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_6个私募基金违规运作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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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监会:6个私募基金违规运作的典型案例 2017年7月1日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法规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投资者保护办法。因此,对私募机构而言,加强投资者教育将成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本文整理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教育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1私募基金借托管增信挪用基金财产(一)案情简介2015年3月,G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与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

2、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G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有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与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据总经理配偶D某(负责管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在

3、持续的监管高压下,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G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与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据此,证监局对Y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二)案例分析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业务不设行政许可,不进行牌照管理。私募机构工商注册后,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到基金业协会完成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私募基金业务。2014年基金业协会启动登记备案工作以

4、来,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已超过1.7万家,但基金管理人诚信、规意识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甚至有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借用私募基金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违规挪用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银行或证券公司等机构签署托管协议,将募集的基金财产存入专门的托管账户,由托管方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办理基金清算、核算,对基金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交由第三方机构托管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一定程度上可增加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Y公司恰恰利用了这一点,借与国知名证

5、券公司进行托管合作之机,获得了盖有证券公司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但实际上并未将资产按约定交托管方保管,只是以托管的说法骗取投资者的信任。2、借助“对冲基金”的概念,迷惑、吸引投资者。对冲基金主要是指采用对冲交易策略的基金,具有投资标的广泛、投资操作灵活、投资资产流动性好、投资者门槛要求高等特点。我国对冲基金发展起步较晚,对广大投资者而言,“对冲基金”仍是陌生而神秘的概念。 Y公司利用国投资者对对冲基金缺乏了解的弱点,使用看起来“高大上”的“对冲基金”概念“包装”产品,以此迷惑、吸引投资者。3、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财产。由于投资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方往往不在一地,三方签订

6、基金合同的通常做法为:托管方先行将盖有自己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交付私募基金管理人,待募资实现,投资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后再返还一份给托管方。三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上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脱节,即三方没有同时在场签订,投资人和托管方不见面。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在私募机构完成募资后,返还三方合同给托管方,托管方的托管责任才生效。由于募资全部完成需要一定周期,在此期间,是否签订合同并实现募资,募资多少,托管方并不知情。此案中,Y公司正是充分利用了这种惯常做法的漏洞、托管方的信息不对称以与从托管协议签订到募资成功的时间差,擅自篡改合同容,与不知情的投资者签署了所谓的“三方协议”,并大胆挪用基金资产。4、

7、利用熟人关系麻痹投资者。本案中涉与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与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基于亲朋好友之间的信任,投资者在签署合同时,一般不会仔细查看格式化的基金合同,自然难以发现合同的异常。(三)案例启示对投资者而言,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之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1、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同时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投资者要从自身实

8、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判断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2、要摸清底细。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前,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查询或询问机构注册地证监局,了解该机构是否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资料是否完整,与工商注册资料是否一致;同时,还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与诚信规情况。3、要细看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书。投资者在查看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情况,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

9、以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容是否完全一致。4、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与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或基金业协会反映,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与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2以高收益诱惑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逃避监管(一)案情概述某私募机构(以下简称“Y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4年4月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Y公司通

10、过国期货市场的投资操作管理基金产品。期货市场的杠杆率较高,波动性较大。2014年10月,该公司管理的4只基金产品,全部因净值跌破基金合同约定的清盘条件而被产品发行方清盘处理。2015年3月,Y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上述重大事项发生后,Y公司一直未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适逢中国证监会部署对私募基金行业的专项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通过Y公司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子与短信等方式,均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通过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其他机构查询,检查组最终联系到Y公司两位原高管、。但是,两人以公司股权转让、业务停滞为由拒绝接受现场检

11、查。虽然检查组对Y公司相关高管和股东进行了调查谈话,但Y公司除提供公司章程外,未向检查组提供任何业务资料,不配合现场检查工作。除此之外,Y公司还在公司首页宣传“年化收益30%-50%不再是梦想”,选择性披露其管理基金中盈利的产品收益率,对于上述被清盘处理的4只亏损产品则只字不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子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与

12、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与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据此,证监局对Y公司进行了处理。(二)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2014年4月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到2015年3月进行股权转让和高管人员变更,时间不足一年。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全部清盘、产品投资者亏损严重的情况下,不是积极应对大量客户出现亏损的现实,而是采取股权转让、变更高管人员的方式,逃避责任。在出现重大变更事项后,拒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虚假宣传、隐瞒事实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缺乏诚信经

13、营意识。该公司在相关基金产品发生亏损清盘后,企图通过股权转让、变更高管人员等方式“改头换面”,规避产品亏损清盘给公司商誉带来的不利影响、不与时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只是把登记备案作为自己增信的一种手段。2、控水平低。该公司自2014年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资格以来,一直未建立部管理与风险控制等相关规章制度。在投资运作环节,该公司完全依赖前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投资决策,缺乏集体决策与权力制衡等控机制,甚至在公司股权发生转让后,新的实际控制人由于缺乏投资经验和能力,仍然采取与合作的形式进行投资经营。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刻意逃避监管,实际上仍然把控着该公司的具体投资行为。3、选择性宣传历史业绩,不如实披

14、露产品亏损风险,通过公司公开宣传高额收益,具有较大迷惑性。该公司前实际控制人较早从事期货市场投资,在期货投资市场中曾经取得不错的成绩,但公司选择性披露盈利情况较好的产品,公开宣传30%-50%的高额收益,而对部分亏损的产品则不予披露,使得一些投资者被该公司高管人员的“冠军光环”、“历史高收益”等现象迷惑,不能清醒、全面认识私募基金产品高风险的特点。4、刻意逃避、推脱或拖延,不配合监管。该公司为了发行产品的便利,主动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管理人登记。但登记后,不与时更新公司相关联系方式;接到现场检查通知后,相关高管人员采取逃避、推脱或拖延的方式回避现场检查要求,拒绝提供任何检查材料,监管配合度极低。(

15、三)相关启示诚信是财富管理行业的立身之本,私募基金作为财富管理行业的一员,高度依赖诚信经营。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投资时,应当高度重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经营情况。1、要审慎查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有履行正常登记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都要在基金业协会官网公示相关信息。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在选择投资私募基金前,可以通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审慎查证,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高管人员的管理能力、风控水平和职业素养。一般来讲,实际情况与登记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经营水平相对较低。2、要辨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传实际情况,不要轻易被所谓的“冠军

16、光环”、“历史高收益”等诱导性宣传忽悠。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时,要注意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是否带有“高额收益”、“保证收益”等异常情况,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3借互联网平台变相公募利用合伙缺陷挪用资金(一)案情概述辖区的A公司2014年6月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截至 2014年11月底,该公司存续私募基金23只,管理资产规模近20亿元,基金产品主要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公司控股股东为B集团公司,B集团公司下设多家子公司,涉足融资担保、小额贷、P2P、产业并购、私募基金等多领域。检查发现,A公司与B集团在人员、业务方面并不独立,同时,B集团下设的C互联网平台是B集团所有产品展示和推广的互联网平台,并在A公司私募业务开展过程中扮演集资和销售的关键角色。证监局在对A公司专项检查中,重点抽查了10只基金产品。经核查发现,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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