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备忘性学习资料(精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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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规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备忘性学习资料(精-26页 新企业所得税法备忘性学习资料 新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要求之“五个统一”: 1.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资、外资企业; 2.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3.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4.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5.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两个过渡”: 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与过渡性照顾。 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给与过渡性税收优惠待遇。第一章总则 一、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一)纳税

2、人的基本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且有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2、税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

3、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本条的规定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注意: 一人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而且参照国际惯例,将纳税人分为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不再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直接与税收管辖权相关。重大理论创新【思考】德国大众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应该向德国还是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 【分析】德国大众公司

4、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既要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同时也要向德国政府缴纳所得税。这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在国际税收中,按照两大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原则是指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这是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 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原则。即对该国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行使课税权力的原则。 ?1.居民企业 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1)登记注册地在中国: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

5、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防止纳税人通过一些主观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实施条例采取了适当扩展实际管理机构范围的做法,将其规定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实际管理机构的条件: ? 第一是对企业要有实质性的管理和控制,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董事会会议所在地可能不会成为判断标志; 第二方面要对企业进行全面的管理,对整体或者主要的经营管理进行控制; ? 第三是控制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人员、

6、账务、财产等。 ?如何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 股东和法人代表; 外国企业在国内机构从事的业务性质; 外国企业实际业务情况。 变化1 新税法: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其一在中国单一具备。 旧税法:注册地与管理控制机构均在中国双重具备 2.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

7、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另外,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3.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人主义管辖权、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8、属地主义管辖权、税率为%) 其中: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属地主义管辖权、适用税率为20%) 对港澳台资企业的规定 按照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标准,确定其纳税义务。 4.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原则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9、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新增);(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新增)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变化2法人纳税; 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有区别; 所得来源的确定原则有

10、变化。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所得额-追求公平流转额-追求效率 变化31.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 2.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得3.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纯收益; 4.所得是货币或非货币的所得,即所得应当有一定的载体。三、税率 新税法的税率为2525510(一)法定税率25(二)照顾性税率20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注意实行照顾性税率的标准发生了变化: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

11、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它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题 ?新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所说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这里的100人和3000万元是年平均数还是年末数? 答:从业人数是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是年初与年末加权平均。 ?另外,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税法上),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

12、率。 例:某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为85人,资产总额为2500万元,2007年该企业亏损30万元,2008年弥补亏损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5万元,该企业2008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多少? 解析:该企业2008年弥补亏损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530=25(万元),所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 ?(三)高新技术企业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13、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实施条例采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之一,相对容易操作,也突出了技术创新导向。 其内涵主要是企业拥有的、并对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企业知识产权的来源,不一定要自己研发,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投资,或者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获得。参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变化41)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高新企业; (2)将在国家层次统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

14、认定标准。(四)预提所得税税率10 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 在实施条例第四章中税收优惠中,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预提所得税不是一种单独的税种,而是一种征收方式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税基)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

15、+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新)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原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 新旧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差别之处在于:减除顺序不同。 【例】某企业2007年收入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营业收入为1500万元,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为100万元,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成本为1200万元,期间费用为200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50万元。该企业2006年度发生的亏损为100万元。 假设无

16、纳税调整项目,请说明该企业如何纳税? ?原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 =(16001450)10050(只能填50)=0(万元)。 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1600 100) 1450100= 50(万元)。 剩余的50万元亏损留待以后年度弥补,此时免税所得真正享受了免税待遇。 另外,在新税法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放在弥补亏损前扣除,这样股息可不被重复征税。 如按原税法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果纳税调整后企业有亏损,势必要用税后股息弥补亏损,从而造成重复征税。 二、收入收入收入按照国际惯例各种来源、各种方式取得的收入,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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