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许可审批制度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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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政许可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公路局路政管理处 责任人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国道、省道公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事宜: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 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 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2、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国省公路用地范围内、国 省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设施事宜:公路法第四十

2、五条: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 加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加设、埋 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 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 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公路法第 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 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 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3、特殊情况危及国省公路安全的作业事宜: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

3、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 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 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 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合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 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 的措施。4、可能损害国省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宜: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 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 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

4、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 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5、国道、省道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 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事 宜: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 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 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 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 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 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 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

5、悬挂明显标志。6、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用地发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 以外的其他标志: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7、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建设。8、更新、砍伐公路树木事宜: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 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三)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年第2号部 令);四、须提交的材料

6、(一)国道、省道公路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 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 等设施;(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五)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 以外的其它标志;(六)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以上六项许可须提交材料:1、地(市)、县(市)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3、占用、挖掘公路审批表;4、公路管理机构与申请人协议;5、勘察笔录,勘察图以及申请单

7、位的申请书和设计 图;(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须提交材料:1、地(市)、县(市)对申请采伐路树的意见;2、申请病虫害采伐路树有当地林业部门对病虫害路树 的鉴定意见;3、申请路树工程施工采伐需发改委立项批复、工程开 工报告;4、路树林权证;5、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6、申请林木采伐许可呈报表;7、路树所在地GPS坐标点;8、当地林业部门开具的路树采伐量计算表;9、路树采伐后竞标方案;10、路树补植计划;11、路树变价款使用说明;(A)国道、省道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 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事宜 须提交材料:1、质量不超限、外廊尺寸(车货)超限车辆:(1)

8、 申请书;(2) 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 货物装车后照片;(4) 必要时货物质量报告单及总体轮廓图。2、质量超限、外廊尺寸超限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1) 申请书;(2) 货物出厂外廊尺寸图纸;(3) 货物质量报告单;(4) 甲乙双方承运协议;(5) 拟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6) 货物装车后照片;(7) 除甲、乙双方承运协议外,其他材料一式二份五、审批程序(%1) 在局网站上公开路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 录及办理情况。(%1) 申请和审查1、地(市)、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 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提出的

9、申请事项现场进 行初步勘察,提出审核意见立卷呈报省公路管理机构。2、承办人对呈报的申请卷宗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 件的,向当事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能当场补正的,5日内向申请人 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三)受理和现场勘察1、材料齐全的承办人向当事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 申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作出交通行 政许可决定,20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 批准可延长10工作日,并下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 通知书。2、对受理的许可事项,由承办人与稽查人员2人以 上联合对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勘察意见。(四

10、)决定和核发许可证1、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报处长,形成本处室意见后 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决定是否批准许可事项,决定批准 的,由主管局长签署批准意见。2、对批准的路政许可事项,向申请人核发加盖黑龙 江省公路局路政许可印章的许可证。七、责任追究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 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 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 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 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 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

11、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 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 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八、监督检查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局纪检监察室和法制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省交通厅纪委监察组对本 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路政许可审批流程图地(市)、县(市)路政管理机构对川请人提出的川请进 行审查,对申请事项现场迓行初步勘查,提出审核意见 立卷呈报省公路局。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沖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能当场补止的,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中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中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齐全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作出交通行政许町决定,20工作口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工作日并下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受理后市承办人员与稽查人员联合对巾请事项现场勘察,签署勘察意见。核发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报路政处氏,形成木处室意见后报主管局 长,主管局长决定是否批准许可事项,决定批准的,由 主管局长签署批准意见。对批准的路政许可事项,向中请人核发加盖黑龙江省公路局路政许可印章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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