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消防验收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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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筑消防验收办理程序 一、申办范围 已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投用前,建设单位(申请人)需向原办理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消防验收申请,未经审核的应首先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手续。 二、申办程序 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申请人)向大队365消防服务中心提出消防验收申请; 2.受理之日起,公安消防部门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3、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三、所需资料 承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委托办理消防验收业务的证明。并携带以下材

2、料(纸质文字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 1.填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自动消防设施检验报告(限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 6.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8.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9.加盖建筑使用和施工单位公章的竣工图纸,以及消防设计变更施工的审批、签字记录及其说明; 10.其他需要对照审查的材料。 四、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章程范本协会章程企业章程 公司章程会议纪律文明公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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