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与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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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建立与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机制摘要:身负打击犯罪与保护社会稳定重任的检察 机关在处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应当谨记我国刑法对于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惩处原则和“教 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既要正确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 作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又要积极同其他单位配合工 作,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人 犯罪的预防及涉案未成年人的回归工作。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专案专办;捕诉一体;附条件 不起诉;帮教措施为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身处打击犯 罪第一线的检察机关应当肩负起落实我国刑法理念对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惩处原则,

2、贯彻修 订后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 化、挽救”的方针的重任,通过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不断总 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的规定,结合普兰店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及类 型,我们探索出一条与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及妇 女联合会合作,社会合力,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的工作机制。一、机构协调,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体系(一)多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做好普遍预防。检察院应 与团市委、妇联联合制定法制宣传、宣讲计划,分为定期计 划与不定期

3、计划:定期计划为每月固定一至两次到辖区内中 小学、专业技工学校等地进行普法宣传,选派检察干警和团 市委委员、妇联工作人员联合实施计划,针对未成年人不良 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心理特点,就未成年人自我防范与保 护、如何加强有益身心的思想建设、开展健康向上的课余生 活等方面进行讲说、座谈,并可设计生动有趣的案例开展模 拟庭审、案件重现式的剧幕表演、演讲赛、辨论赛等,充分 调动未成年人的关注和参与热情,寓法于教,在轻松、欢快 的氛围中,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预防工作。与此同时, 在办案过程中如果某一时期的未成年人涉案数量增多或某 一地区未成年人案件比例上升,检察院应随时会同关工委、 团市委及妇联针对上

4、述情况进行联合调查,开展有针对的法 制宣讲、普法宣传等活动。(二)协力挽救个案犯罪嫌疑人,加强特殊预防。首先, 检察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后,应立即制定社会调查计 划,主要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 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综合未成年人 案件的共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成长在不健全的家庭环境 下,时有父母离异、或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家庭经济困难等 问题存在,因此,在进行社会调查时,应与关工委、团市委 及妇联进行持续沟通,相关部门派专人配合,成立社会调查 小组,就其掌握的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 历等方面的内容与检察办案人员有效交流,以保证社会调查 结

5、果能真实反映涉案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犯罪原因等情 况。其次,检察院应听取关工委、团市委及妇联工作人员对 于案件及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剖析及处理意见,本着教育、感 化、挽救的最高宗旨,综合具体案情做出最终处理意见。在 此,检察院制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情况反馈信息表, 将与各机关共同进行的社会调查结果对案件处理情况的影 响进行及时反馈,以便各机关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完善。二、专案专办,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办理机制(一)检察院内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下简称未检 科),专办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未检科的检察人员均应为 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经验丰富、从检时间较长、熟悉未成 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且善于做未成年人思

6、想教育工作的办案 人,既有女检察官,又有男检察官。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女检 察官细心、温和的性格特点,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对抗 情绪,而某些特殊的案件,如强奸案件的未成年人嫌疑人又 往往对女性办案人员较为抵触,不愿开口,这时男检察官的 作用较为突出。未检科全面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准逮 捕及提起公诉,实现捕诉一体化。检察院应与关工委、团市 委、妇联建立顺畅的沟通平台,就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成年人 的思想波动、情绪起伏及可能影响案件进展的社会、人为因 素进行交流,吸取相关部门处理未成年人问题上的先进经 验,对可出现的风险进行预估。(二)制定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案件办理程序。未成年 人的特殊告知。检察院

7、制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 人告知书,除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其享有的诉讼 权利、义务外,还特别在告知书加入未成年人犯罪、自首、 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法律规定,如实交代案件事实、 认罪态度好等酌定从轻情节。并将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方 式一并告知,以方便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与办案人及时沟通。年龄证据的重点审查制度。检察 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实 施被指控犯罪时的年龄,原则上应采信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 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除此之外,出生证明、学籍、工作 档案、嫌疑人近亲属、同学、领导、接生人员的证言等都可 以用来证实嫌疑人的年龄。如发

8、现年龄证据有缺失,检察机 关一方面应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同时应积极与团市 委等机关协调,帮助检察机关调取相关部门可能存档的学 籍、档案,以及同学、朋友、学校老师等人的证言。其他证 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慎捕 少诉,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避免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 熟而在看守所等关押场所受到重复感染和交叉感染,在批捕 时一定要慎捕,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在审查起诉阶段, 要慎诉,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加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推行。符合以下条件的需作出附条 件不起诉处理: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 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同时应具备一定

9、的监护条件,或当 地有监管条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捕、诉前均 应充分听取关工委、团市委、妇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监 护、监管可行性共同分析,制定可行性方案。三、社会合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回归、改造机制(一)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回访机制。检察院应与关工委、 团市委及妇联联合建立工作小组,共同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回访。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定期 与不定期回访,被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每月需向检察院上交 一份思想汇报,检察人员同时根据现已制定的附条件被不 起诉人跟踪调查表,联合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工作人员定 期或不定期到被不起诉人家中、学校及社区进行走访,通过 团市委、妇联等部门

10、的协调,与家长、老师或社区工作人员 沟通联系,随时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工作状况。定 期回访视案情、不起诉人个人情况规定为一个月、三个月或 半年回访一次。此外,通过召集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座 谈,掌握思想动态,达到再次预防犯罪的目的。(二)完善失足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对于失足的未成年 人,无论是被不起诉、判处缓刑还是刑满释放后,都面临着 如何重新融入社会、得到社会认可的巨大难题,对此四机关 应共同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帮教体系”,根据检察院所提出 的失足未成年人帮教目标共同探讨对亟需得到社会接纳 的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结合回访体制,实现“三书齐 备”,所谓“三书”即检察院与关工委、团市委及妇

11、联共同 制定的帮教计划书、失足未成年人的思想汇报或现实表现自 我说明以及检察机关办案人的帮教阶段性效果总结书,以便 全程跟踪失足未成年人重塑自我的过程,为未成年人营造一 个良好的改造、帮教环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化解消 极思想动态,鼓励他们摆脱阴影,积极面对,早日回归正常 生活。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心理及生理均与成年人区别较 大,失足的未成年人更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巨大的群体差 异,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乃至全社会的共同 责任和义务,检察院、关工委、团市委及妇联应积极开创思 维,做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监管、批捕与起诉四位一体、 协调统一,齐心协力做好未成年刑事案件的预防、办理及涉 案未成年人的回归工作。(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辽宁普兰店 11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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