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旧“疑案”证据的审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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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旧“疑案”证据的审查运用基本案情1995年7月26日晚上,长期在成都打工的吴甲回到四川 省简阳市石板凳镇芦永村2组,想到妻子和自己的二哥吴乙(同父异母) 有不正当关系后又离家岀走,便心生怨气,产生了 “教训”吴乙的想法。 次口凌晨两三点左右,吴甲拿着在冋家路上捡的一根木棍,进入隔壁吴乙 与其妻胡某的卧室,走到床边,用手中的木棍向床上猛击两下后离开,并 将木棍丢弃在离家约50米远的庄稼地里,后乘车逃往成都。当日早上5 点左右,吴乙从疼痛中醒来发现自己右眼部受伤(未作伤情鉴定)、妻子 胡某头部大量流血并呼叫不应,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胡某系头面部遭受 有一定重量的钝器打击致颅骨碎裂骨折,脑组织挫裂

2、伤死亡,性质系他杀。 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08年对吴甲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2年3月20日,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瓜子坪派出所接 辖区一居民赖某某报称:有一杀人在逃人员叫“曾崇高”。派出所迅速组 织警力将“曾崇高”抓获,经审讯其供述了真名叫吴甲及1995年在简阳 老家“打人”的动机和经过。2012年5月25日,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 科受理了吴甲涉嫌故意伤害案。虽经两次退补,但由于时间久远等原因, 证据仍然存在较大缺陷,检察机关对诉与不诉存在严重分歧。一、本案审查起诉分歧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且未过追诉时效,对此无异议。但対木案诉与不诉,检察机关内部存

3、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作存疑不诉处理。主要理由和担心:一是本案完全没 有现场H击证人,没有收集到作案工具这一关键性实物证据和其他有关直 接证据,整个作案过程的描述依赖于吴甲的供述,且吴甲自身对作案细节、 后果不很清楚,依据刑事诉讼法“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 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只能存疑不诉。二是本案虽然有 举报人、吴甲亲人等提供的吴甲曾经简单说过1995年对吴乙及妻实施伤 害行为的证言,有鉴定意见证明胡某死于有一定重量的钝器打击,有证据 证明吴甲冇作案的动机和时间,但仍然存在一些重大疑点,如:鉴定意见 并没有指明“钝器”的种类;吴甲实施伤害行为与吴乙醒来发现妻子

4、已死 亡Z间有一定间隔,Z间是否有其他人介入或自身疾病导致胡某死亡等。 本案主要依赖吴甲的供述,证据难以形成锁链,一旦吴甲翻供,脆弱的证 据体系可能崩塌,且已经退补两次,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存疑 不诉。三是本案证据缺陷比较明显,如果起诉,法院可能作证据不足的无 罪判决,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办了错案,对日标考评和单位形象不利,起诉 风险较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主要理由:本案虽然存在 证据缺陷,但可以达到“两个基本”的要求。吴甲出于伤害的故意,对被 害人胡某和吴乙实施了伤害行为,且伤害行为与胡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其他人介入致胡某死亡的怀疑缺少依据且可以排除。这些事实有

5、吴甲 多次稳定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卬证,即使吴甲翻供也不会导致现有证据体 系崩塌,胜诉的几率比较大。二、本案证据的审查运用木案与其他很多历史积案一样,由于时间久远,执法理念、证据采集、 法律适用标准变化大等原因,往往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且通过补查完善证 据体系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在处理上出现严重分歧在所难免。但本案是人 命关天的案件,诉与不诉必须慎之乂慎,只有建立在仔细的证据分析和运 用基础Z上,才能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努力实现不枉不纵。这 使承办人既深感责任重大,又有一种接受挑战的动力。责任和挑战,促使 承办人认真対待各种分歧和担心,反复、仔细审查案件,通过梳理证据、 分析证据、组合证据,

6、逐步理清了思路,坚定了信心。不可否认,本案发生在被害人和村民熟睡的深夜,整个作案过程、细 节完全没有他人能够证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但这是 否意味着就“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呢?是否意味着缺少直接 证据,英他间接证据就无法形成证据链呢?承办人认为,対于陈旧积案, 由于各种原因,要将与犯罪冇关的所冇证据收集齐全、所有事实全部查清, 显然是无法做到也没有必要的,只能围绕“基木事实”和“基木证据”这 一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来展开,看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能否形成锁 链。经仔细梳理,承办人认为本案证据能够形成锁链,达到“两个基本” 的要求,可以起诉。(-)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

7、述自然、稳泄,与其他传来证据相印 证1.吴甲归案后在攀枝花、简阳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环节共6次供述口 然、稳定,内容基本一致。这些供述大体还原了作案的动机、手段、行为 等过程和细节,要点有:一是犯罪嫌疑人身份。吴甲供述称:“我叫吴甲, 因害怕打死嫂子被刑事追究,悄悄拿了堂哥曾崇高的身份证长期在攀枝花 使用。”二是作案动机及工具来源。吴甲供述称:“因发现妻子与哥哥吴乙 冇不正当关系心中一直气愤。199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7点多,从成都打工 回到简阳棉丰乡,一个人喝酒,想起吴乙与妻子的事,越想越生气,就喝 得有点醉。在回家路边拣了根一尺多长、直径大概4厘米的木棍,想去教 训吴乙。也没有想过要把他打死或

8、者打残,只想为自己出出气。”三是作 案过程。吴甲供述称:“到家时大概凌晨三点钟左右,家里一个人都没有, 感觉很孤单,就越想越气。由于两家的屋连在一起,吴甲从自家后门直接 到吴乙住房的一个小门,轻轻推开进入到吴乙和他老婆睡的房间。进去后 什么也没看到,只是估计到了床的位置,便右手握住木棍朝床上打去,只 听到啪、啪的声音响了两下,也没有听到谁叫喊。之后,从卧室跑出來将 后大门打开,又跑了一段路将木棍扔了,然后沿机耕道向莲花街上逃跑, 并乘车逃到成都。”2吴甲对伤害事实的供述有其他证言印证。在归案前,吴甲曾经向母 亲、姐姐、其他人提起过“打人”的事情。一是吴甲曾经向母亲和姐姐说 过。吴甲供述称:“在

9、2010年去内江隆昌县给母亲过70岁生口时,跟母 亲和姐姐提到过1995年夏天那个晚上胡乱打了两棒棒的事情其姐 证实:“2010年母亲70岁生日时,吴甲跟我提起过他把他二嫂胡某打了的 事,具体情况没有说”;其母证实:“2010年吴甲到隆昌给我过70岁生日, 给我提过他1995年时打过胡某,他不知道打死没有二是吴甲曾经酒后 向其他人说过。攀枝花市居民赖某某2012年3月20 口向派出所举报称, 吴甲向他说过身份证和名字不是自己的,因他老婆被一个男的骗走了,他一气之下就把那个男的老婆杀了。且证实,在公安机关清网行动时,吴甲 天天都躲在茶馆里面到深夜一两点才回住处。综上所述,吴甲的多次供述自然、稳定

10、,冇同步录音录像和归案前其他人的证言相印证,可以 排除归案后迫于压力而作假口供的可能性,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以作为 定案的重要证据使用。(-)吴甲供述的作案动机、时间等有其他证人证言相印证被害人吴乙印证了吴甲回家时间和作案的动机、大体时间及开门等部 分细节:“我被打伤后醒来之前没冇听到声音也没有看到什么,因为出事 后一个多小时才天亮。醒来后还看到卧室门和外面人门是开着的,我记得 睡觉Z前这两个门都关了的。我和吴甲妻子Z间确实有不正当关系。我Z 所以确定是吴甲打死我妻子的,是因为我和吴甲一直都有矛盾。妻子出事 头天下午六七点钟我和大舅子胡某某从简城打工回家,走到棉丰乡变电站 时遇到吴甲,他正向家

11、的方向走,当时没冇给他打招呼也不知道他是否看 到了我(胡某某关于看到吴甲回家的证言与此相同)”。莲花乡卖副食的傅 某证实:“1995年事发当天早上六点钟左右,我看到吴甲拿着一个包包从 副食店经过往车站方向走,他还用包包一描一挡的,感觉不想让人看到, 我没有招呼他”。这证实了吴甲供述的逃离时间、路线。此外,村干部和 多位村民证实:吴乙与吴甲的妻子冇不正当男女关系。(三)吴甲供述的“打人”情节与鉴定意见、相关照片等相印证一是死者创口大小、致伤器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吻合。尸检报告显 示:死者胡某死亡时间为1995年7月27 口凌晨5点左右(说明被打后可 能未立即死亡);根据右颍部(右耳朵上方的部位,

12、靠近太阳穴)有 3.5cm*1.6cm的创口,创口边缘不齐,右颖骨凹陷性环形骨折(环形骨折 线长10cm),硬脑膜破裂,脑组织外溢等特征分析,致伤工具应为有一定 重量的钝器。这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使用1尺多长、直径约4cm的木棒打 击相吻合。二是被害人受打击次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照片显示,被 害人吴乙和胡某头部各有一处伤口,符合犯罪嫌疑人在漆黑一片的情况下 佔摸着打了两棒的供述。三是被害人位置不同与受伤程度不同相吻合。死 者胡某睡床边,被害人吴乙挨着胡某睡里面。从常识看,犯罪嫌疑人摸黑 站在床边用1尺多长的木棒打击,离得近的胡某受打击力度较大伤情较重, 稍远的吴乙受打击力度较小伤情较轻。(四

13、)吴甲的“打人”行为与胡某死亡Z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揭示了胡某被打与死匚之间的直接关系:死者胡某系右侧头 面部遭受有一定重量的钝器打击致颅骨碎裂骨折,脑组织挫裂伤死亡,性 质系他杀。吴乙的证言:“我睡着之后不知为什么突然感觉头很痛,把我 痛醒了之后我开灯发现自己右眼处流了很多血,妻子的太阳穴也在流血, 我就喊妻子但是喊不醒。Z后我父亲通知了村书记同时还找了一辆车把我 和妻子送到医院,医生说我妻子已经死了 当天早上,还有村干部及其 他村民到吴乙家看到了同样的情形。(五)本案的几个疑点解析一些检察官对木案提出了若干疑点问题。我们认为,这些疑点可以通 过证据梳理结合常识、常理、常情予以排除,形成真

14、正的“内心确信”。1.吴乙被打后受伤不是很重为什么没有立即醒來?言下之意是胡某的死是否与吴乙有关,或者放任或者故意?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特别向村干 部和知情村民作了调查,均证明吴乙虽然与吴甲的妻子有染,但与妻子胡 某的关系不错,生有一儿一女,没有明显的孑盾和吵闹。吴甲在供述中说:“只听到啪、啪的声音响了两下,没冇听到谁叫喊”,也证明吴乙确实没 有醒来。从常识判断,一个深度熟睡中的人,一般响动难以惊醒,遭受突 然打击后除非处于继续昏睡或直接转为昏迷状态,否则会有下意识的应急 反应,而不可能深思熟虑一个“阴谋”后假装无反应。综上,胡某的死与 吴乙有关的怀疑可以排除。2胡某被打与发现死亡之间冇一定间隔,

15、是否有其他因素介入?言下 之意是胡某的死是否完全由吴甲的伤害行为引起,比如期间是否有其他人 进入再次危害、胡某自身有无重大疾病?证据显示,吴乙家当晚没有遭受 盗窃、抢劫,只有两个人被打;胡某头部只有一个伤口,没有遭受二次伤 害;胡某是否有其他重大疾病没有证据认定或排除,但鉴定意见明确胡某 死广与被击伤口有直接关系。3.吴甲对胡某只打了一棒能否造成这么严重的颅脑损伤?尸检报告 显示,胡某右颍骨凹陷性环形骨折,凹陷深度0. 2cm,环形骨折线长10cm, 形成骨碎片5块、脑组织外溢。吴甲对打击方式记不清了。但从创口形状、 大小、深度和常识推测,吴甲在气愤之下,使用1尺多长的木棒,便于近 处用力,站

16、着打睡着的人,居高临下其打击着力点应在木棒端部(近似圆 形),且先是边缘较窄处(类似钝刀)接触胡某,逐步中心较宽处侵入, 才可能形成鉴定所描述的伤口形状及大小。如果打击着力点不是端部,则 受损状况不是这样,程度也会轻一些。据此,一棒打下去完全可能致较薄 的头骨破裂,导致脑组织外溢而死亡。(六)结论与处理作为一起故意伤害案,基本事实可以归纳为:是谁?实施了何种伤害 行为?这种行为造成了何种伤害后果(包括因果关系)?如果冇关这些事 实的基木证据能够依法查明,则可以认为形成了锁链,达到了 “两个基本” 的要求,即使吴甲翻供,也不会导致证据体系崩溃。综合以上分析,承办 人认为,本案的基本证据可以锁定以下基本事实,符合起诉条件:吴甲为 了泄愤报复,在黑暗中用木棒对熟睡的吴乙及妻子实施了伤害行为,这一 伤害行为导致吴乙受伤及妻子受伤后死亡的后果。木案经检委会两次研究,最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 吴甲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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