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班教师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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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班教师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带班教师岗位职责 带班教师1.三年以上主班教学经验,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素养; 2.大专以上学历,学前教育专业毕业(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及各类专业优秀人才均可);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及较强的班级管理经验; 4.有爱心、有耐心、有恒心; 5.英语Cets-4以上,口语优秀者优先; 6.如无幼师资格,需在入职一年内取得。五险一金、双休、各类补贴 有中高级职称、特级教师资质者优先考虑1.三年以上主班教学经验,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素养; 2.大专以上学历,学前教育专业毕业(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及各类专业优秀人才均可); 3.具有良好的沟通

2、和表达能力及较强的班级管理经验; 4.有爱心、有耐心、有恒心; 5.英语Cets-4以上,口语优秀者优先; 6.如无幼师资格,需在入职一年内取得。 带班教师岗位 篇2:工程带班组长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工程带班组长岗位职责 任职要求:能够看懂图纸,焊接技能娴熟,有责任心,自律性强。能够带领人员独立完成工程的制作安装任务。具有涂装设备类工程安装经验者优先 篇3:带班下井考核与奖惩制度 1 -真理惟一牢靠的标准就是永久自相符合 带班下井考核与奖惩制度 为了专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文件精神,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

3、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煤矿实际状况,特制定我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一、本矿矿级领导必需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和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矿级领导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总工)的副矿长。 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他矿级领导不得少于13次,如因当班应带班下井的领导不能下井,必需由本人与其他矿级领导调配,确保每班都有矿级领导带班。 ?三、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没有下井,且未请假或未找人顶班的,发觉一次惩罚200元。 ?四、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必需专心填写安全检查信息卡,安全员负责领导安全检查信息卡的

4、收集整理,调度室建立领导入井考核记录,对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次数的,当月每少一次下井带班罚100元。完不成查处安全隐患及“三违”人员任务的,每少一项惩罚50元。 ?五、下井带班领导必需准时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未填写或者作假的一次罚款100元。 2 -真理惟一牢靠的标准就是永久自相符合?六、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应准时发觉和组织消退事故隐患和险情,准时把握当班入井人数,准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和建设;遇到险情时,马上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准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假如带班下井领导不专心履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本人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

5、 ?七、用增加福利待遇来推动矿级领导轮番入井带班,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制度的落实。入井带班要求矿级领导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因此要适当提高轮番入井带班矿级领导的福利待遇,用好的待遇推动制度的落实。对下井带班领导在月底按考勤表发放下井津贴补助,一般按每天50元。并依据工作成果在年底赐予嘉奖。 ?八、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未下井而发生事故的,对该领导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般轻伤事故,处以医疗费的5%,发生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按规定逐级上报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接受惩罚。 ?九、矿委会依据矿领导的下井状况,发生每起事故的当班领导履职状况等,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跟班到位无事故的领导予以嘉奖,对跟

6、班数量不够,工作不到位或因跟班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领导视情节予以惩罚。 X省德福集团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八月 上一页第2页 篇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把煤炭工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牢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

7、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削减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内部必需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责任体系,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工资权重;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煤矿必需依法申请领取相关证照,未依法取得

8、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企业要把安全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要求;必需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制定和支配生产计划、下达考核指标,做到均衡生产。煤矿建设单位必需依法履行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难负总责,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掌握各项工程施工进度,根据主体工程进度同步建设安全设施,严格施工现场管理。 (五)煤矿企业要依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加大安

9、全生产投入,保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灭火等工程改造费用,加快“六大系统”建设步伐。2021年底前全部煤矿要全面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完善工作;2021年底前中央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全部煤矿要全部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21年底前全部煤矿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21年6月底前全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及中央企业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简单自燃煤层的矿井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21年6月底前全国全部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切实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六)煤矿企业必需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查处“三违”行

10、为,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下简称“三超”)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煤矿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煤矿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需停产整改、准时上报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结束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等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七)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

11、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需由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要专心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并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准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优化采掘部署,合理集中生产,提高机械化水平。 (八)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考核,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全过程,落实到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凡在2021

12、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 (九)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研发机制,鼓舞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针对安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与科研机构加强协作并开展科研攻关;要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措施的科技含量。 (十)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定协议,完善应急预案,储备救援物资,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准时修订应急预案;授予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的决策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现场

13、作业人员。 (十一)煤矿企业必需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煤矿全部井下从业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十二)煤矿企业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依法履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从202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给亲属抚恤金。

14、 三、严格标准,强化煤矿安全准入工作 (十三)严格掌握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45万吨/年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生产矿井能力核定以上述规定为限。 (十四)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必需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保证矿井地质勘查程度达到相应级别。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简单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矿井,建设单位必需具有相应灾难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 (十五)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

15、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不得通过降低核定能力富有系数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十六)设计单位要严格根据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担当地质勘查程度不够、特殊是未查明瓦斯和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矿井设计的单位要具有相同类型项目设计业绩。 (十七)施工、监理单位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施工、监理业务,必需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监理业绩。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急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发觉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建设生产安全的,应马上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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