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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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合同汇总十篇 合伙合同 篇1 隐名合伙人_(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_(以下简称为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合同条件于下:第一条 甲方开设_商行专营_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_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_元整外,余人民币_元整,由乙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第二条 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_元整后,即为_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第三条 甲方应每届事务年度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第四条 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账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第五条 本隐名合伙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第六条 前条

2、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第七条 关于_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的账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第八条 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合同。第九条 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为一的比例如遇亏损时,应以此计算分担。第十条 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为_年_月。第十一条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合同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

3、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利益金;但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的存额。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间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合同终止论;但双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第十四条 甲方如中途欲将_商行出让于他人时,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照时价受让时,应尽先使乙方受让,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第十五条 甲方如违背前条或因乙方不愿意受让,将_商行股份出让于他人的,出让之日即为本合同终止之日。第十六条 甲方在合同存续中发生不测的乙方可终止合同。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订明事项依民法通则或有关法规办理。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4、。出名营业人(甲方):_负责人:_住址:_隐名合伙人(乙方):_住址:_年_月_日 合伙合同 篇2 订立协议单位:甲方(单位名称):经济性质:乙方(单位名称):经济性质:(注:若有两个以上联营单位,依次称,丙、丁方)。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联合出资共同经营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联营宗旨:联营企业名称:市(县)公司地址:隶属:经济性质(所有制)联营。核算方式: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联营项目: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甲方投资元,占投资总额甲方以下列作为投资现金:元:厂房:元,折旧率为每年

5、机械设备:元,折旧率为每年专用工具:元,折旧率为每年土地征用补偿费元专利权:元商标权:技术成果:元乙方投资:投资缴付日期公司资金增减由董事会决定,并报请联营成员协商,根据资金增减合理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公司财产为全体联营成员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全体联营成员一致通过不得处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联营成员出资额及其因参加本联营获得之权益不得转让联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甲方:乙方: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公司实行(所得)税前分利的原则,即,依法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后,由投各方将分得利润并入投资方企业利润,一并缴纳所得税公司所得,在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按下述?

6、例分配甲方:乙方:双方按上述比例承担公司亏损或风险前款所列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所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定,但不得超过毛利的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现负责制,董事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定期举董事会会议,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任,董事会成员如有临时变动,可由该董事的原单位另派适当人选接替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其他职务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由出资各方共同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生产销售划、利润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

7、采取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原则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理人,由方推荐,副经理人,由方推荐,经理、副经理由董会聘请,任期年公司的主管会计由方推荐,方推荐名协助之公司的财务会计帐目受联营成员监督检查违约责任()联营成员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时间)违约方应缴付应产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时间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因违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协议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各方派代表协商解决,或请双方主管部门

8、解解决及请求仲裁机关仲裁()联营成员不得中途退出联营,如中退出,除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外,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联营成员在本联营存续期间不得加入其他半紧密型联营,如违反本规定?视为中途退出,按前款处理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协议中如?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本协议生效日,即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履约情况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一份,协议副本 合伙合同 篇3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月日签订:1、甲方:2、乙方: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长沙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

9、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同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第四条 企业名称本企业名称为: (有限合伙)第五条 注册地址本企业注册地址为:市 区 路 号第三章 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第六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第七条 合伙

10、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以工商核准为准)。第八条 经营期限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第四章 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出资期限第九条 合伙人的名字、名称、住所和相关资料如下表:第十条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10.1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如下表所示:10.2 出资额的缴付期限:10.2.1 首期缴付时间:20 年月日,按各合伙人认缴总金额的%缴付;余下资金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10.2.2

11、上述缴付,由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当期出资足额缴付至本企业指定帐户。10.3 认缴出资额的增加和减少:10.3.1 本合伙企业设立的第二个财政年度后,如10.2条约定的出资缴付条件未成就,本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将通过决议并修改本协议,减少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解除全体合伙人认缴但因缴付条件未成就而尚未实际缴付部分的出资责任。但,下列出资不得减少:支付本企业的管理费;支付本企业的债务和责任;本企业已经完成或再约定期内的交易中的投资;对现有投资组合中继续投资。10.3.2 本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任何时候,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

12、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的原则11.1 各方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11.1.1 若有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按各方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11.1.2 不履行出资义务(指在本协议第10.2.2条规定的最晚缴付期限日仍未缴付出资。下同)的合伙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资额为己出资额扣除本协议第19.1条规定的管理费、第35.1条规定的违约赔偿金后的余额。11.2 尽管有11.1的规定,本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本协议第15.3条规定的顺序派发收益和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奖励。第十二条 税赋本企业因向合

13、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第十三条 收益分配的形式13.1 本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分配任何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13.2 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四条 收益分配的前提14.1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束后,或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更早时间,在扣除管理费后分配当期收益(包括红利和利息);14.2 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项目投资,收到出售收入后,尽快将回收的本金和收益派发给合伙人。第十五条 收益派发15.1 本企业的投资收益及本金须回到本企业指定银行帐户,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15.2 投资收益应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确定;15.3 经审计确定的投资收益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按以下顺序向合伙人派发: 15.3.1 首先所有合伙人按照其实际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获取年10%的收益; 15.3.2 其次,提取不超过1年的管理费准备金;15.3.3 扣除上述两项提取后的余额部分,其20%奖励给普通合伙人,80%按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发。第十六条 亏损的分担16.1 所有合伙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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