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和医疗事故分级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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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和医疗事故分级问题探究一、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所谓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 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 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 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 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 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 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

2、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 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 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 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 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 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 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 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 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 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 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

3、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 生。(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 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 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 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 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 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 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 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三)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 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 医资格,

4、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 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 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 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 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 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 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 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 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 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 活动本身有特

5、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 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 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 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 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 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 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二、医疗事故罪辨析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 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1)医疗事故罪与 医疗差错的界限。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 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 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

6、器官损伤导致功能 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 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 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 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 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 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 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 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2) 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 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 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

7、重损害的后 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 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 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 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 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 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 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 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 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三、医疗事故的分类鉴定标准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 为四级:1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1

8、)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2) 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 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 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植物人状态;极重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 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 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双 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小肠缺失90%以上, 功能完全丧失;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 用透析替代治疗;四肢肌力II级(二级)以下(含II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 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2)二级乙等医 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 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 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度智能障碍;单眼 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 觉诱发电位(VEP) P100波潜时延长 160ms (毫秒),矫正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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