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集锦5篇(一)》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217183965 上传时间:2021-12-01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18.1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担保合同集锦5篇(一)》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担保合同集锦5篇(一)》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担保合同集锦5篇(一)》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担保合同集锦5篇(一)》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担保合同集锦5篇(一)》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担保合同集锦5篇(一)》》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担保合同集锦5篇(一)》(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担保合同集锦5篇 担保合同 篇1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多种,其中因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很多,但是因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也不少。所谓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因欠缺有效要件,如担保合同中缺少必要的条款,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法律禁止作担保人的主体违反规定作担保人、或者以法律禁止用于担保的财产提供担保等。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可分为两种情况:1、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一般很少见,因为债权人对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当知道,知道而

2、违反即有过错。但在债务人、但保人规避法律对债权人隐瞒法律所禁止的情况,债权人在不知真实情况的情形下订立的无效担保合同,债权人没有过错,过错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因而应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这种情况与共同侵权相似,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街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就属于债权人无过错,由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明,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

3、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接受了该担保,债权人就有过错,因而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认定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担保合同的无效,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这种情况比较多见,债权人过错的多少是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上述规定。在债权人全部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时,要看双方过错大小,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由债权人和担保人分担。对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

4、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所谓“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判断“不能清偿”应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受到执行为标准,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受到执行的,剩余债务部分即为不能清偿部分。需要说明的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担保人具体承担多少,以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大小进行比较来确定。 担保合同 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就对担保的原则作出了规定。19

5、95年,在总结我国担保制度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

6、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贷款人将借

7、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担保合同 篇3 _集团_电信

8、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担保人_,就被担保人_(以下简称甲方)使用乙方个人住宅电话(业务登记单受理编号:_)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同:一、担保人自愿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电话所承担交费义务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担保人应为乙方的固定电话机主,并无欠费记录的_(地区)居民。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为:(一)甲方使用固定电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二)乙方与甲方因割接改号、换号、移机、增加服务功能,甲方自身更名对本合同予以变更等事由,担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四、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务并交纳全部费用后终止。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电话发生欠

9、费,乙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支付,并将欠费计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费用中。若甲方和担保人均不履行交费义务的,乙方有权对担保人采取停机、撤机以及其他追缴措施。六、在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擅自单方撤销担保;担保人若撤销担保,须与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营业厅交清费用并办理撤机手续。七、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发生机主变更或撤机等业务变更时,甲方应重新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八、若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固定电话发生欠费,甲方应重新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九、担保人承诺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写个人资料真实无误。如资料有误,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电话停机。十、本合同为前述编号的业务登

10、记单及甲乙双方签订固定电话后付费业务服务协议的从属协议。十一、本合同自担保人、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由担保人填写:担保人资料姓 名_ 固定电话_ 邮政编码_家庭住址_ 身份证号码_发证机关_ 发证日期_ 证件有效期_联 系 人_ 联系电话_被担保人资料姓 名_ 固定电话_ 邮政编码_家庭住址_ 身份证号码_发证机关_ 发证日期_ 证件有效期_联 系 人_ 联系电话_乙方(盖章):_担保人(盖章或签字):_年_月_日 担保合同 篇4 担保人: (以下简称“甲方”)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鉴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将在一定期间内达成一

11、系列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债务人借款行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的保证责证,债务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债务人:专指因支付农资及机耕费需要而向克山润生村镇银行申请贷款隶属于的克山县域的大豆专业合作社。债权人:指克山润生村镇银行。借款合同: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贷款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指债务人为向债权人申请

12、贷款而与甲方签订的委托其提供担保的合同。保证合同:指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合同。第二条 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2.1 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措施。2.2 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条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3.1 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13、。3.3 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3.4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第四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的范围4.1 保证合同项下甲方的保证债务,即:甲方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所代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4.2 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金;4.3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而

14、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4.4 甲方向乙方主张反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第五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方式与期限5.1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5.2 乙方反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5.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第六条 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6.1 本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借款人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仍应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6.2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并购、隶属关系变更等事件而受影响。6.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影响本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劳务/用工合同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