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试解读《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法律责任的内涵和适用(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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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h3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DIV.union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DIV.union TD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偿试解读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法律责任的内涵和适用 (寻法求源) 为充分、合理协调城乡空间布

3、局,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通过总结城市规划法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违反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浙江省人大结合浙江省实际,制订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解释性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行政执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例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4、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条例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6、;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二、法条内涵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读,笔者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有以下几层涵义:(一)、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明确是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进行建设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中文的语言成份分析,该法条规定的“主语”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根据法条上下文对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7、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从法条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分析,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非法收入、罚款都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承担责任方式的规定。当违法行为人与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一致,责任主体应是违法行为人;在行为人的行为依法归属于所有者、管理者承担时,如所有者、管理者雇请、同意行为人实施或约定实施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归所有人、管理人的,应以所有者、管理者为责任者。条例第67条就对违法行为人的确认作出了具体规定。(二)、该法条规定了三种情形的法律责任:第一种情形是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对正在进行“未取得建设工

8、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俗称“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定建设”)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如已建设完毕,“责令停止建设”就没有必要了。因此,这是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处置规定要求。“责令停止建设”,可以使违法建设处于停滞状态,避免违法者损失扩大,执法成本的增加和执法难度的加大。第二种情形是情节较轻的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的标准是“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从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要求来看,可以是正在建设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已建设完工的违法建筑。通过改正,可以达到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这类违法建设行为在改正后,违法行为人应没有

9、非法利益可得。法律规定当事人“限期改正”后,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5-10%的罚款。第三种情形是违法情节严重的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无法改正,一般是在于已经完成的违法建设,但也可能存在尚未完成的违法建设,如高层建筑中底层违法而工程已建至高层。法律责任规定为“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因无法采取改正措施,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无法清除或消除产生重大损失,因而条例对罚款的规定作出了“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强制性适用。(三)、法条中相关内容的理解: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含

10、的法律属性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的必需具备的法定凭证。取得该证的条件有二个:一是符合规划要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规划种类有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前者是后者必须遵循的依据,后者必须符合前者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是否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二是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审批手续、具备相应的必须资料。城乡规划法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办理相应的申请、审批手续,如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要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提交

11、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必要时还要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后才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掌握城乡规划具体落实实施的一个重要文件凭证,也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据进行建设的唯一法定凭证。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不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更严重的后果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实施失去控制,最终导致建设的无序、规划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执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认定违法建设行为,不能仅仅只看违法建设行为的表面,而是要看到违法建设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2、责令停止建设“责

12、令停止建设”是指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力强行让正在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停顿的约束行政措施。违法建设行为是一个过程,时间过得越长,违法后果越严重。在发现违法建设时,让违法建设者及时停止建设,不仅有益于执法效果,更重要的是减少了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和谐。“责令停止建设”是行政机关在查获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能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时,必须采取的一种措施。这种措施不要求查清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只要当事人可能存在就可以采取,如建设行为人称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拒不提供;“责令停止建设”必须达到不扩大违法建设后果为目的,违法建设部位与合法建设部位可以分开施工的,应当

13、责令违法建设部位停止建设,无法分开施工的,应当责令整体工程停止施工。为后续的查处需要,在责令停止建设同时,根据当事人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况,可以在文书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或提供审批手续、或向相关机关申请审批、或等待处理。3、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并实施终了后,因违法建筑物不违背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进行细微调整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就不会违背详细规划。因而,有的观点认为,该法条规定“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包括了以上的两种情况。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有三:一是该法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违法建设行为人,不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14、负责采取改正措施的也应是违法建设行为人;二是对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经过论证、征求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专题报告,获准同意修改后,才可修改;修改后还要按原审批程序报批;三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需要变更,应按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应是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且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后的内容应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对不违反规划实施违法建筑物进行事后规划确认,城乡规划法并未作出授权行政机关权力的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事后规划确认无论是属于行政许可的事后追认或是行政确认,都无法律依据。“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具体情形或判断标准法律、法规、规

15、章未作具体规定。但从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精神分析,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1).改正措施应是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执行的。六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违法建设者的法律责任,后文的限期改正也是行政主管机关对当事人强制性约束要求。(2).改正措施应是不影响总体的执行而进行局部或部分的改造。改正,是指对错了的进行修正,但大体还是正确的情形。结合执法实际,笔者认为大致有这样几种情况: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查获时只建基础部分或墙体建造较低,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根据许可证的条件进行修正,达到符合规划要求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正在超宽建基础、挑阳台,正在楼顶超建、搭建简易房(棚)等;改变外立面颜色,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街景)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协调的;房屋装修过程改变外立面,如开门窗。(3)改正措施应是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做到的。4、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例举了应当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五种情形。按照这个法规规定的内容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原则:一是严重违反规划许可条件。建筑面积超出合理误差、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未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建设的也可认定无法取改正措施的情形。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未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实质上就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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