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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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 能,为推动首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V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 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遵守本细则,并依法办理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行 政许可的规划手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城市总 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对公民、法人

2、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各类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 理行政许可行为。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四条申请办理一书两证,应在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报建窗口如 实填写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报建申请表,提交报建须具备的相关资料。第五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对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准予受 理。第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一书两证规划 许可手续,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第七条 申请办理一书两证的程序:申请、受理、审定、发证。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八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

3、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 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 目选址意见书。以岀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第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交下列资料:1建设项目选址报建申请表(原件一份 加盖公章);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核原件);3、发改委立项报告或备案登记(复印件一份,核原件);4、与项目有关的批文、协议、图件等(原件加盖公章);(1 )选址意向的用地位置示意图;(2)建设项目的说明文件等;5、涉及军产土地转民用或商业幵发

4、需提供军队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复 印件一份,核原件);7、1:500或1:1000的现势性地形图。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 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

5、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3)经市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原件);(4)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发改委备案原件;(5)高层建筑需要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原件);(6)1 : 500或1 : 1000电子现势地形图;(7)与项目有关的批文、协议、图件等2.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2 )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 件1份、核原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核原件);(4)高层建筑需要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原件);(5)建设项目发

6、改委等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6)1 : 500或1 : 1000电子现势地形图。(7)与项目有关的批文、协议、图件等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加盖公章);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 件1份,核原件);3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4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经市消防部门审查的建筑设计红线(原件);5征迁蓝线范围内涉及拆迁的,应有经规划部门现场踏勘后确认 已完成拆除工作的确认单;6建设工程技术审查意见

7、单;7.与项目有关的批文、协议、图件等。第四章办理时限第十四条 办理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承诺时限:(一)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0个工作日;(二)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个工作日;(三)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个工作日(不包含技术审查 时间)。凡市规划和土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作出的办理事项,在承诺的时限 内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限。属出让类土地3个工作日内提出岀让地块的规 划条件。属划拨类土地,3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 见书、规划条件、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核发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 完毕。第十五条下列事项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间:(1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设计时间;(2) 建设项目

8、需要专家评审、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听证的时间;(3)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修改时间;(4) 建设项目需上报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的时间;(5) 凡涉及未按规划要求完成拆迁、违法处理,以及建设项目的 配套公建(如社区用房)未落实等需要整改的时间;(6) 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申请提高容积率、 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规划条件的,经审查同意的应按程序重新进行土地招、拍、挂的时间。(7)其他因特殊情况所需的时间。第五章简化的程序、环节第十六条简化、合并办理的事项:(-)凡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 提下,可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合

9、一办理;(二)凡通过土地招、扌白、挂方式摘牌项目,依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对涉及征求消防、人防、环保、绿化、民航、房产、供热以及 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建设项目,后置在市建委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阶 段,不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第六章工作措施第十七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措施按照 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批、特事特办、信息共享的要求,进一 步挖掘潜力,创新制度,完善措施,力促审批效率提速、服务质量提升。(一)对大气污染治理、棚户区综合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就业和 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民生工程,采r提前介入、主动服务” 的方式,对已获取项目建设信息的,主动与建

10、设单位进行沟通,对建设项 目可能岀现的问题和存在的矛盾进行协调解决。(二)对我市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指定业务骨 干全程参与、全程指导、全程协调、全程落实,确保规划审批环节无障碍, 力促建设项目早日开工建设。推行规划前移服务,提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或建筑设计要点,避免业主设计的盲目性。同时,主动收集申报单位的反 馈意见,解答好规划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三)依据市政府安排的年度土地供应量,主动与市土地部门对接,提前编制跨年度拟出让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为土地招、拍、挂和项目开发建设超前服务;对在尚未编制控规的片区审批 建设项目,按2009年底市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确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确保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凡拟上报市规划和土地领导小组研究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的轻、重、缓、急,提前做好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的初审和会审工作,提 出规划意见,提高联审会的效率和质量。(五)实行规划验收和违建查处一案制。对规划验收时发现的违 法建设案件,待违法建设单位按规划意见整改后再给予规划验收。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正式施行第十九条 附件: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4. 完成拆迁确认单第二部分 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审查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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