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综合执法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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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管综合执法法律法规汇编第四编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第1章 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3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4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57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65第二章 招标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7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8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九部委)9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九部委)10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九部委)119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13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136房屋建筑和市政

2、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14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14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15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159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163第三章 质量安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6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7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8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9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97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4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21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3、规定(住建部)22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住建部)22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23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3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4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25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25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25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住建部)26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26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27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住建部)27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4、管理规定(住建部)276第四章 资质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8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住建部)28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29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住建部)30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31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住建部)31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32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住建部)33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建部)34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建部)349 第五章 房产相关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358物业管理条例364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373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39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

5、建部)397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40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407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41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建部)41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两部委)42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43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住建部)44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453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459第六章 节能环保民用建筑节能条例462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469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475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480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住建部)484第七章 档案管理及其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建部)488

6、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住建部)49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建部)494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

7、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6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

9、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二节从业资格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10、、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11、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第二节 发包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

12、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

13、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

14、程。第三节 承包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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