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电力电缆敷设最新规定(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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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矿山电力电缆敷设管理规定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单位电力电缆的管理,保证安全供电,特制定电力电缆敷设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制定依据为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等。第三条 本规定共分三部分:通用部分、地面环境电力电缆敷设和煤矿井下环境电力电缆敷设第一章 通用部分 第四条 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都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第五条 并列敷设电缆的接头位置宜相互错开,且不小于0.5m的净距。第六条 不得用铁丝直接捆扎电缆。第七条 在电缆进出地沟时,应

2、加装套管进行防护。地沟内应采取措施防止进水,如有积水现象,应采取措施排水,防止水浸电缆。地沟内不得有易燃物等杂物第八条 电缆在电缆桥内应单层敷设,排列整齐,不得有交叉。第九条 金属制电缆桥架应设置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不少于两处。第十条 电缆保护管必须是内壁光滑无毛刺。保护管的选择,应满足使用条件所需的机械强度和耐久性。每管宜只穿1根动力电缆。第二章 地面环境电力电缆敷设第十一条 电缆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2)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使电缆较短。 (3)便于敷设、维护。第十二条 电缆群敷设在同一通道中位于同侧的多层支架上配置,应符合下列

3、规定: (1)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讯电缆的顺序排列。 当水平通道中含有35 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径要求时,宜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 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原则来配置。 (2)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 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1 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也可与强电控制和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3)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需实行耐火分隔时,宜适当配置在不同层次的支架上。第十三条 同一层支架上电缆排列配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

4、制和信号电缆可紧靠或多层叠置。 (2)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叶形)配置外,对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电力电缆,不宜叠置。 (3)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缆情况外,电力电缆相互间宜有35 mm空隙。第十四条 明敷的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管道上部。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时,相互间距应符合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的规定(表1)。表1 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 mm)电缆与管道之间走向电力电缆控制和信号电缆热力管道平行1 000500交叉500 250其他管道平行1 50100第十五条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含有可能影响环境温升持续超过5的供热管路。有

5、重要回路电缆时,严禁含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第十六条 电缆沿输送易燃气体的管道敷设时,应配置在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宜在管道上方。 (2)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宜在管道下方。第十七条 非铠装电缆用于下列场所、部位时,应采用具有机械强度的管或罩加以保护: (1)非电气人员经常活动场所的地坪以上2m范围、地中引出的地砰下03m深电缆区段。 (2)可能有载重没备移经电缆上面的区段。第十八条 除架空绝缘型电缆外的非户外型电缆,使用在户外时,宜有罩盖等遮阳。第十九条 电缆敷设在有周期性振动的易振场所,应采用能减少电缆承受附加应力或避免金属疲劳断

6、裂的措施。可采取下列方法: (1)在支持电缆部位设置由橡胶等弹性材料制成的衬垫。 (2)使电缆敷设成波浪状且留有伸缩节。第二十条 在有行人通过的地坪、堤坝、桥面、地下商业设施的路面或通行的隧洞中,电缆不得敞露敷设于地坪上或楼梯走道上。第二十一条 在工厂、建筑物的风道中,严禁敷设敞露式电缆。第二十二条 电缆工程敷设方式的选择,应视工程条件、环境特点和电缆类型、数量等因素,且按满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的要求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来选择。第二十三条 直埋敷设电缆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电缆应敷设在壕沟里,沿电缆全长的上、下紧邻侧铺以厚度不少于100 mm的软土或砂层。 (2)沿电缆全长应覆盖宽度不

7、小于电缆两侧各50 mm的保护板,保护板宜用混凝土制作。 (3)位于城镇道路等开挖较频繁的地方,可在保护板上层铺以醒目的标志带。 (4)位于域郊或空地旷带,沿电缆路径的直线间隔约100 m、转弯处或接头部位,应竖立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第二十四条 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电缆与电缆或管道、道路、构筑物等相互间容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电缆与电缆或管道、道路、构筑物等相互间容许最小距离(m)电缆直埋敷设时的配置情况平行交叉控制电缆之间0.5电力电缆之间或与控制电缆之间10 kV及以下电力电缆0.10.510 kV以上电力电缆0. 250.5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0.

8、 50.5电缆与地下管沟热力管沟20.5油管或易(可)燃气管道10.5其他管道0.50.5电缆与铁路非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31.0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101.0电缆与建筑物基础0.6电缆与公路边1.0电缆与排水沟1.0电缆与树木的主干0.7电缆与1KV以下架空线电杆1.0电缆与1KV以上架空线杆塔基础4.0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大于0. 25m。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0. 1m。特殊情况时,减小值不得小于50%。第二十五条 直埋敷设的电缆与铁路、公路或街道交叉时,应穿保护管,保护范围应超出路基、街道路面两边以及排水沟边0.5m以上。第二十六条 直埋敷设的电缆引入构筑物,在贯穿墙孔处应设

9、置保护管,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第二十七条 直埋敷设电缆的接头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头与邻近电缆的净距,不得小于0.25 m。 (2)并列电缆的接头位置宜相互错开,且不小于0.5m的净距。 (3)斜坡地形处的接头安置,应呈水平状。 (4)对重要回路的电缆接头,宜在其两侧约1.0m开始的局部段,按留有备用量方式敷设电缆。第二十八条 电缆保护管必须是内壁光滑无毛刺。保护管的选择,应满足使用条件所需的机械强度和耐久性,需穿管来抑制电气干扰的控制电缆,应采用钢管。第二十九条 保护管管径与穿过电缆数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管宜只穿1根电缆。除发电厂、高压变电所等重要性场所外,对一台

10、电动机所有回路或同一设备的低压电机所有回路,可在每管合穿不多于3根电力电缆或多根控制电缆。 (2)管的内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或多根电缆包络外径的1.5倍。排管的管孔内径,还不宜小于75 mm。第三十条 单根保护管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根管路不宜超过4个弯头;直角弯不宜多于3个。 (2)地中埋管,距地面深度不宜小于0.5 m;与铁路交叉处距路基,不宜小于1 m;距排水沟底不宜小于0.5 m。 (3)并列管之间宜有不小于20 mm的空隙。第三十一条 使用排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缆芯工作温度相差大的电缆,宜分别配置于适当间距的不同排管组。 (2) 管路顶部土壤覆盖厚度不宜小于0

11、.5 m。 (3) 管路应置于经整平夯实土层且有足以保持连续平直的垫块上;纵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 (4) 管路纵向连接处的弯曲度,应符合牵引电缆时不致损伤的要求。 (5) 管孔端口应有防止损伤电缆的处理。第三十二条 较长电缆管路中的下列部位,应设有工作井: (1)电缆牵引张力限制的间距处。 (2)电缆分支、接头处。 (3)管路方向较大改变或电缆从排管转入直埋处。 (4)管路坡度较大且需防止电缆滑落的必要加强固定处。第三十三条 敷设于电缆构筑物中时,电缆支架的层间垂直距离,应满足电缆能方便地敷设和固定,且在多根电缆同置于一层支架上时,有更换或增设任一电缆的可能。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宜符合

12、表3所列数值。表3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的允许最小位( mm)电缆电压级和类型,敷设特征普通支架、吊架 桥架控制电缆明敷120 200电力电缆明敷10 kV及以下,但(610) kV交联聚乙烯电缆除外150200250(610) kV交联聚乙烯20025030035 kV单芯250300(110220) kV,每层1根35 kV三芯300350(110220) kV,每层1根以上电缆敷设在槽盒中h+80 h+100注:h表示槽盒外壳高度。第三十四条 电缆隧道宜采取自然通风。当有较多电缆缆芯工作温度持续达到70以上或其他影响环境温度显著升高时,可装设机械通风;但机械通风装置应在一旦出现火灾时能可靠

13、地自动关闭。第三十五条 电缆明敷时,应沿全长采用电缆支架、挂钩或吊绳等支持。最大跨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支持件的承载能力和无损电缆的外护层及其缆芯。 (2)使电缆相互间能配置整齐。 (3)适应工程条件下布置要求。第三十六条 直接支持电缆用的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吊架的允许跨距宜符合表4规定的数值。表4普通支架、吊架的允许跨距(mm)电缆特征敷设方式水平垂直未含金属套、铠装的全塑小截面电缆400*1 000除上述情况外的中、低压电缆8001 50035 kV以上高压电缆1 500 3 000注:*能维持电缆较平直时该值可增加1倍。第三十七条 35 kV及以下电缆明敷时,应设适当固定的部

14、位,并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敷设,应设在电缆线路首、末端和转弯处以及接头的两侧;且宜在直线段每隔不少于100m处。 (2)垂直敷设,应设在上、下端和中间适当数量位置处。 (3)斜坡敷设,应遵照(1)、(2)项因地制宜。 (4)当电缆间需保持一定间隙时,宜在每隔约10m处。 (5)交流单相电力电缆,还应满足按短路电动力确定所需预固定的间距。第三十八条 固定电缆用的夹具、扎带、捆绳或支托件等部件,应具有表面平滑、便于安装、足够的机械强度和适合使用环境的耐久性。第三十九条 电缆固定用部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交流单相电力电缆情况外,可采用经防腐处理的扁钢制夹具或尼龙扎带、镀塑金属扎带。强腐蚀环境,应采用尼龙扎带或镀塑金属扎带。 (2)交流单相电力电缆的刚性固定,宜采用铝合金等不构成磁性闭合回路的夹具;其他固定方式,可用尼龙扎带、绳索。 第四十条 电缆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光滑无毛刺。 (2)适应使用环境的耐久稳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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