地方性法规判定在发生第三人责任事故后, 先由第三人进行偿付,第三人赔偿不到位或者
15、无能力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要先向第三人追索,后总额补差。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