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YF 0001 S-2013 灯塔市延发顺火锅底料厂 火锅底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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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DYF 灯塔市延发顺火锅底料厂 发布2013-08-15实施2013-07-16发布火锅底料Q/DYF 0001S2013 灯塔市延发顺火锅底料厂企业标准灯塔市延发顺火锅底料厂企业标准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污染物指标参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制定。本标准由灯塔市延发顺火锅底料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喜龙。本标准属首次发布。火锅底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锅底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海蟹、海虹、海兔、蚬子、虾爬子、虾米、扇贝干制品为

2、主要原料,经配制而成的火锅底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 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 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GB/T 5009. 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

3、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07)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3.1 原料要求 海蟹、海虹、海兔、蚬子、虾爬子、扇贝、虾米干制品:无虫蛀,无霉变、无杂质,无异味;应符合GB2762、GB 10144和国家有关鱼药残留限量的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

4、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干制水产品固有的色泽组织状态肉质坚实,完整、无虫蛀,无霉变滋、气味 具有干制水产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 %) 35食盐(以NaCI计)/( %) 2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1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6无机砷/(mg/kg) 0.5铅(Pb)/(mg/kg) 0.5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 3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

5、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 3.5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6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标准的规定。4 检验方法4.1 感官指标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 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组织状态、色泽和杂质。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4.2 理化指标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食盐 按 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无机砷按 GB/T 5009. 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铅按 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酸价按 GB

6、/T 5009.3 7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过氧化值按 GB/T 5009.3 7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 按 GB/T 4789.2 0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执行。5检验规则5.1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由检验部门查验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 组批和抽样5.2.1 组批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配料、同一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抽样方法检验样品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2kg,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一份备用。5.3 出厂检验5.3.1 每批产品需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签发合

7、格证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 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内容。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4.3 判定规则3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

8、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按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执行。产品外包装上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6.3 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装卸时轻搬轻放。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具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的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包装箱应垫离,离地10cm,离墙 20cm以上。6.5 保质期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8个月。Q/DYF 0001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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