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知识产权Word版

上传人:日度 文档编号:215877862 上传时间:2021-11-27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体育知识产权Word版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体育知识产权Word版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体育知识产权Word版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体育知识产权Word版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体育知识产权Word版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体育知识产权Word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体育知识产权Word版(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体育知识产权问题的探讨 以南京小拉舞版权纠纷为例摘要: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的法律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体育知识产权的认识也在逐渐加深。本题通过对体育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理论的探讨并结合实际案例(在这里以南京小拉舞版权纠纷为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解决的方式和相关问题的思考,希望引起人们对体育知识产权的重视,倡导政府加大对体育相关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力度,让我国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加的完善。关键词:体育知识产权 南京小拉舞版权纠纷 产权背景 产权保护引言:伴随着国际经济和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体育知识产权的概念逐渐被人们所关注。其作为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随着经济的发展

2、和科技的进步,也在发生着变化。而体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在被人们利用的同时更多的也应该受到政策和法律的保护。近年来关于体育知识产权的纠纷愈演愈烈,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引起了笔者的兴趣,也希望通过本文的论析引起更多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1.体育知识产权的内容体育知识产权是我国知识产权的新兴学科,建立在知识产权发展现状的大背景下,其概念和外延也是动态发展着的。笔者认为,目前体育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体育著作权、体育商标和标志权、体育专利权以及其他特殊的体育知识产权。1.1体育著作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

3、系同一语。因此,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含义基本相同8。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这里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此定义,可知一件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3个要件:(1)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2)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3)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某一项体育运动竞赛表演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就可以获得版权保护。此外,著作权包括人生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它具有知识产权的3个主要特征,即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2001年10月27日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第3条第3款中增加了

4、杂技艺术作品。1.2体育商标和标志关于体育商标和标志的概念, 目前尚无统一的界定, 在一般的法律、法规中主要采用列举的形式出现。而涉及到体育实践中与权利与利益方面有关的体育商标和标志权,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进一步将体育商标和标志表述为:“能够进行市场运营并获得经济效益的, 在知名度和规模较大的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中以名称、徽记、吉祥物等为表现形式的, 反映体育文化特质的专门记号。”具体细分二者来看,体育商标是用以标示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担保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具有同一性的标记。 具有一定的指示功能,用来指代商品的来源,消费者凭借商标可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具

5、有良好形象的体育商标具有吸引消费者,从而为商标持有者创造价值的功能,它是有益于体育商标持有人的。另外,体育商标作为智慧创造的产物代表营业信誉并能产生商业价值,因而具有财产性、广泛性、高度依赖性和易受侵害性等特点。而体育标志权亦称体育标识权,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体育活动和体育组织的名称(中外文的全称或缩写)、徽记(图形、文字、图文组合)、吉祥物等。我国对体育标识的保护,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我国体育法第35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其

6、中,对奥林匹克标志权的保护是体育标识权保护的重点内容。141.3体育专利权专利权,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合法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专利管理机关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合法申请人专利权后,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合法申请人即成为专利权人。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态、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上所称的实用新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实用新型必须是某种产品;2)实用新型必须

7、是具备一定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产品;3)实用新型必须在产业上有直接的实用价值。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应用的新设计。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外观设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外观设计是对产品外表所做的设计,必须与产品有关,如单纯的美术作品就不能作为专利法所保护的外观设计;2)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外形、形状、图案等所做的设计,它包括对产品外形的三维空间所作的设计,也包括对产品的外形所作的二维平面设计;3)外观设计能够产生美感。14专利的申请量和拥有量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科技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它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创新能力、科技水平和市场化程度

8、,衡量该国家或地区的科技产出和知识创新。自1985 年我国实施专利法以来,我国体育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数量发展迅速,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其发展历程共经历了缓慢起步、稳步提升、快速发展三个阶段。我国的体育专利的进步虽在国家体育科技化发展和国家体育用品业的发展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目前面临的体育专利相关科研人数少、体育专利成果转化和应用率低的现状,使得我们不得不学会善于抓住有利时机,继续提高申请和授权量;及时改变不足现状,增加经济投入和人才量;积极通畅转化渠道,提高成果转化和应用率。181.4特殊的体育知识产权体育电视转播权:自1960年冬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开发以来, 电视转播权已成为世界各大体

9、育组织的重要开发资源。所谓电视转播权是指“举行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时, 允许他人进行转播, 主办者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电视的现场直播、音像制作、赢利性播放、复制和重播等, 都在此项权益范围之内。”体育赛事的广播电视权属于赛事的主办者, 应当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这是国际惯例,是一个没有争议的规则。17运动竞赛表演知识产权:运动竞赛表演是体育运动本体特征的体现, 由于国际性公约中采取了列举的办法, 没有提及有关运动竞赛表演的有关内容, 所以许多学者对其说法不一。笔者认为,运动竞赛表演与已经被保护的文学艺术(舞蹈表演)、杂技等存在许多相同之处, 所以其也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关于运动竞赛表演知

10、识产权的客体,众说纷纭,但作为艺术性的体育表演的性质, 使其保护客体更倾向于“艺术体育”类项目。而关于运动竞赛表演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普遍认为是一个多元的集体, 包括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等。区别于一般表演,运动竞赛表演又具有竞赛性、技能性、艺术性等特点.17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优秀传统民族体育项目深植于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文化之中, 每个活动无不浸透着文化的烙印。张厚福同志根据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现实深入研究认为, 传统体育项目具有民族独有性、遗产性、技艺性、强身健体性和大众性, 是民间艺术作品, 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此外,体育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和体育未公开技术信息的研究也属于特殊

11、的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范畴。2.南京小拉舞版权纠纷所涉及的体育知识产权问题2.1南京小拉舞的起源及发展1、南京小拉舞的起源从近代舞蹈历史来看,南京小拉舞的起源与交谊舞的历史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90年代初开始,由人民群众自发创作了一系列的中国现代交谊舞的舞种,如:南京小拉舞,北京平四舞,巴山舞,大禹步舞等等。这些舞种以积极健康,昂扬向上的舞蹈语言和风格展示了当代中国人民朝气蓬勃的神面貌和创新奋发的民族精神,因此,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赏和喜爱,普及迅速,很快形成广泛的群众基础。南京小拉舞是南京人民在改革开放的年代,由南京人民根据古代踏歌舞“踏地为节,拉手而舞”的原理,结合现代交谊舞的舞蹈形态自

12、主创作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健身舞蹈形式。它是老百姓共同滋养、集体智慧的结晶。继承和发扬了我国传统舞蹈文化精髓,凝聚着中国人民的生活态度、礼遇修养、文化底蕴和富裕安康的精神力量。这项具有浓郁地方色彩的民间舞蹈,从一个鲜为人知的市井小舞,越级成为了国际体育舞蹈竞技比赛项目。如今,在南京地区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南京人民心中的市舞,被人们赞誉为“快乐之舞、健康之舞、阳光之舞”。2、南京小拉舞的发展历程开始准备阶段1991年6月由冯京三、高德芳在锁金村社区开始创作工作,并定名为”南京小拉舞”,10月组合编排了第一个套路雏形,经过当地社区老百姓的不断,在练习中不断完善每一个动作元素和编排的合理性等,逐渐形成

13、了完整而科学的套路,并通过舞厅、露天舞场逐步向外传播。2000申报著作权,成为第一个有自主创作版权的中国现代交谊舞的舞种。迅速发展阶段2002年,南京市代表队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在抚顺举办的“第一届全国交谊舞大赛”,南京小拉舞第一次亮相全国比赛,引起满场轰动,得到全国交谊舞选手及所有评委的由衷赞赏。2004年,和锁金村社区合作,成立南京小拉舞研究会(筹),小拉舞的活动成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项目。基本成熟期2005年,成立“南京小拉舞研究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单位),创编了南京小拉舞铜牌套路并申报著作权。开始为南京市各社区、单位免费培训、组建南京小拉舞表演队。2007年,各社区南京

14、小拉舞表演队已经发展到40余支,南京小拉舞。参加各种公益演出数百场次。2009年至今,南京市各社区、单位的“南京小拉舞表演队”已经发展到上百支,通过二级教学,培训的学员已经有二万多人。南京小拉舞已经成为南京人民为之自豪的、闻名全国的、具有中国舞蹈文化特色的、南京创新文化品牌。总体开展状况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南京地区已经成立了表演队达100多支,其中以栖霞区、玄武区为多,还有在各老年大学里有不少表演队。而在其他省份零星也有几只表演队。通过南京小拉舞研究中心正规培训出来的大约2万人左右,通过各种途径学习、参加小拉舞活动的人,最保守的估计也不少于10万人。不足与差距南京小拉舞主要在南京地区发展比较广泛

15、,而其他很多地方的人还都不太了解。此外,南京小拉舞的创作理论、创作内容还有待深化和提高。2.2南京小拉舞版权纠纷发生的经过20多年前,“小拉舞”就已成为风靡南京的民间交谊舞。可是,谁能料到,这种来自民间、传于民间的舞蹈,正遭遇着版权纠纷的困境!被誉为“南京小拉舞”创始人、南京市小拉舞研究中心的冯京三先生曾致电东方卫报:白下区体育总会与一家媒体合办的“点踏舞”培训班上,教授的舞蹈除了名称为“点踏舞”与“南京小拉舞”不同外,舞蹈的宣传口号、舞步口诀以及舞步套路与他们“完全一样”。而“南京小拉舞”的名称以及套路,均在江苏省版权局进行过作品登记,著作权归冯京三、高德芳、朱志敏所有。“这个培训班在开办之前根本就没有跟我们沟通,这样做,纯粹是剽窃我们的作品。冯京三异常气愤。“我们一直在进行小拉舞的研究、推广,为什么白下区体育总会将它拿去开办了培训班,”冯京三表示难以理解,“我们并不是不许其他人教授、学习南京小拉舞,但是事先没有任何沟通,这样做实在让我们觉得委屈。”而市体育舞蹈协会给出的回应是:以“全民健身为主”进行项目推广“根本不存在剽窃的问题。”市舞蹈运动协会秘书长李建安开门见山地告诉记者,“小拉舞”是从南京1987年恢复交谊舞以来,在南京歌舞厅中逐渐流传开来的一种现代交谊舞。该舞来源于吉特巴,几经流传从天津 踏上我国,80年代后重新在我国风行起来。“当时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