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一岗双责”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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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一岗双责”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类把关、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 制度,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镇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 一岗双责 制度。 其主要负责人镇长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具体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包保)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镇人民政府镇长是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

2、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月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年内要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12次以上,有调研报告或检查通报。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及时对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七)落实全镇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

3、制。 (八)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进行全镇经济发展重大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配套出台安全生产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保安全基础投入和安全监管投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本镇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要求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九)按规定决定启动本镇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安全工作的领导赴事故现场。 三、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是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在镇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镇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部署、指

4、示,主持研究制定全镇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镇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负责组织并参加全镇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全镇各单位和下级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部门、企业限期整改安全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镇内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报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排其他副镇长或副科级领导赴事故现场。 四、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副镇长、包村

5、(居)委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镇长的领导下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处理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每月至少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开展3次检查。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赴事故现场,具体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

6、,报请镇长安排其他副镇长或副科级领导赴事故现场。 (五)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包村(居)委领导是所包村(居)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及包保责任人。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村(居)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辖区 包保 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纳入本村(居)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村(居)委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

7、督促检查。参与辖区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隐患治理。 (六)辖区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除及时向上级汇报外,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协助处理善后工作。 六、落实责任追究。 镇人民政府有关责任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_17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_ 分管工作领导(签字):_ 20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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