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专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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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 网约专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分析 作者签名: 揭方芳 指导老师: 李斯特 学 号: 20141201109 班 级: 法学四班 提交时间:2018年4 月 13日提交用途:初稿;评阅;答辩;答辩后终稿中文摘要网约专车是网约车的一种运营方式,与网约专车交通事故相关的侵权类案件属于新类型的侵权案件。国内与网约专车相关的新规大多数都套用传统客运的监管模式,无法解决网约专车服务特点导致的侵权责任新问题。比如交通事故下涉事主体的责任安排有争议,责任承担顺位没有理清,保险如何理赔等诸多问题,都还没有形成共同的认识。从现有的侵权责任法原理出发,认定网约专车交通事故下网约专车平台承担客运

2、承运人责任,有利于爱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在责任承担顺序上,应当以保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平台进行补充。平台向受害人赔付后,可以根据内部协议追偿。除此之外,完善网约专车的监管模式不仅要更新理念,还要全面考虑各方的利益。关键词:网约专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监管模式ABSTRACTThe network contract car is a kind of operation mode of the network car, and the case involving the tort liability of the traffic accident is a new type of tort

3、case. Most of the new regulations related to net related cars in China and the traditional passenger transport supervision mode are unable to solve the new tort liability problems caused by the special vehicle service characteristics. For example, there are disputes about the distribution of respons

4、ibilities of the subjects involved in the traffic accidents, and there is no broad consensus tha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such as unclear responsibilities, unclear locations and how to claim insurance. Starting from the existing principle of tort liability law,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special vehic

5、le platform on the net special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 bears the liability of the passenger carrier, which is beneficial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ssengers. In the burden of responsibility, the insurance compensation should be reflected, insufficient part of the platform i

6、s supplemented, and the platform can be compensated according to the internal agreement. In addition,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mode of the network about the special vehicle, not only to update the concept, but also to consider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in an all-round way.KEYWOR

7、DS: network special car, traffic accident, tort liability, supervision system目录前言1一、网约专车服务导致的侵权责任新问题1(一)网约专车服务与传统客运的差异1(二)网约专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分析2(三)网约专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与保险付的关系3二、国内关于网约专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的现状分析4(一)国内关于网约专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的立法现状4(二)国内关于网约专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的司法现状5(三)国内关于网约专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所存在的问题6三、国外关于网约专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的经验6(

8、一)英国对网约专车平台侵权责任法律地位的认定6(二)加拿大完善关于网约专车的保险机制7(三)美国对网约专车的监管路径7四、对我国网约专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的建议7结语8参考文献9前言网约专车作为一种新型的出行方式,在市场推行的过程中一直饱受关注和争议。2016年10月21日,交通部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范围(下称服务范围)。服务范围虽然明确规定了网约专车经营者即网约专车平台公司对于专车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应当先承担赔付责任,不能够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和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危险,但是,网约专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并没有得到厘清,网约专车平台在先行赔付后是否可以追偿这一问题也没有解决

9、。在现实中已经发生了一些网约车交通事故的侵权案件,而各法院之间对该类案件的判决并不一样,即针对网约专车的侵权责任认定这一问题在实务中并没有形成共同的认识。本文通过分析网约专车服务特点,寻觅网约专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新问题。首先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务范围等法律法规出发,厘清网约专车在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承担,再对国内关于网约专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的现状进行分析,最终从其存在的问题出发,借鉴国外关于网约专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的经验,为我国专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问题提供建议。一、网约专车服务导致的侵权责任新问题(一)网约专车服务与传统客运的差异网约专车 网约专车是专门为某人或某事行

10、驶的车辆,不包括拼车、搭便车。是与网约出租车、网约私家车、网约顺风车并列的,归属于网约车的其中一种运营模式。在现阶段,我国的网约专车运营模式以“四方协议”模式为主 参见侯登华:“四方协议”下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及其监管路径,法学杂志2016年第12期,第70页。,即由网约专车平台、劳务派遣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与乘客分别签订专车服务协议、驾驶服务协议、租车服务协议,以这三份协议规范四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操作如下:乘客通过注册成为网约专车平台的用户,之后乘客在网约专车平台的客户端上公布需要用车的信息,平台再将乘客公布的信息公布到司机的网约专车平台的客户端上,司机收到信息后,到达乘客指定的地点载送乘

11、客。到达目的地后,乘客通过支付平台支付乘车费用。 参见啜春雷: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第7页。传统客运 这里的传统客运指非通过手机APP达成运输合同的出租车运营方式。,具体指的是指传统的出租车运营模式,可以细分为四种模式,分别是:公司运营模式、挂靠运营模式、承包运营模式、租赁运营模式。公司运营模式是指经营使用车辆由公司购买,驾驶员由公司直接招聘,是公司的员工。挂靠运营模式,车主经过运输企业同意后,以企业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承包运营模式,出租车公司拥有出租车的产权和经营权,或者出租车归个人所有,驾驶员或者车主向出租车司机缴纳承包费后,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租赁运营模

12、式,出租车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出租车租赁合同,把出租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参见徐晓妤“互联网专车”乘客受害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15-16页。网约专车服务与传统客运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网约专车运营模式比传统的出租车运营模式多了一方网约专车平台这一方主体。传统的出租车经营模式主要通过电召或招手的方式达成运输合同,在传统的出租车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乘客、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而网约专车服务模式是通过乘客在网约专车平台发送出需要乘车的信息,网约专车平台再将该信息发送到专车司机的专车平台客户端,从而达

13、成交易,即乘客点击叫车的行为是发出要约,驾驶员点击接单的行为是承诺。 参见徐晓妤“互联网专车”乘客受害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17-18页。网约专车在此过程中为乘客与司机提供了信息。网约专车平台在网约专车运营模式中的法律地位是核心。第二,网约专车运营模式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而传统的出租车运营模式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基本的研究已经很成熟,观点分歧不大。第三,在监管问题上,网约专车的监管力度不如传统的出租车模式的强。传统的出租车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有严格的市场准入规章,其中经营者与经营车辆数量有严格的限制,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制。而网约专车

14、运营模式的设计本身就体现了规避监管的特点。多数网约专车平台通过与乘客、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四方协议,否认专车平台与乘客之间为客运合同关系,从而幸免其在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的承担。 (二)网约专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分析现阶段,我国的网约专车模式以“四方协议”模式为主,其中的包含的法律关系如下:网约专车平台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乘客与专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专车司机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等。法律关系的多元化使得网约专车模式下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中赔偿责任问题的复杂化。因此要厘清网约专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就应当对网约专车各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15、参见侯登华“四方协议”下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及其监管路径,法学杂志2016年第12期,第70页。关于网约专车运营模式下各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最核心的问题是网约专车平台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但关于这一问题还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约专车平台与乘客成立的是居间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原因如下:第一,网约专车司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单,网约专车平台没有强制专车司机接单。虽然乘客在司机接单之前在网约专车平台上已经设定好目的地,但是在行车过程中经过专车司机与乘客的协商,目的地与路线都可以变更。可见网约专车司机与乘客之间的交易不受网约专车平台上的管控。第二,网约专车平台负责收集乘客乘车需求、乘车位置、周边车辆数量、乘客想要到达的目的地等信息,然后将收集到的所有信息放到专车平台上,供网约专车司机与乘客阅读与选择,目的是促成网约专车司机与乘客订立运输合同。网约专车平台只是将乘客的信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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