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担保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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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担保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答案把字体设置成红色即可一、单选题(本大题8小题每题1.0分,共8.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第1题 以下哪项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A 动产质押B 不动产抵押C 权利质押D 违约金【正确答案】:D【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考点:担保的方式解析:见担保法第2条第2款。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其向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声称:如

2、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息止。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保证人丙公司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 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丙公司应负保证责任B 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丙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C 企业间禁止借贷且利率达20,故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因此无效,甲乙公司均有过错,各依过错承担责任;丙公司若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D 丙公司仅向乙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此为单方允诺而非合同,故保证合同不成立【正确答案】:C【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考点:企业间借

3、贷合同的效力解析:参见担保法解释第8条。第3题 质权因下列哪种情况而消灭?( )A 质物转让B 质物灭失C 质物部分转让D 质物部分灭失【正确答案】:B【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考点:质权的消灭解析:见担保法第73条。根据该条的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第4题 甲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乙银行要求提供担保。甲自己没有财产可供抵押或出质,遂找到丁,丁也没有相应的财产,便将丙在其家中寄存的笔记本电脑6台交给乙银行用作质押,并且以丁的名义与银行订立了质押合同。现甲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欲实现其质权。则:( )A 乙银行不享有质押权,因该质押合同因丁无权处分而无效B 乙银行为善意,可享有质押权C

4、 质押合同无效,但乙银行没有过错,应当由甲和丁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 该质押合同因丁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乙银行是否享有质押权须待丙是否追认而定【正确答案】:B【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考点:质押合同的效力解析:质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第5题 张某将自己的货物质押给刘某,刘某疏于管理,任其日晒雨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张某有权要求刘某妥善保管货物,如刘某拒绝,张某可以解除质押关系B 张某可以要求提存这批货物C 张某可以提前清偿债权而要求返还质物D 张某可以要求刘某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正确答案】:A【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考点:质权人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

5、的处理解析:见担保法69条。第6题 甲有祖传唐代玉佩一只,寄存于乙处。乙因生意资金紧缺,于是将此玉佩质押于不知情的某工商银行,获得贷款10万元。如果贷款期届至,乙不能按时还款时,则( )A 银行可根据约定直接取得此玉佩以抵偿乙的债务B 因为乙不是玉佩的所有权人,该质押关系无效C 银行可以善意取得质押权,银行有权拍卖该玉佩D 银行可以行使质押权,但对给甲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正确答案】:C【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考点:质押合同的效力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质押权的善意取得。参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4条。第7题 甲公司在银行开设一特别帐户,存入人民币200万元。并将该帐户移交乙公司,作为其向乙

6、公司承担的200万元粮食款的担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自该帐户移交,乙公司取得该笔人民币的所有权B 自该帐户移交,甲公司仅保留就该笔人民币要求乙公司返还的债权C 双方的法律关系为保留所有权买卖D 自该帐户移交,甲乙公司之间存在质权关系【正确答案】:D【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考点:质押合同的成立解析:参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第8题 下列关于股权质押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B 质押合同自股份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C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设质D 质权实现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

7、买权【正确答案】:B【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考点:权利质押股权质押解析: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二、多选题(本大题7小题每题2.0分,共14.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第1题 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但可以有例外B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C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D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正确答案】:A,C【本题分数】:2.0分【答案解析】考点:主合同与

8、从合同的关系解析: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第2题 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A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B 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C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D 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正确答案】:A,C【本题分数】:2.0分【答案解析】考点:质押合同解析:参见担保法第76、78、79条。第3题 质押担保的

9、范围包括下列哪些选项?( )A 主债权及利息B 违约金C 质物保管的费用D 损害赔偿金【正确答案】:A,B,C,D【本题分数】:2.0分【答案解析】考点:质押担保的范围解析: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4题 关于动产质押的正确表述有( )A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B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C 在任何情况下,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责任D 出质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代质权人占有质物【

10、正确答案】:A,B【本题分数】:2.0分【答案解析】考点:动产质押解析:见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91条、90条、87条。C项陈述应排除明知质物有瑕疵的情况。D项中,出质人代债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放。第5题 下列哪些权利可以质押?A 汇票、支票、本票B 债券C 股份、股票D 专利权【正确答案】:A,B,C,D【本题分数】:2.0分【答案解析】考点:可以质押的权利解析:见担保法第75条。第6题 甲将一匹马租给乙,乙因向丙借款,又将该马出质给丙,因乙无力还款,丙欲对该马行使质权,遭甲反对,为此发生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可以要求乙返还马B 丙对该马享有质权C 乙对该马

11、不享有出质权D 丙对该马不享有质权【正确答案】:A,B,C【本题分数】:2.0分【答案解析】考点:质押合同的效力解析: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质权适用善意取得。第7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乙优先于丙受偿B 丙优先于丁受偿C 丁优先于乙受偿D 丙优先于乙受偿【正确答案】:A,C【本题分数】:2.0分【答案解析】考点: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解析: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担保法解

12、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同一财产先设定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再设定质权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因为抵押权设定在先且经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先设定质权后设定留置权的,留置权依据合法的占有而获得优先实现效力。三、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1小题每题2.0分,共2.0分。)第1题 甲购得一辆价值7万元的货车跑运输,因流动资金不足,以该货车作抵押向乙借款4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为该车办理了财产保险,某日甲驾车从甲城返回其住所乙地途经丙地时遇山洪暴发,车被冲走。山洪过后,找到该车,但已严重损坏

13、。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若因赔偿数额,甲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 保险公司所在地B 甲地C 乙地D 丙地【正确答案】:A,C,D【本题分数】:2.0分【答案解析】考点:特殊地域管辖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中,车作为运输工具而受损,保险公司所在地作为被告住所地,乙地作为运输目的地,丙地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地,该地

14、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至于甲地,作为运输始发地,题中并未交待其有其他地位,故甲地人民法院无理由享有管辖权。none、四(共案例分析小题,2共分)4.0第1题 甲乙丙于2001年9月9日各出资1万元购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一个月后,甲遇丁,丁愿购买此画,甲即将该画作价45万元卖于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丁购得该画后,又以6万元的价格卖于戊,与戊约定价款分五次支付。戊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戊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戊应在30日内付其应付费用,但戊仍未能按期支付。康装裱店遂将该画折价,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戊。戊不同意庚的这一做法。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23题:甲丁之间买卖该画的法律关系效力如何?( )A 甲无权出卖该画B 甲有权出卖该画C 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D 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效力待定【正确答案】:A,D【本题分数】:2.0分【答案解析】考点:共有物的无权处分解析:该画为甲乙丙共有,甲未征得乙丙同意,即出卖该画,为无权处分。据此,A项正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乙丙要求分得价款,应视为追认,该买卖合同有效。注意:民法意见中第89条规定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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