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基本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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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基本规章制度1.1. 总则第 一 条 本旅行社员工的聘用、报到、试用、任用、工作准则、请假、工资、考绩、奖惩、解聘、福利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悉依本手册办理。第 二 条 本旅行社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的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第 三 条 试用人员、实习人员、新进人员及临时员工的管理,参照本手册办理。1.2. 聘用第 一 条 本旅行社员工的聘用以能力、品德、学识、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和面试两种方式。有旅行社副总经理或以上管理人员推荐,只需要面试,否则必须先通过考试再进行面试。第 二 条 应聘人员的任用以考试、口试为准,必要时进行个人背景状况调查。1.3. 报到

2、第 一 条 应聘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综合部通知录用人员报到。录用人员应按规定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在报到时上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理者,取消其录用资格。1. 上交学历证书、经历证件、身份证复印件,标准半身相片两张。2. 经医院检查合格的体检表一份。1.4. 劳动合同第 一 条 劳动合同是本旅行社和员工双方在以平等、协商为基础,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的一种书面约定,是双方合作成功的开始。第 二 条 旅行社劳动合同是以国家正式的劳动合同为范本,结合本旅行社特点编写的,并通过劳动部门审查,具有法律效用。第 三 条 旅行社聘用的正式员工,一律与旅行社签署劳动合同。聘用期限最低为一年,其中三个

3、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1.5. 试用第 一 条 试用期。新进员工到职后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试用期满者,由各部门经理报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员工。第 二 条 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旅行社可随时予以解雇。1.6. 任用第 一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成为本旅行社员工:1. 被通缉、判刑有案或解除公职尚未复职者。2. 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不良嗜好者。3. 思想不良或品德败坏,被旅行社或其它机构开除者。4. 有挥霍公款或贪污行为并记录在案者。5. 参加非法帮会、组织,营私舞弊、声名狼藉者。6. 年龄未满18岁者。7.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8. 欠缺语言机能、行动不便影响工作者。第

4、二 条 员工被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分配的部门工作,不得借故推诿。1.7. 人事档案管理第 一 条 人事档案是全面反映员工作经历、现实情况和工作业绩的真实记录,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第 二 条 试用期满并转正后,员工须将个人社会档案由原档案存放单位转至旅行社人事部门保存。第 三 条 凡调离旅行社的人员应尽快办调档手续,部门经理以上人员需在离职三个月后调档。第 四 条 自行存放档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旅行社一律不予以报销。1.8. 工作准则第 一 条 员工应遵守本旅行社一切规章制度。第 二 条 员工应忠于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露

5、业务上的机密。第 三 条 员工对未经明确事项的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第 四 条 员工应珍惜旅行社信誉,凡个人的意见涉及旅行社的,不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第 五 条 员工对一切公物应爱惜使用,不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第 六 条 员工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在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第 七 条 员工除周末、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外,均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第 八 条 员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班时间为上午八时、下班时间是下午六时,中午休息时间自十二时至下午二时三十分。第 九 条 员工上下班时间逾时到岗或提前离岗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

6、早退十五分钟以内,每发生三次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十五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以旷职一天计。迟到或早退的统计在每月底结算。因特殊原因迟到、提出报告经查明确实或报经核准而早退者,可免于按迟到、早退计算。第 十 条 本旅行社员工在上班时间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直接主管报请核准,并说明事由、欲出地点、与何人接洽以及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擅自外出,情节严重者均以旷职论处。1.9. 请假第 一 条 除规定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不能上班的员工均应依本规定请假。第 二 条 员工请假应依规定办妥工作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1. 请假一天以上者,由副总

7、经理、总经理核准。2. 请假除因紧急情况不能事先呈核时,必须事后补齐请假手续,其余不经核准的缺勤,均以旷职论。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也以旷职论。第 三 条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伤假等六种。第 四 条 事假1. 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不得超过七天。2. 事假一次超过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也以请假计算。当月事假在5天以内的按天扣发绩效工资,超过5天不满15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超过15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基本工资。第 五 条 病假1. 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必须请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过十五天,但因疾病住院时请病假不得超过三十天。2. 因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者,

8、经医师开具证明后,视病情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一年为限。3. 病假逾第一款规定者,须以未请事假或特别休假冲抵,在不足时,可以批准停薪留职。4. 请病假二天以上者需有医院证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治疗:在6个月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工资,工龄不满2年,发基本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发70%;满4年不满6年,发80%;满6年不满8年,发90%;满8年以上,发100%。在规定的一年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岗或上岗后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关系。第 六 条 公伤假。有关认定和待遇按国家工伤管理条例执行。第 七 条 婚假。婚假十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第 八 条

9、产假。女性员工分娩,给假九十天。四个月以上妊娠流产或小产给假四十二天。第 九 条 丧假。1. 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假七天。2. 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及子女死亡可请丧假五天。3. 逾期可申请以事假充抵。4. 必须分开请假,以天为单位,自丧亡日起七天内办理实施。第 十 条 员工请假日数计算,如系中途到职者(每年以一月一日为起算点),除产、婚、丧及公假仍照规定办理外,其余事、病假依此比例计算递减。第 十一 条 请假未满一天者,按一天计算。1.10. 工资第 一 条 员工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年终奖金。第 二 条 基本工资为员工工资总额的55,绩效工资为员工工资总额的45。第 三 条 员工

10、考绩与绩效工资直接挂钩,无论何种原因请假每月超过二十个日历日,该月绩效工资全额扣除。第 四 条 年终奖金于每年春节前发放,其金额核定以年度考核为准。第 五 条 请假扣减工资。请假超过规定请假标准者,按天计算扣减数额。第 六 条 代扣项目。社会保险、福利员工自己承担的部分和应交纳的劳保费,旅行社每月从员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第 七 条 员工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工作工资,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1.11. 考绩第 一 条 考绩的宗旨在于考核员工的工作效率、工作绩效、能力、品德及对旅行社的适应性,并以此作为核发绩效工资、升迁及培训的参考依据。考绩暂为年终考核。第 二 条 按照工作性质由个人述职,再由总经

11、理复考核定。第 三 条 年考每年元月底以前完成对员工上年的年终考核。第 四 条 考绩等级以各项因素总得分核定。1. 优:九十分以上。2. 良:八十分以上,不满九十分。3. 中:六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4. 差:六十分以下。第 五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绩不得列为优等。1.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2. 迟到或早退每月累计达二次以上、全年累计达二十次以上者。3. 请事假超过规定的期限者。4. 旷职每月超过半天、全年超过五天者。第 六 条 员工考绩表由综合部保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本人直接主管外,其他人员不得查阅。1.12. 奖惩第 一 条 本旅行社员工的奖励,分为升职、记功、发奖金等。第 二

12、条 员工有下列事实之一者,可酌情予以升职、记功、发奖金等奖励:1. 对旅行社业务有特殊贡献者。2. 能为旅行社开发新业务者。3. 处于危险情况、冒险执行其职务者。4. 遇到非常事变能奋勇出力、保全员工生命、旅行社财产或重要文件者。5. 对舞弊或其它有害旅行社利益事件能检举揭发或防止其发生,使旅行社减免损失者。6. 才能卓越、勤勉辛劳、奉公守法,对于应办理的工作均圆满完成、足为同事楷模者。7. 其它应给予奖励事项。第 三 条 本旅行社员工惩戒分为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六种。第 四 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予以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训斥等惩戒:1. 徇私舞弊或教唆帮助他人

13、徇私舞弊者。2. 窃职或故意毁坏旅行社财务者。3. 利用职务之便经营或兼营旅行社类似业务,损及旅行社利益者。4. 泄露旅行社业务机密及资料,或以文件帐册示人者。5. 违反旅行社各种规章或命令者。6. 有渎职、失职或失察者。7. 不服从上级命令导致工作不能圆满完成者。8. 擅离职守、贻误公务者。9. 品行不端、损害旅行社名誉者。10. 伪造帐目、虚报费用者。第 五 条 员工应受奖励或惩戒之事发生时,其部门经理应随时将有关事实呈总经理核定。1.13. 解聘第 一 条 员工解聘分辞职、停职、辞退。第 二 条 员工辞职时,应向旅行社提出申请。第 三 条 辞职申请未经总经理核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

14、,否则扣发该月份工资。第 四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停职:1. 因病或因事请假,超过规定期限者。2. 刑事诉讼程序中被拘留者。3. 触犯刑事或违反本旅行社规章情节严重者。第 五 条 依前条第一款停职的员工,其停职其未逾一年者,经总经理核准可予以复职;依前条第二款停职的员工在拘留消除后,经总经理核准,可予以复职;依前条第三款停职的员工,获得不起诉或经法院判决无罪及停职期满时,经总经理核准,可予以复职。第 六 条 停职期间不记入工龄内。第 七 条 凡停职员工不得在其它旅行社任职,否则视为自动免职。第 八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辞退:1. 连续旷职三日以上或一个月累计旷职达六日以上

15、者。2. 考绩连续两次列劣等者。3. 停职员工被法院判决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法者。4. 触犯刑律或违反本旅行社规章情节严重者。第 九 条 经解聘的员工,在接到解聘通知书后,应即将所经办事项及经营的案卷、帐目、款项、公物等全部交代清楚,向本旅行社综合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其应领取的工资及奖金应于上述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1.14. 福利第 一 条 本旅行社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须办理各项福利。第 二 条 本旅行社员工应依法办理各项劳动保险,保险费用由本旅行社及员工依法分摊。第 三 条 正式员工可以享受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第 四 条 旅行社应在适当时机办理员工旅游事宜。第 五 条 为酬劳全体员工的辛勤劳动,旅行社于年终举办聚餐。1.15. 附则第 一 条 本手册如有未尽事宜,由总经理授权综合部门另行规定。第 二 条 本手册经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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