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转股后两大经济运行主体运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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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债转股后两大经济运行主体运作的思考作者:陈建学上海会计2002. 4对债转股后两大经济运行主体运作的思考陈建学在国家统一步骤下,一批符合债转股条件的国有重点企业相继与资产管理公司签定了债转股 的协议,企业与原有借贷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也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转股企业之间 的持股与被持股、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但这仅是债转股工作的起步,而两大经济运行主体 如何按债转股协议的要求规范运作,最终实现债转股的目的,才是债转股工作的关键。一、债转股企业经济运行的思考债转股后企业如果不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责、权、利分明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应变市 场的能力,难免走回低效益、高负债的老路。因而企业必须加大

2、改革的力度,练好内功,进 一步提高驾驭市场的能力。1. 按公司法的要求,对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国家经贸委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企业必须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权责 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体制(即权力、经营和监督“三 权分立”而又“三权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人在公司内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班子相互制约、相互趾合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样一套完整的组织领导机构,彼此各负其责,协 调运转,有效制衡,建立新的国企经营制度基础。2. 进行财务结构的调整,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债转股企业除资产负债率高,资本金不足,造 成经营困难外,还有

3、一个基本原因,就是财务结构不合理。相当一部分债转股企业收入不足, 没有足够的现金流量来维持资金的正常周转,营业收入没有达到总资产应有的业绩水平,销 售收入同总资产的比值过低,存在大量非经营性资产。这些非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原因是多方 面的,可能是重复建设造成的过剩生产能力,也可能是工艺技术落后,产品结构不合理造成 的闲置设备,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过多的沉淀资产。企业只有通过财务结构的重大调整,提高 营业收入与总资产的比例,彻底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才能真正建立一种积极的自我造血式的 企业增资减债的有效机制,最终摆脱经营困难,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3. 适应市场,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国家经贸委关于实施债权转股

4、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对 被选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即债转股企业的产品品种必须适销对路(国内有需求,可 替代进口,可批量出口),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把企业是否拥有国家级或省部技术开发中心(新产品开发中心或科研所), 近年来新产品及新技术开发情况,新产品在总销售收入中所占比例等内容,作为是否对企业 实施债转股的重要因素。可见,国家已经把加快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换代,实现经济结 构的战略性调整作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企业一方面应利用实施债转股 后轻装上阵的机会,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力度,迅速扩大主营产品的生产规模,

5、降低产品成本,把重点放在一批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适应现代化消费需求的产品上来, 提升企业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针对市场疲软、竞争加剧的情况, 企业应着重加强市场营销工作,利用企业机制创新的契机,扩大企业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通过挖潜与扩张,迅速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彻底摆脱经营的困境。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济运行的思考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转股企业的阶段性股东,如何对企业实施有效监督,行使 股东权利,如何建立规范配套的法律制度,防止“赖帐经济”的发生,保证债转股协议得到 贯彻落实,则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重大课题。1. 实施有效监督,行使股东权利。债转股后,虽然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的关系变成持股 与被持股、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的冃的并不是真正的产业投资,实 际上是一种债务处理方式,只是阶段性持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虽是国有资产的代表,但不 是真正的所有者,只有控制权。面对众多不同行业的债务企业,如何对企业实施有效监督管 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债转股目标的实现,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急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 为,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人稽察特派员以及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实施财务总监委派 制度的做法值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借鉴。它一方面克服了所有者虚位的问题,通过查阅被稽 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

7、关的其他一 切资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进而对被稽察企业主 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另一方面,又不干预企业的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针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有的放矢地提供金融管理咨询服务,推进国企改革, 促使企业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2. 建立规范配套的法规法律制度,防止“赖帐经济”的发生。债转股企业在实施债转股方案中均有明确回购股权的具体操作设想,即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的退出机制。但经济波动产生的市场风险,不可避免地会使一部分企业的经营业绩达 不到方案预期的结果。而且,在债转股后,银行对贷款失去了追索权,银行法对债转股企 业已无多大约束力,债转股没有完整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必然出现部分企业钻政策空子, 形成“赖帐经济”。为防止“赖帐经济”的发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以银行法为基础, 结合债转股操作的相关条例,制订一部适合其运作需要的特别法规,来规范债转股企业的资 产运作、投资、筹资等行为;同时也需要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地位、性质,收购、管理不 良资产贷款的业务,以及运用资本市场手段筹资、购并和重组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使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最终实现自己的目标。(作者单位:上海华联集团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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