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山西稷山一教师加班用餐猝死重新认定为工伤此前四次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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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山西稷山一教师加班用餐猝死重新认定为工伤,此前四次被否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一小学教师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其家属先后四次向当地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其为工伤,均被不予认定。目前,该事件有了最新进展。8月12日,稷山县人社局医保股宁姓股长告诉澎湃新闻,稷山县人社局已于8月9日重新认定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为工伤。此前,段晓康家属4次向稷山县人社局申请认定段晓康的死亡系工伤,该县人社局均不予认定。据宁姓股长介绍,本次认定为工伤是在咨询专家、律师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

2、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做出的决定。该股长表示,目前段晓康的家属已接受此次认定结果。此前据法制日报等媒体报道,1990年5月出生的段晓康,在20xx年7月本科毕业,20xx年9月,段晓康轮岗交流至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所辖南街小学任教。法制日报报道,20xx年1月,放寒假期间,段晓康接学校通知,需到城区中心校南街小学加班,进行学校档案入册造表汇总工作。后于1月18日起,段晓康开始连续加班,1月21日,因学校没有食堂,为了完成任务,学校统一安排段晓康等10名加班教师在校外一家饭店吃午饭。吃饭时,段晓康突发疾病,送稷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其间,法院3次判决外

3、加一次政府行政复议,均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明确要求重新认定。宁姓股长表示,此前不予认定工伤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视为工伤。而段晓康当时是在中午吃饭的时间突发疾病的,所以不属于工作时间,而且突发疾病的地点为饭店,并非工作岗位。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工伤。此次重新认定为工伤,宁姓股长告诉澎湃新闻,在广泛咨询法律专家和律师意见之后,认为在该起案子的认定上,“结点上有偏差,适用法律不太宽泛。”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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