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实务中的举证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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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侵权实务中的举证责任分析 刘聪聪摘要: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环境侵权案件已经屡见不鲜。环境问题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个人层面,其关注度都在急剧上升。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环境是一种公共性很强的资源,保护环境是所有人共同的责任。就我国司法实践而言,为了更好的指导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的进行,最高法于2014年和2015年分别出台了多起环境侵权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对于指导地方司法,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环境侵权;法律实务;举证责任:D920.5 文献识别码:A :1001-828X(2016)027-000-01一、举证责任概述举证责任是指,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案件当事人对

2、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这是在说“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提出一个主张,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则应按一般原则,有此方当事人提出相应证据对这一主张进行证明。进一步来讲,举证责任中应当关联着败诉风险。对于主要待证事实如果此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则他们就要可能面临败诉风险。虽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就一个争议焦点,提供对各自有利的证据,但是败诉风险应该只有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换言之,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于特定事实,没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即使他不提供证据,也不一定会败诉。关键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是法官产生心理上确信。否则就主要待证事

3、实而言,他就可能败诉。因而,举证责任和败诉风险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二、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而言,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在多数环境侵权中,我国法律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也不要求证明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就是说这不是多数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但在噪声污染侵权中,我们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毕竟我们不可能远离这个社会,所以对符合规定的噪声,我们有容忍的义务。所以大体上来说,在多数环境侵权实务中,原告要证明以下三点:一是被告的环境侵害行为,二是原告的损害结果,三是环境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一定联系。被告则要证明两点:一是自己

4、的环境侵害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二是自己一方有免责事由。三、环境侵权实务中的举证责任分析就原告的举证责任而言,原告首先要证明自己有损害,而后证明自己的损害和被告的环境侵权行为有一定联系。对于原告证明己方损害和被告的环境侵权行为时,原告可以申请鉴定、听证、证据保全等措施。对于证明己方损害与该环境侵权有一定联系,这只要求原告提供一定证据,能够证明有一定联系即可。而不是将证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被侵权人往往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弱势一方,他很难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法律基于公平和效率的考量,对“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证明他的环境侵权行为与

5、原告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试想一下,此处如果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又有几个原告能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对于这一关键性事项,如果原告不能举证加以证明,则原告就要承担败诉风险。这样通过法律都难以获得救济,我们的权益怎么能够得到保障。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那社会上的环境侵权案件将愈演愈烈。所以我国对“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极其合理的,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同时,督促企事业单位遵守法律、爱护环境。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针对被告“免责事由”的举证证明,严格来说我觉得它不属于举证责任

6、的范畴。首先来讲,免责事由的举证证明是被告用来减轻或免除己方部分或全部责任的。被告如果充分证明了己方环境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无须对免责事由进行证明。如果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连因果关系都不存在的话,则说明这种损害和被告没有一点关系,被告无须为原告的损害进行“买单”。其次,由于举证责任和败诉风险具有一定的联系。如前所述,若被告败诉风险由“因果关系的证明”而得以消除,则免责事由的证明有点显得多余。而且可能被告根本不存在免责事由,则无法证明。第三,“免责事由”一项的举证证明,个人感觉只是在被告存在败诉风险的前提下,被告为减轻或免除其需要承担的部分或全部责任,而提出的主张。从而在一

7、定程度上,免责事由是法律对于被告的救济,或者说是对于被告责任的分担。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普通侵权实务中,“第三人的过错”可能属于侵权案件的免责事由。但在环境侵权实务中,它不属于被告可以主张的免责事由。但若原告主张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则根据我国环境侵权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第三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且在环境侵权实务中,被告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被告主张该免责事由,则要分析他所主张的不可抗力,“能不能预见”,“能不能避免”,“能不能克服”。若同时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个

8、条件,方可确定为不可抗力免责。四、结语在多数环境侵权实务中原告方要承担两项举证责任,即被告的环境侵害行为和原告的损害结果。而被告则承担一项举证责任,即自己的环境侵害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此外,关于原告损害结果和被告环境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由原告提供,换句话说证明二者有一定联系即可。而关于免责事由的证据由被告提供。通过实践的逐步发展,个人坚信我国能够越来越好的处理环境侵权案件,从而共同进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薄晓波.倒置与推定:对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中因果关系证明方法的反思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6).2张宝.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之反思与重构基于学说和实践的视角J.现代法学,2011(04).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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