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范文汇总7篇》

上传人:庄** 文档编号:215056438 上传时间:2021-11-24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29.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证合同范文汇总7篇》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保证合同范文汇总7篇》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保证合同范文汇总7篇》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保证合同范文汇总7篇》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保证合同范文汇总7篇》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保证合同范文汇总7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证合同范文汇总7篇》(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保证合同范文汇总7篇 保证合同 篇1 甲方(债 权 人):乙方(债 务 人):丙方(保 证 人):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丙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额度,由丙方在此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间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额度为人民币_元整(¥_)。在上述

2、约定期限和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根据销售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等)为本合同的主合同。第三条保证方式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销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当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1.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2.若发生法律

3、法规规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第五条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六条丙方声明与保证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丙方自愿为主合同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3.丙方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

4、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第七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1.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3.丙方应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5.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

5、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第八条:保证权利的实现:1、乙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履行期内,如果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经营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为清偿能力的可能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时,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 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保证合同 篇2 个人贷款,又称零售贷款业务,经

6、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贷款业务。个人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范本出借人(全称):_借款人(全称):_保证/抵押人(全称):1、_2、_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一)借款金额:_(人民币大写)。(二)借款用途:_。(三)出借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元,其余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入借款人账户:户名:_开户行:_账号:_(四)借款利率:本合同执行固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借款期限内不变。(五)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

7、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二条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三)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四)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按每天计收违约金,直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第三条担保条款(一)本借款由_用_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双方约定以上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质)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终止。(二)本借款由_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三)担保

8、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四)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第四条权利义务(一)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人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出借人为规避风险,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借款人。(二)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

9、行违法活动,否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三)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四)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出借人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作借款担保。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上述资产采取保全措施。第五条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出借人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偿还。第六条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约定(一)出借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自由转让给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借款人不得提出异议。(二)如出借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

10、人,保证人承诺对转让的债权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借款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出借人书面同意。第七条在借款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承诺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第八条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印鉴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资料和印鉴章不真实,导致出借人该笔出借款损失的,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认可出借人以经济诈骗的方式来追偿。第九条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提起诉讼的,出借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其他条款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

11、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生效、终止本合同自各方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第十四条声明条款1、借款人、保证人有权清楚的知悉贷款的各项条款。2、借款人、保证人已经全面阅读、准确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保证人要求,出借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都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

12、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借人(签章):_借款人(签字):_身份证号:_身份证号:_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住宅地址:_住宅地址:_保证/抵押人(签章):_保证/抵押人(签字):_身份证号:_身份证号:_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住宅地址:_住宅地址: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保证合同 篇3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与性质(一)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不依法定方式行为,则保证人于该期间届满后即免除保证责任。所谓法定方式行为,就一般保证而言是指债权人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就连带责任保证而言是指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一) 普通的起算点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那么除非当事人此种约定的保证期间存在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1款或第2款的情形,否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开始日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便该开始日早于主债务人的履行期届满日也无关紧要。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属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情形,那么就应当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担保法第25条第1款与第26条第1款规定的主债务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劳务/用工合同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