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上传人:gg****m 文档编号:214856478 上传时间:2021-11-24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71.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耍求GJB 5120-20021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 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耍求。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 贮存和使用单位。2引用文件JT3145199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WJ2177-1994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 规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定义3.1 废弓单药 wasted

2、 ammunition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炸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3.2 处理 dispositi on对废弹药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3.3 销毁 destructio n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釆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4 一般耍求4.1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4.1.1作业安全要求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 的技术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4.1.2作业器具废弹药作业应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与火药、炸药接触的器具、工具、 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4.1.3作业场所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炸药、弹药、

3、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 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4.1.4作业审批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 进行审批。4.1.5作业人员的培训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 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4.1.6作业人员着装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 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4.1.7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 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表1销毁量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4.1.8环保要求4.1.

4、8.1废弹药销毁应设在远离城镇居民与水源的地方。4.1.8.2废弹药作业应尽可能减少有毒、有害气体产生及污染水源, 如产生的废气、废水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必须采取治理措施。4.2 废弹药处理、销毁的基本原则4.2.1为了消除危险和回收有利用价值的组件、部件,应及时进行废 弹药处理、销毁。4.2.2废弹药处理、销毁前应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批准(本单位废弹药处理、销毁由单位主管部门批准)。4.2.3废弹药处理、销毁前应认真了解弹药结构、性能、废坏程度、 技术贮藏状态,制定详细处理、销毁工艺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4.2.4废弹药处理、销毁应确保安全,并要做到处理干净、彻底、不 留后患。4.2.

5、5废弹药处理在确保安全条件下,宜采用拆分、倒空,否 则应销毁。5详细要求5.1废弹药处理5.1.1处理方法5.1.1.1废弹拆分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a)旋下引信(压电引信先摘除压电晶体组件);b)取下药筒的传火 机构(压入式底火除外);C)弹丸与药筒分离。5.1.1.2用梯恩梯炸药、梯黑炸药、鞍梯炸药、梯荼炸药、梯奥炸药 等混合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可进行溶药处理。废弹熔药处理的要求如下:a)梯恩梯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宜采用低压蒸汽直接熔药,蒸汽压力不 得超过0.15Mpa,温度不超过b)混合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含铝炸药除外)宜采用间接熔药,蒸汽 压力不超过0.2Mpa,温度不超过120C (间接熔药

6、包括水浴加热熔药或热 风加热溶药)。5.1.1.3用高压水切割或高压水挖药应执行相应专用规则。5.1.2处理场所5.1.2.1处理场所应设在有防护装置或抗爆间室的专用工房内。处理 场所与相邻建筑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全规范6.2.2条规定。5.1.2.2抗爆间室应具备下列条件:a)具有抗爆、隔离、联锁功能;b)具有防静电功能,入口处铺设导静电踏板,挂导消静电门帘,工 作台和地面铺设静电橡胶板,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0Q,相对温度在70% 以上;c)应配备雨淋(水喷淋)设施;d)应配备监控系统及报警等安全装置。5.1.2.3熔药工房应单独建设,并应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5.1.3处理设备与设施 处理设

7、备与设施应执行WJ217794中5.1.4的规定。5.1.4处理作业工艺布置5.1.4.1废弹药处理作业工艺流程布置,不应倒流和交叉作业,并应 严格控制操作人员数量和存药量、存弹量。5.1.4.2废弹药处理操作人员较多而操作又相对比较安全的工序,不 应与操作上易发牛事故的工序组合在一个工房内。5.1.4.3废弹药处理作业线应单独设立工房,各工序应采取防护隔离 措施,拆分中易发生事故的危险作业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必须实现人、 机隔离。5.1.4.4废弹药处理工房的设备、管道及运输装置的布置、疏散口的 位置等都应确保任何地点的操作人员能够迅速疏散。5.1.4.5废弹药处理工房内,与其无直接联系的辅

8、助间和生产间应与 工作I可隔开,而且宜单独设置岀口。5.1.4.6废弹药处理使用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和装置等均应有导消 静电装置。5.1.5处理作业安全管理5.1.5.1处理作业应严格按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人员精力 应高度集中,严禁脱离岗位。5.1.5.2处理作业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或与原方案不符时,应立即停 止作业,进行分析判断并报告现场负责人。原因查明后,在确保安全的情 况下,由现场负责人下达指令,方可继续作业。5.1.5.3非处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处理现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任何人靠近操作者,严禁围观。5.1.5.4关键设备、器具及各种仪表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做好记录。5.1.5.5处理

9、作业应按规定的限量进行,待一次处理完的废弹药运出 后,方准进行下次作业。处理后的废弹药应放在指定地点,不得混放,严 禁引信、火工品与炸药共存。5.1.5.6废炸药装箱前应经专人进行检查,药内不得有碎玻璃、砂石、 金属等杂质。并分别装箱,不准混装,出具检查证,进行铅封。5.1.5.7废药箱的正曲涂刷明显标志,标明废药名称、质量等级、重 量及装箱日期。5.2废弹药销毁5.2.1销毁安全管理5.2.1.1废弹药销毁应填报审批单,写明销毁日期、品种、数量、销 毁负责人等内容。5.2.1.2大型销毁作业,应设立专职销毁机构,由现场 指挥、工程技术人员、作业班组长、销毁员和警戒员组成。5.2.1.3销毁使

10、用的火种应由专人保管。5.2.1.4销毁作业前,销毁人员应根据销毁单,核对销毁品的品种、 数量。检查雷管、导火索、起爆器等器材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产品合格 证。5.2.1.5在炸毁过程中,销毁人员应认真听爆声、记爆数(串联爆破)、看爆炸烟柱、判断有无半爆或不爆现象,若一切止常,经5 min后,可进入现场;如发现异常现象,经15min后(火雷管炸毁30min后),由专人(有经验的销毁员和技术员)进入排除。5.2.1.6销毁不彻底的废弹药可 集中再次销毁,但对引信或带引信的弹头移动有危险时应原地销毁。5.2.1.7销毁完毕应由外向内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5.2.1.8废弹销毁警戒安全

11、半径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废弹销毁的引爆药量与安全距离5.2.1.9废弹销毁引爆药量应符合表3规定。表3废弹销毁引爆药量5.2.1.10废火工品、引信等在销毁塔、烧毁炉和其它专用设备销毁时, 应按专用规则执行。5.2.2销毁人员5.2.2.1销毁作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年满20岁,不超 过50岁为宜,且从事过三年以上与销毁作业有关的危险品生产工作,具 有销毁作业安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身体健康,无禁忌症。S.2.2.2销毁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实际训练,并经考核合格方 可作业。522.3销毁作业人员在销毁作业中应严格执行销毁安全操作规程。5.2.3销毁场5.23.1销毁场宜设在有天

12、然屏障的山沟、盆地、河滩、丘陵地带, 地面应为不带石块的土质地,平坦、无裂缝,无树木杂草,且为单独场地。5.23.2销毁场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a)炸毁场的直径一般不小于300m (在有天然屏障可以适当减小);b)烧毁场的直径应不小于100m;c)销毁场地边缘以外应设防火区。5.23.3销毁场应布置在生产区外的安全地带,一次最大销毁量和与销毁场外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5.2.3.55.23.4销毁场内应设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应不小于50mo销毁场宜设围墙,围墙距掩体、点火件和起爆件暂存室的距离不小于25m。无天然屏障时,边缘周围宜设高度不小于3m的防护士堤。523.6销毁场应设明显标志、

13、联络信号、通讯设施,安全距离以外设警戒线,警戒半径不小于500m。5.23.7通往销毁场应修专用道路,路面应平坦。5.23.8废引信、起爆药、导爆索、投掷弹、炮弹、航弹的炸毁或废火工品、引信、枪弹的烧毁应在深度和直径不小于(火工品烧毁3m, 炮弹炸毁2m)的坑内进行。5.2.4销毁方法 5.2.4.1烧毁法烧毁法适用于各种废火药、炸药、不带壳体的小药柱;少量经钝化处 理的起爆药、击发药及装药量小于35g的引信、火帽、底火、枪弹及确认 经燃烧不引起爆炸的其它弹药。应符合以下要求;a)烧毁应在下风方向点火;b)点火前应放足烧毁所用的引火物,严禁在烧毁过程中添加物料;c)不准将火药、炸药、引信、火工

14、品混烧;d)一般不宜在同一场地连续烧毁,必要时应等地面冷却到常温时方 可进行再次烧毁;e)多条铺设烧毁时,宜采用电点火具点火;f)烧毁时应将引火物或导火索铺设好,不准弯曲;g)导火索使用前应检查,导火索不得折伤、变形、受潮、发霉、变 质和沾有油污,燃速在0.008m/sO.OlOm/s。导火索的长度应大于导火索 燃速与销毁员从作业点步行撤回掩体所用时间乘积的二倍,最短不少于 严禁用速燃导火索。5.2.4.1.1废火药烧毁5.2.4.1.1.1废火药应采取烧毁法销毁。5.2.4.1.1.2废火药烧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规定执行。5.2.4.1.1.3废火药烧毁时,铺设厚度、宽度应按表4规定

15、执行,铺设 长度不得超过25m,多条铺设时,条与条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mo表4废火药、炸药烧毁铺设要求5.2.4.1.2废炸药烧毁5.2.4.1.2.1废炸药应采取烧毁法销毁。5.2.4.1.2.2废炸药烧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规定执行。5.2.4.1.2.3废炸药烧毁时,铺设厚度、宽度按表4规定执行,铺设长 度不得超过25m,多条铺设时,条与条之间距离应不小于5m。5.2.4.1.3废 火工品(含索类火工品)烧毁5.2.4.1.3.1废火工品、起爆药及击发药若采用烧毁法销毁时,宜采用 焚烧炉、或专用烧毁设备,每次最大销毁量不超过lkg。并执行相关安全 操作规程。5.2.4.1.3.2废起爆药、击发药烧毁前,应与机油按2: 1比例,在容器中经24h钝化处理。5.2.4.1.4废枪弹烧毁废枪弹采用烧毁法销毁时,除执行5.2.4.1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宜放在专用铁桶(四周钻有小于弹径的孔并加盖)中,并置于深 度和直径不小于lm的坑内进行烧毁,也可在此坑内直接销毁。b)一次销毁量不应超过1000发。S.2.4.2炸毁法炸毁法适用于无法拆分处理的废引信、导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