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与改进法院监管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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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与改进法院监管几个问题摘要:当前,确保司法廉洁、实现司法公正是人 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而又迫切的课题。本文分析了当前法院司 法不公的主要表现,剖析了其深层原因,探讨了强化法院监 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关键词:法院司法不公加强监管公平正义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 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作出了一系 列的重要部署。作为党的重要会议,把“促进社会公平正 义”作为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首要出发点和落脚点,表明了 中央对当前社会公正问题的高度关注。但遗憾的是,近年来 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工作的满意度不高,2013年全国人大对最 高法的工作报告,不赞成票为四分之一,

2、如果由民众投票, 不赞成的比率可能更高,这说明法院的工作亟待改进。因此, 必须切实加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管力度,确保其有效公正的履 行职责,从而为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筑起牢固的保护墙。一、当前法院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1随意性大,程序不公。法官在办案中适用程序法律不 按照严格和正当的标准,对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进行 平等的保障。主要表现有:一是没有充分的保护法律赋予公 民行使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办案人员不准确告知当事人在诉 讼中的权利和义务,致使其未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二是办 案人员人员随意超越司法权限,自行扩大审查范围,或利用 当事人对规则的不熟悉选择性甚至错误的执行相关程序;三 是办案人员责任心不

3、强,随意拖延法定办案时间等现象时有 发生。程序性不公的情况一旦出现,当事人应享有的诉讼权 利就可能得不到切实保证,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时间、精力等 各方面相关损失。2错判误判,实体不公。与程序公正相比,实体公正显 得更为重要。适用实体法律是否公正,必须看办案人员是否 真正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否真正做到了 通过依法公正裁判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体不公 在判决过程和结果上都有表现。一是故意混淆是非,枉法裁 判。有的办案人员出于私利、人情关系甚至是上级压力,故 意对案件事实进行错误认定,对一方有利的证据材料予以忽 略只字不提,或不予采信,对另一方的不合理不合法证据全 部采信,二是

4、有些办案人员机械片面的套用法律条文,或者 对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地方理解不透而做出违反立法精神 的处理结果,从而导致处理结果不公正。三是对虽然有明确 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文书的内容表述不清,司法人员做出 背离公正的裁决。四是办案人员知识水平局限,办事马虎敷 衍,对关键事实认定不清,造成错判误判。3胜诉无用,执行不公。执行的不公正在司法实践中表 现得非常突出,甚至成为当前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形式。其 主要表现有:是在执行过程中未做到公平合理,故意不予执 行、不全部执行、拖延执行,从而达到偏袒或损坏一方当事 人利益的目的。执行不公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难以发现和纠 正,有时往往成为某些人进行徇私枉法的补救

5、手段。所以, 对执法不公问题应引起高度关注并切实加强规范和监管。二、法院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1司法腐败泛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著名民法 学家梁彗星指出:“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地 步”。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裁判者和维护者,国家授予了法 官巨大的权力,但一些人拿这些权力视为私有财产,金钱案、 关系案、人情案时有发生,贪污受贿、枉法裁判、作风败坏 成了家常便饭,“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是其生 动写照。甚至有法官敢于在审判庭上公开销毁当事人的重 要证据,法院院长敢于不经判决,公开使用强制措施非法长 期扣押合法财产,直至造成逼死人命的严重后果。法官的腐败演化成群体腐败。法官的腐败已不

6、仅仅是个 别或者个人的腐败,而是形成了大面积、群体性、团体性腐 败的重灾区。屡屡出现出现重大案件错判及长期得不得纠 正,那绝对不是主审法官眼花或对案件的认识问题,肯定是 枉法所至,而且必定有法院领导参与其中,否则即使承办法 官想枉法也没有那么大的胆量,比如判决书通不过、批不下 来。当然,既然法院领导都参与进来,必然是邪气压倒正义, 形成法院整体司法腐败的氛围。权力的腐败强化了法院的腐败。某些地方党政军等实权 人物,总因为各种原因插手司法案件,形成不公正的判决。 对这些不公正的判决,受害者即使上访多年仍然得不到任何 纠正和解决。法官有些这些反面案件典型撑腰,当然更加肆 无忌惮,为所欲为。一旦有事

7、,又会借助实权人物,相互勾 结,形成另一批似乎永远也得不到纠正的冤假错案,如此一 来司法腐败不断恶性循环,皆因权力的腐败强化所致。2监督追责无力。目前,无论是法院内部监督和外部监 督基本上都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对法院工作的督促改进十 分有限。一是内部监督形同虚设。法院内部的监督机构起不到应 有的监督职能,由于上下级法院之间既是监督关系又是业务 指导关系,请不、指不之风盛行,以致于演变为上定 下审、先定后审,导致审判走过场。明显错判误判上诉的案 件多被维持原判或发回重审,被改判的极为少见。属地管理 原则和两审终审制在很多地方不过是走个程序罢了,这也为 法院系统的“官官相护”提供了可乘之机。法院内

8、部机构的 监督并未真正的发挥作用,甚至有时会加剧腐败的产生。如 互联网上充斥了对法院网上举报系统的批评和不满,有的当 事人长达十多年,信访、上访、投诉举报甚至达6000多次, 但依然如石沉大海,难怪有网友称“最高人民法院举报中心 皇帝的新外衣”。可以想象,法院系统之冷漠,法院追 责实施之缺乏,法院内部监督之虚无。二是外部监督有名无实。现行体制下,对法院的外部监 督有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党内监督(政法委)、社会监督 等。实践中,人大监督往往是原则性监督,对具体问题的监 督缺乏同步性和一贯性,由于地方人大的职能往往不实,其 监督事实上难以落实。检察院的监督存在权力设置力度不够 的问题,如对审判工作

9、的监督,专门进行法律监督的检察机 关的抗诉权可以说是最大的权力,但实质上只是一种“改判 建议权”,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党内监督(政法机关)形同 法院内部监督,他们十分清楚正是当地党政在某些方面带头 干涉审判,造成了社会不公,而监督机关又直接受制于当地 党委领导,于是只有敷衍塞责了。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缺 乏规范,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总体上对法院 的监督相当无力和弱化。 三、当前加强和改进对法 院监管的关键方面和关键环节当前法院的司法不公原因是多方面的,对其治理理应针 对问题多管齐下,但从从加强和改进对法院的监管角度来 看,应着重强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和关键环节。1.完善并严格执行违纪违

10、法审判和错案追究制度。权力 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 理体制的正义价值,确保法官公正办案,必须实行严格的违 纪违法审判和错案追究制度,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 监督,保障案件判决的客观公正。一是完善由人到案、由案 到人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从制度设计上让每一个案件 都能追究的责任人,即一旦案件判决错误,一定有人为此承 担责任。二是当前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成为了审判腐败的重 要形式,对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中,必须详细记 载赞成和反对者的姓名及其发言要点,并由其签字确认。一 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产生重大错判,其后必有重大腐 败,必须加重对责任人的处罚,也就

11、是说,审判委员会讨论 决定不是推责的理由和借口。三是案件庭审全程录音录像监 控,录音录像带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以利 于责任追究的需要。2明确监管者的权力,严格监管者的责任。表面上看, 对法院的监督既有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如审管办、监察室、 信访处、网上举报中心,也有外部法院系统外部的监督,如 人大、政法委、检察院、社会监督等。但实质上,这些监督 部门普遍存在监督权力不够,没有一个部门对法院司法腐 败、冤假错案有真正依法予以纠正的权力,最后还是要循环 到法院系统内部去自说自话。更关键的是,没有一个部门会 对没有实施有效监管承担责任,这就产生了向监管部门反映 的法院司法不公的问题,他

12、们可以理会,多数时候是不予理 会,这都源于对这些监管者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措施。因 此,明确监管者的权力,严格监管者的责任尤其重要,否则 监管形同虚设。其中最核心的是:监管者对所反映的问题必 须主动依法登记,出具回执,限期出具出面书面答复;对通 过电话举报的,必须进行录音,限期出具书面答复;如出具 的答复存在敷衍、不公允、虚假错误情况,则由明确相关部 门严格追究责任,并加重处罚,依法登记和书面答复是依据。 只有从制度和执行上使监管者对其监管职权范围内应该发 现和举报的问题都予以发现并纠正处罚到位,监管才有其存 在的价值,否则只是聋子的耳朵,并客观上助长了法院司法 腐败的恶性循环。3加大对地方法院

13、院长和副院长的责任追究力度。有一 个好院长,就会有一所好法院,反之亦然。一个地方经常出 现冤家错案,或涉法涉诉上访较多,表明这个地方的司法环 境出现严重问题,地方法院的院长应承担主要责任。随着司 法体制的改革,近年来进入法院的审判人员都通过了国家司 法考试,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实践中,如果一个案件 的判决结果没有分管副院长或院长的同意是不可能获得通 过的,一些重大的判决不公后面都有法院领导直接间接插 手,即使法院院长事先对不公正的判决并不知情,但屡屡出 现的冤假错案和民众对法院的强烈不满及不信任足以表明 该地的法院院院长治理水平和能力存在严重问题,从审慎稳 妥的角度,也应该加大对法院院长的

14、追究力度,及时予以撤 换。这就要求强化对地方法院院长的考核,将上诉率、涉法 涉诉上访、民众对法院的信任度及满意度指标纳入对法院院 长的考核指标,加大基层法院院长优胜劣汰的力度。4.加大法院信息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加 大法院信息公开力度,是预防司法不公的良药。阳光是最好 的消毒剂,腐败和不公是害怕见阳光的,特别是在当今的信 息社会。实践中,许多案件法官往往以涉及隐私、涉密等理 由,一般对案件进行不公开或半公开审理,大多是有其不可 告人的原因。因此,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所有的信息 都应该及时全面准确予以公开。对于法院的信息公开,不能 只限于法院系统内部的公开,而是要向社会公开,就像

15、免费 的数字图书馆一样,人人都可以进入查阅。要规范法院信息 公开的方式,一律在该法院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开。尤其要 规范案务公开,从事先公开开庭时间、地点、案件主要内容、 各方当事人,到公开庭审视频、判决结果,关键环节不能有 任何不及时和遗漏。同时,法院系统举报中心网站也应该对 举报者没有要求不允许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并设置为能够 上传视频及附件。只有让让人民法院真正做到按程序、有效 率、依法公正的运转,法院的裁判能经得起社会各界的监督 和检验,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法院司法不公,有效维护和促进 社会的公平正义,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参考文献:1范玉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J;华东政法 大学学报;2007年03期2王晓、任文松.公开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及其价值J; 重庆社会科学;2008年05期作者简介:罗之前,硕士,讲师,中共南充市委党校行政法学教研 室副主任。(作者单位:中共南充市委党校;四川南充6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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