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保险论文范文-关于的从两案例看进出口海运货物保险之“盲区”word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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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保险论文范文:关于的从两案例看进出口海运货物保险之“盲区” word版下载从两案例看进出口海运货物保险之“盲区”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 关于从两案例看进出口海运货物保险Z “盲区”的优秀论文范文,对 正在写有关于货物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 段:公司的拒赔。在我进出口公司遭受巨额损失面前,业务员才恍然 大悟,但为时已晚。 这又是一个因为忽视保险“盲区”而使我方 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例子。可见在以CTF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项K, 如果卖方存在侥幸心理或其他理由而在装船后才给货物投保,那么, 自装船到投保存在着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内货物就有可能遭受损失(如货物在离在国际贸易中,货

2、物从卖方到买方必须经过长途运输和多次装卸、 储存等环节。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容易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 外来理由遭受损失,货主为了在货物受损后能获得经济补偿,往往在 风险发生之前为货物投买国际间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是进出口 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海运作为最古老的一种运输方式,冃 前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仍唱主角O与Z相对应,海运保险发展得也最早、 最完善,对其他运输保险的发展影响也非常大。但是,在实际业务中, 由于种种理由,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经常出现“盲区”被保险货 物因风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失但保险公司却有足够的理市拒赔的区域。 这是为什么呢?本文先通过案例分析进出口海运货物保险Z “盲

3、区”,然后重点介绍进出口企业如何对进出口海运货物投保以及投保 时应注意的理由,以便有效避开保险“盲区”,进而能最大限度地将 货物遭受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为企业挽回不必要的损失。一、进出口海运货物保险“盲区”之简介根据国际保险惯例,海运货物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是“仓至仓”, 即保险公司的责任是从保险标的物离开保险单据上载明的起运港的 仓库开始至货物进入保险单据上载明的目的港的仓库为止。那么,是 否发生在”仓至仓”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造成的货 物的损失均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呢?未必!让我们先看以下两个案 例:案例一:我国西北某省的金星进出口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按照FOB 新港条

4、件向H本出口一批价值200000美元的玻璃瓶装廿草膏,FI本 商人来证耍求金星进出口公司替其在我国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按照 货值的110%投保水渍险加碰损破碎险,并指定保险单抬头为买方名 称,同时在保险单上注明“仓至仓”条款。金星进出口公司按照买方 要求在办妥托运手续后于8月12日向当地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办理 了投保手续,于8月15日将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天津新港,货物于8 月20日到达天津新港卸入港口仓库,准备8月24日装船,然而8月 22 LI夜间该仓库突然起火,大火被扑灭后经调查发现,该批廿草膏 部分受损,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事后,卖方立即凭保险单及相关 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保险公

5、司拒赔;然后卖方乂将保险单交 给买方,请求买方代其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而买方也以货物风险未发生转移为由,拒绝支付受损的80000美元货 款。无奈之下,卖方只好自己承担这笔巨额的损失。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个由于卖方忽视了国际间 货物运输保险的“盲区”而遭受巨额损失的典型例子。具体分析如 下:在以FOB或CFR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项下,卖方没有义务给货 物投买国际间运输保险,通常买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给货物投保。根 据大部分国家都适用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 在FOB或CFR术语下,被特定化的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是从货物在装 运港越过船舷以后才由卖方转移

6、给买方的,也就是说被特定化的货物 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货物遭受损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对货 物拥有保险利益;被特定化的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货物遭受 损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亦即此时,买方才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即 买方对货物拥有的保险利益是“船至仓”非“仓至仓”。而根据有关 的保险法规和国际保险惯例,当货物由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 风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失时,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人必须既是保险单 上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同吋乂在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吋对保险 标的物拥有保险利益。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的理由是卖 方不是被保险人(因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是买方名称),而在货物遭 受损失时

7、买方对货物尚无保险利益可言,所以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 偿买方。因此,在以FOB或CFR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项下,如果只以 买方为被保险人给货物投买国际间货物运输保险,无论保险单据中是 否含有“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的责任起讫都是“船至仓”,而非 “仓至仓” o上述案例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Z前,由于风险的 发生而遭受的损失,买方和卖方均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一段 就成为保险“盲区” O案例二:某年我国南方某进出口公司按CTF San Fransisco条件出口印 染布一批,价值90000美元,合同规定由卖方按照合同金额的110% 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加淡水南淋险。于5月16日(周五

8、) 下午冒雨将货物装船完毕,我方进出口公司按照公司的习惯做法在货 物装运后笫3天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合同规 定的险别。卖方于5月25日凭全套单据(包括5月16日的提单、5 月19 H的保险单及商业发票、装箱单、汇票等)委托银行办理D/A30 天托收。买方承兑了汇票后收到单据,但在买方收到货物时发现大部 分货物不但有水渍而且还有明显的毁色,经过调查得知是由于装船过 程中货物被雨水淋湿所致。买方遂以货物毁色无法使用为由拒绝付 款。这时卖方恳请买方代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 的拒赔。Z后,卖方乂凭保险单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到 保险公司的拒赔。在我进出口公司遭

9、受巨额损失面前,业务员才恍然 大悟,但为时已晚。这又是一个因为忽视保险“盲区”而使我方出口公司遭受损失 的例子。可见在以CIF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项下,如果卖方存在侥幸 心理或其他理由而在装船后才给货物投保,那么,自装船到投保存在 着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内货物就有可能遭受损失(如货物在离开启 运港卖方仓库之后且在装船之前遭受损失,或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受到 雨淋,或吊钩脱扣而致货物落海等损失),即损失在前,投保在后。 此时,卖方即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要想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根 据国际保险业的有关规定,卖方在投保时必须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失 确实不知情的证明,否则保险公司对投保前货物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赔

10、 偿责任。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卖方对装船过程是十分了解的,卖方很难 证明其在投保时对损失确实不知情。因此,对于装船前或装船过程中 货物遭受的损失,作为被保险人的卖方也很难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这也属于保险的一个“盲区” O二、避开进出口海运货物保险“盲区”之策略那么,在进出口货物海运保险业务中,怎样才能避开保险“盲 区”,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呢?本人认为可以针对上述两个案例 分别釆用下述解决策略:对于上述案例一,可以有两种解决策略:策略一:卖方可以在 货物离开其仓库前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 (Before Loading Risk),有的也叫国内运输险,这样一旦发生上述案例一所 述的损失

11、时,卖方即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策略二:在买方负担 保险费的前提下,卖方于货物离开其仓库前以被保险人的身份(保险 单的被保险人一栏填写卖方的名称即町)给货物投买包括“仓至仓” 条款的国际间货物运输保险,然后在交单时将保险单据背书给买方。 这样,如果货物在装船前遭受损失的话,卖方即可以被保险人的身份 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有效地避开了由于保险“盲区”而给贸易当事 人造成的损失。当然,这个案例中贸易术语选择不当是另外的理由了。对于上述案例二的情况,可以采用提前投保的策略来解决,即 卖方可以在办妥托运手续后但货物离开卖方仓库前向保险公司投保, 说明各项投保条件,如果实际装船数量与合同不一致的话,装船

12、后再 将提单上注明的货物的具体数量通知保险公司,取得正式的保险单 证。这样,一旦装船前发生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使保险 标的物遭受损坏或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负赔偿责任,从而有效地保护 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卖方经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的 话,卖方也可先同保险公司签订i份年度预约保险合同(合同中包括 保险标的物的范围、险别、责任、费率以及赔款处理等条款),投保 人在获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将船名、开船日期及航线、货物品名及 数量、保险金额等内容,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样不但可以简化投保 手续和避开漏保,还可以尽量获得保险公司在投保时间上的适度通 融,从而也能更好地避开保险“盲区”。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保险实践中,有些出口企业 在货物装船、甚至货船走了 2-3天以后才给货物投保,同时,为了符 合信用证的要求保险单据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往往要求保 险公司倒签保险单据。木人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可行的,因为一旦在 投保前岀险而导致货物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拒绝赔偿。虽然上述策略可以避开FOB、CFR、CTF术语下进出口货物海运 保险的“盲区”,相信对于其他贸易术语或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 输保险“肓区”的避开也有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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