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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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安全掌握的直接责任人;各个专业监理工程师兼管其分管专业的安全掌握工作,是分管专业安全掌握的责任人。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当施工单位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状况。假如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计算书,当不符合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2、标准的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5、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必需经过监理机构的审核批准,否则,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已经监理审核同意实施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和监督,对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操作培训、无证上岗的行为准时制止和纠正。 7、监理机构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状况,重点检查三宝、四口、五临边等安全措施的落实状况。 8、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无违反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行为。 9、监理机构发觉施工单位施工中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行为,或施工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准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严重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10、施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完毕须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连续施工。 11、施工单位拒不根据监理指令进行整改,拒不停工或擅自复工,拒绝监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准时以书面形式向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机构报告(紧急状况下可先用电话等方式报告)。 1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监理单位责令马上整改,并依据危害程度赐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觉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安全事故隐患严重未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整改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准时向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报告的; (4)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监理的。-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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