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国际贸易论文范文-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word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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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国际贸易论文范文: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word版下载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论文导读:本论文 是一篇关于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的优 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货物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作用,论文片段:FR和CIF风险的转移变化也是如此。结合可保利益 原则分析本文开头的案例,在FOB术语条件下,货物自启运地仓库到 装上船的这段距离,卖方虽然享有保险利益却因为此时保险合同的双 方为保险人和买方,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当货 物在此期间发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根据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个条件,保险人

2、可以拒绝卖在国际货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保险 责任起讫期间的重要条款。目前很多外贸从业人员缺乏对此条款的正 确认识,在货物遭受损失时不能得到相应赔偿,从而造成巨大的损失。 本文引用实例,详细解读“仓至仓”条款,结合保险赔偿的三个基本 原则,阐述“仓至仓”条款在Incoterms R 201011个贸易术 语下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一、“仓至仓”条款解读某年8月,我国某出口公司对外签订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 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我 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

3、司赔偿,被拒绝, 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 绝。本案例中,为什么在投保了 “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发生了保 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却得不到赔偿?对此,首先我们 需要对“仓至仓”条款进行解读。在国际货运保险中,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承担保险 责任的起讫时间即为保险期间。由于海运货物保险是对特定航程中货 物的保险,航程过程不确定因素多,一般没有固定的时间期间,国际 上通用的做法是采用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写W/W)设定保险责任期限。在最早使用的货物承保单上(S.G.保单),并没有现在的“仓至

4、仓”条款,承保的期限始于货物已实际装上船至货物运抵港口从船上 卸下到码头为止,即保险人仅承担海上航程及卸船过程中的风险。随 着贸易的发展,为适应商人更多的需求,1912年英国伦敦保险协会 正式引入仓至仓条款,将保险责任空间扩展到航程起始和终止两端含 内陆运输的整个正常运输过程。此后,“仓至仓”运输条款发展为国 际惯例。我国1981年修订的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的“仓至仓” 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 运输时牛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 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 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

5、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 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 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理解此条款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责任始于“货物运离保单上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 仓库开始正常运输时”。若还未运离仓库,而是在仓库内的作业,比 如打包,刷陵,装车等内部操作,此时如果发生仓库失火,被盗等意 外,均不在保险期间。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运离仓库开始正常运输”, 若货物运离仓库,不是开始正常运输,而是运往别处仓库再处理,然 后再运往码头,此时最后的仓库才是真正的起运仓库,保险责任也从 运离此

6、仓库开始。2责任终止于以下几种情况:(1)货物抵达保单载明冃的地收 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这是正常情况下的一种责任终止,比较 好理解。(2)货物抵达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储存处。如果货物 抵达最后仓库之前,进入某个中转仓库,收货人为节约成本,在中转 仓库开始转售货物,以货物抵达此中转仓库时,保险责任中止,即便 此中转仓库是含在正常运输途中,保险责任也自此终止。(3)非正常 运输的其他储存处。非正常运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遇到被保险人 无法制约的一些情况,致使货物无法运往原定卸货港而在途中被迫卸 货、重装或转运,以及由此而发&的运输延迟、绕航或运输合同终止 等情况。一旦发生非正常运输,当货

7、物在中途某个港口卸下、入仓而 不再向原目的地运送,只要货物进入该仓库,保险责任即刻终止。若 被保险人在获知因其无法制约的理由致使被保险货物发生了运输延 迟、绕航等情况后,及时通知了保险人并根据情况加缴了适当的保费, 保险单继续有效,这也就是说保险人扩展了自己原先的责任,继续对 被保险货物负责。(4)货物卸离海轮未满60日,开始转运到非保险 单载明目的地。(5)货物卸离海轮满60 E!o以上五种情况,以最先 发生情况为责任终止点。二、结合可保利益原则,不同贸易术语“仓至仓”条款的适用 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必要要件,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在国际 贸易中,究竟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取决于

8、谁与 货物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保险赔偿的三个基本条件:(1)索赔人是保 险单的合法持有者;(2)索赔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3)发生 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只有具体结合不同的贸易术语才能止确 地理解和运用“仓至仓”的保险条款。国际商会201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原来的 13种贸易术语缩减至9种,另增加DAP、DAT,共计11种贸易术语。 同时,根据适用范围划分为两类:第一类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 FAS、FOB、CFR和CIF;第二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如 EXW、FCA、CPT、CIP、DAP、DAT 和 DDP。在 Uncoterms R 2010 中涉

9、及由卖方购买保险的只有CTP和CTF术语,其他9个术语,买卖 双方均无义务办理保险。(-)第一组: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FOB、FAS、CFR、 CIFl.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 的船上或已装上船的货物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 上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根据Incoterms R 2010的解释可知, 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范围是货物运离卖方仓库前的滞留期间,比如内 部货运管理操,包装、刷陵等,运送至港口途中以及在港口作业将货 物装至指定的船上,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风险。在买方购买保 险的情况下,买方是保单合法持有人,虽然保险期间是“仓至

10、仓”, 但买方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始于买方对保险标的开始承担风险时, 在FOB术语下,即是货物装上船以后。因此,如果货物从保险单载明 的卖方仓库运至装运港途中或在港口作业时发生意外(如货物起吊过 程中不慎落海等),均不能获得赔偿。与ancoterms2000相比,这 里FOB风险的转移发生了变化,从原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转为 “船上”为界,CFR和CIF风险的转移变化也是如此。结合可保利益 原则分析本文开头的案例,在FOB术语条件下,货物自启运地仓库到 装上船的这段距离,卖方虽然享有保险利益却因为此吋保险合同的双 方为保险人和买方,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当货 物在此期间发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根据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个条件,保险人可以拒绝卖方提出的赔偿。而此时买方虽然与保险 人有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却因为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同样也不 能要求保险人赔偿,因此FOB条件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质 上已缩短至“船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所担的责任是从 装运港船上开始到目的港收货人仓库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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