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社会分工论_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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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分工论读书报告第一部分:社会失范与社会重组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虽然写在自杀论之前,但从思想体系上来说, 应当是自杀论的后续部分,在自杀论的中,涂尔干提出了当代社会所占比例最大的一种自杀模式是利己主义自杀,导致这一现象的缘由即是社会失范,最终涂尔干所提出的解决这一问题法人方法是建立是社会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增加个人的社会归属感, 而具体实施方法即建立行会组织,或者说是职业法团; 假如说涂尔干在自杀论中所进行的争论是从一个社会现象中分析社会结构所存 在的问题, 那么社会分工论 正是作者具体说明如何通过职业法团带来的适用于工业社会的有机团结对社会进行重新整合和构建;第一涂尔干提出了问题的产生: 现代

2、经济生活的失范状态; 工业和经济的进展带来大量新职业的显现, 全部人都可以感觉到这些职业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简洁职业分工, 但又说不清不同职业间的复杂关系, 以及这些关系之间所应当遵守的道德或是法律,因此法律和道德在这些关系的调解中明显失效,“集体生活的整个领域绝大部分都超出了任何规范的调剂作用之外” (本书 P14);于是社会中显现各种冲突和斗争,其结果是某一强权的产生,但这也只能带来暂时性的和平, 社会处于极不稳固的无政府状态; 正如托克维尔在对与法国大革命的争论中提出的,社会的专制状态和无政府状态其实是极易过度的两面;解决无政府状态真正的方法是建立起一套社会规范体系,是社会在这一规范下有序运

3、转;然而作为社会组织方式的法人团体在古代社会就已经存在;古代法团以共同利益为组织方式, 并形成了共同道德和职业规范, 它以整个法人团体的利益为前提,将团体中的全部成员紧密团结在一起;然而现代工业的进展使人们的活动范畴日益扩大,“经济事务主宰了大多数公民的生活,成千上万的人把精力投入在 了工业领域和商业领域” (本书 P16);因此,资产阶级和商人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群体,他们自然而然的向市场四周你集合, 并成为了城市居民, 不再受原本的法人团体的制约, 而大工业也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在任何地方进展,这都是传统法人团体所无法适用的, 因此法人团体也走向消逝; 社会中不再有任何的中间阶层, 与习俗、惯例

4、和传统相结合的中介权力和社会组织消逝,国家与个人的距离越来越远,个人完全成为原子式的无所依归的个体, 又回到了霍布斯所说的一盘散沙的状况;但是, 随着贸易的进展, 这种新的社会行为方式必定会为一种新的社会组织方式的产生奠定基础,最终是想一个新的社会次级群体;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涂尔干所要建立的新的社会刺激群体即是职业法人团体;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以及个人理性的进展, 个人不会始终处于一种完全利己主义的状态下, 他们会关注超出个人特别利益范畴的普遍利益,因此“需要一种限制作用来迫使人们超越自身,在其物质本性上又加上了一种其他的本性”(本书 P27),最终形成一种共同道德;因此法人团体制度只要转变形式

5、,使之能够适应大工业进展的需要即可, 大工业使原本以自治形式显现的市场扩展到国家甚至是国际, 那么法人团体的进展趋势也是如此; 社会分工的产生是现代社会下财产权产生后的衍生物,这种观点来自于洛克,它带来的明显的劳动效率的提高, 对于有些学者提出的分工会造成社会的肢解和崩溃的这一担忧,涂尔干提出完全相反的观点,即分工将社会的各个功能分别,但这些部分的功能是充分联系的, 它们不但不会分别,反而会倾向于形成一种平稳,和社会自我调剂机制;而本书的目的,就是要充分证明这一观点; 涂尔干的在接下来的三章内容中,以法律关系为主要争论对象, 分析了传统社会的机械团结与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有机团结两种团结模式;其

6、次部分:确定功能的方法这里作者阐述了如何确定劳动分工的功能的方法的过程;文中明确的功能的定义是:“生命运动与有机体某种需要之间的关系” ,换做劳动分工的话, 劳动分工的功能就是其与社会机体的某种需要之间的关系;功能是为了需要和作用对象而存在的, 而确定劳动分工的功能第一就因从发觉其相关联的需要入手, 但这种需要的查找不能从观念上的分析入手, 而应从客观的事实入手,同时为了确定功能, 我们需要先尝试在事实中去查找列举, 并通过这些假定的功能去进一步确定以何种方法确定它们;作者通过对人们友情的建立和夫妻关系史的事实发觉,人们出于在补偿自己的缺陷完善自己的愿望下在不同人的差异性中相互吸引形成友情,同

7、时不同人发挥个性作用, 形成了小群体内的分工发挥作用, 由此作者发觉了劳动分工使伴侣间建立了联合产生了团结感; 而在两性的夫妻关系史中, 这种由于性别的分工越是明确夫妻婚姻关系也就越是稳固, 两性间在差异性下相互形成了稳固的依靠关系,形成一种婚姻团结; 通过分析以上事实, 作者得出了分工为社会形成供应了重要可能, 正是分工使每个人发挥其差异性的作用, 而分工又进一步使人们之间慢慢融合相互依靠产生一种团结感, 在这种社会团结感的作用下, 基于差异性的社会的形成才有了可能;接下来作者试着在更大的团体里探寻分工的作用,之前探讨的家庭、 伴侣到现在较大的如民族这种较大的团体里分工会不会发挥相像或者更大

8、的作用呢?整合社会机体和保护社会统一, 为此作者提出了社会凝结性是主要或者完全依靠劳动分工保护的,社会构成的本质特性也由分工打算的观点;关于如何验证劳动分工是否具有产生社会团结的作用,第一社会团结作为一种整体的道德现象很难直接测量, 不同群体基于不同特质会产生不同类型的社会团结,比如东方社会与西方社会势的社会团结形状就会有所不同,而法律作为社会团结外在事实的标志,就具有了间接测量社会团结的作用,作为一个因变量, 比较不同的法律看出社会团结的不同, 再由此来比较是否这种不同是由于不同的劳动分工产生的, 而如何划分不同类型的法律, 作者认为应当依据法律影响社会的方式,即法律的制裁来区分法律为压制性

9、与复原性两种类型;至此作者通过事实分析排列出了劳动分工的所可能具有的功能,在人与人层面上的社会团结的功能, 以及在较大团体中具有的整合社会机体、 保护社会统一的功能,并依据此确定了以比较不同类型的法律来确定劳动分工是否具有此类功 能的方法;第三部分:机械团结在机械团结的论述中, 作者首介绍先介绍的是什么是 “集体意识” 和“刑罚”;人们生活在不同的环境中, “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 ;以这种集体意识为标准, 确定了大众判决的刑法体系, 由于集体意识根植于脑海中, 具有固定不变性, 其刑法的设立也是正是这种集体意识的显

10、现, 虽然很简洁, 但是已经被人们普遍懂得和接受; 同时, 对于社会并没有产生庞大影响的大事, 如触犯了宗教,对公共设施的危害等,也应当根植于心而成为刑法惩处的范畴;就惩处而言,原始时期的惩处是有两种,一种是对于内心燥热忱感的一种发 泄,通常具有自发性,无目的性,无约束性,是一种被激怒了的本能,是一种个人的报仇行为, 例如血仇; 另一种是建立在宗教基础上的, 以保护社会利益为本的惩处,例如渎神罪;现今,惩处被宣判具备社会属性,成立了法院这一社会组织,并且依据罪行的轻重来确定惩处的强度, 于此同时, 仍显现了羞辱这一惩处方式,而这一方式的产生是自我心情宣泄的产物;这就可以看出, 这种行为并不是以

11、防卫为唯独标准, 同时也具备有报复性行为的心情反应的特点, 而将这种心情合理化的,是建构团体法院的产生, ,通过遵循肯定的程序,完善压制法;接下来,人与人间是如何防止差异性而建立 “结合体”,实现所谓团结的呢? 基于这种团结的惩处又是如何诠释犯罪的呢?当某种与我们截然相反的信念进入我们的内心时,我们有以下反映模式:第一种是“抵抗”;我们会对这种使我们的忠诚信仰显现危机的入侵观念进行惩处 和抵抗;这种抵抗可能是情感的抵抗或付诸行动; 但对抗的信念不肯定完全无法包涵;这就产生了其次种方式包涵;包涵的方式有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对立双方存在某种一般意义上的怜悯, 且怜悯心在力度上比对抗性要强, 那么

12、双方可相安无事, 怒气消散; 其次种情形是对抗双方清晰对立的结果是两败俱伤,所以舍弃争斗,安守本分,既然不能相互毁灭,便相互容忍;所以,当人们结成一个共同体, 个体在面对其中共同的某种信念和感情时往往挑选包涵贯穿;这种信念和感情会给我们带来相当大的力气, 相反的意识总是相互消解和减损, 相同的意识总是相互融通,相互壮大,相互加强;假如有人的观念与我们的观念正 好相反, 它带给我们的意象就会化入我们的观念, 这些意象积累融汇, 转化成为我们自身的活力, 新观念形成, 比以前彼此分别的观念更富活力;这也就是集体情感情具有集体性、普遍性、永恒性的根源;所以,当共同意识受到损害,我 们必需诉诸抗击,

13、这种抗击必需是集体的; 组织形式或许是组织化的压制或分散的压制,但二者并不对立,只在于程度的不同;尽管由于质和量过于分散,可能产生部分异质性, 但那些打算抵抗的情感是特别确定的, 最终会特别一样, 相互融合,形成一种“结合体” ,以群体的形式取代个人,实现所谓的团结;而在一个社会中, 犯罪所触犯的感情是最具集体性的, 他触犯的力气太强大了,是我们模模糊糊感受到的外在并且凌驾于我们的神圣事物报仇;这种神圣事物即宗教等超自然的存在; 所以, 我们根本不行能容忍任何对立面的存在; 我们的抵抗不是为了自己, 是为了基于共怜悯感的社会实施报复的, 使得我们更加义愤填膺的予以反击, 明显, 单靠复原原状的

14、方法肯定不够, 这种复原性制裁明显无法满意我们对神圣事物的敬畏, 所以我们需要一种更加暴烈的满意方式, 更高级的制裁,即用压制法进行惩处; 虽然或许某种意义上, 我们像是在为自己报仇, 寻求满意,由于被触犯的情感是我们自己且独有的东西;所以,这种基于全部成员共同意识的相像性团结是存在的;压制法本质上展现了这种团结,也就惩处犯罪作出了说明;第四部分:有机团结第一,与有机团结相应的整体法律规范是复原性法律;与压制法不同的是, 复原法只是单纯的“复原原貌” ,即使其中包含有赔偿缺失的惩罚,惩罚本身也没有刑罚的性质, 只是尽可能地复原常态; 从运作方式上看,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复原法的机构设置也不断

15、趋向专业化; 从法律的内容上看, 表面上复原法是单纯调剂个人利益的法律, 与社会无关; 但事实上, 社会通过一种间接的方式介入这些事物; 当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定不足以转变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时,社会就会为建立或修改这些关系供应基础;契约具有维系力气是社会给予的, 社会性是法律的首要性质; 所以复原法最终是通过利益调剂将个人之间的关系复原到正常状态, 从而保证社会的团结与稳固; 通过这样的方式, 复原性制裁法规建立起“某些有限的却相互发生联系的特定社会要素之间的关系”,而社会也通过一种间接的方式介入这种关系; 这种关系有时是消极的, 有时是积极的; 它的消极关系表达在与物权有关的规范上, 积极关系

16、就表现出一种基本上从劳动分工产生出来的协作;消极的关系就是 所谓“物”的团结,就是指“物只能通过人作为中介将自己整合与社会, 而这种整合产生的团结就完全是消极的团结” (本书 78 页,三联书店 2000 年版),这种团结只是把物依据肯定次序排列在个人意识四周,无法使个人产生共同的意识与目标, 也不能建立起人们之间积极的协作关系, 所以物的团结的结果就是个人仍然是单独的个体,它没有在人们之间形成积极的协作和 “共意”,对社会机体的统一性也没有任何帮忙;这种消极团结不仅仅存在于物与人的关系中, 人与人通过物建立起关系从而产生的团结也是消极团结;这种关系由于有了明确的界限而将人与人割裂了, 这恰恰与积极团结将人紧密联系的目的背道而驰;但是消极团结是无法防止的, 物权相伴着进展并且与其同消同涨, 积极团结的结果就是个人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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