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联通本地无线增值业务合作协议[1]-luxiaoyanlele[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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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中国联通黑龙江分公司本地无线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主协议号:HLJ-YY-ZZ-2007甲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乙方: 公司签约日期:二零零八年 月 日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一年二月五日2021年2月5日星期五20:24:26目 录第一章 鉴于条款2第二章 定义2第三章 合作模式2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2第五章管理机制2第六章 工作界面及维护2第七章 信用评价2第八章 投诉及违约处理2第九章 客户服务2第十章 计费、结算、代收费及分成比例2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2第十二章 协议的变更或终止2第十三章 保密2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2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2第十六章 其它规

2、定2附件一:定义2附件二:分成比例说明2附件三: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2附件四: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2附件五:黑龙江联通无线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2附件六:增值业务合作承诺书签署页(此页无正文)2前 言1、本合作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0 年 月 日在哈尔滨订立: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称“甲方”),系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哈尔滨设立的分支机构,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司(以下称“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其地址为 ,其法定代表人为 。2、 适用范围:为行文方便,本协议由正文(以下简

3、称“正文”)及附件(以下简称“附件”)组成。正文和附件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的增值业务,适用本协议中相应条款。3、 本协议正文、附件及对其补充、修改的文本均由甲方提供,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或程序生效。4、 如甲乙双方在未来合作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以外的其他增值业务(以下简称“新增值业务”),则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或单独就新增值业务签署协议(文本由甲方提供),或将该新增值业务纳入本协议项下,按本协议的规定执行。第一章 鉴于条款1.1 甲方是在黑龙江省范围内向社会公众提供基础电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运营公司,拥有自己的电信基础网络

4、、增值业务平台、服务销售系统。甲方具有充分的权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1.2 乙方是一家合法提供无线增值业务的服务提供商(SP),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的资格,并已合法取得下列证明文件:a、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 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或_号黑龙江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c、 增值业务运行维护资质证明;d、 增值业务客户服务资质证明;e、 其他能够证明乙方有资格和能力从事其欲与甲方合作开展的增值业务的资质证明; f、 甲方认可的满足资质条件、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或测试通过等证明文件。1.3 乙方希望基于甲方的移动通信网络及增值业务平台提供

5、增值业务服务,并具有充分的权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1.4 乙方已有效签署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增值业务合作伙伴承诺书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其他名称的文件,并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有关信息安全的责任。1.5 甲乙双方已就合作开展无线增值业务的合作原则达成共识:双方将本着开放、创新、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基于上述条件,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注重效率的原则,以发展和丰富健康的无线增值业务为目的,以实现共赢为基础,签署本协议。双方应当以合作原则为根本出发点及合同目的,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 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双方有其他书面

6、解释,本协议对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参见附件一。本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第三章 合作模式3.1 本协议项下中所称中国联通无线增值业务是指甲方与乙方合作,基于中国联通移动网络及各类增值业务平台,共同向甲方用户推出的各类信息服务、应用等业务的总称。3.2 甲乙双方合作的主要业务类别包括:联通在信、互动视界、语音信息服务、彩E、神奇宝典、炫铃、手机电视、彩信等,业务类别将随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不断扩充。3.3 甲乙双方将因合作提供增值业务服务向用户收取通信费和信息服务费。通信费和信息服务费的

7、收取办法、分成比例、计费、结算和代收费等内容见本协议第十章。3.4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将认可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的合作业务及合作模式变更,并协助甲方完成上述变更。3.5 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甲乙双方应按照该政策执行。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权利义务4.1 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网络资源及用户资源,为乙方提供接入服务,并负责业务代计/收费。4.2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及市场发展情况,制定或修改业务规范、管理办法、质量标准及/或服务标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乙方,以供乙方遵守。4.3 甲方有权对乙方申请的各类业务进行评审,根据乙方业务发展、信用评价及违约情况优胜劣汰,奖励乙方创新业务,监督

8、乙方客户服务质量。4.4 甲方负责建设和维护SP服务系统,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利用SP服务系统发布通知/公告、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负责管理及更新与合作有关的信息。甲方将告知乙方在SP服务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以便乙方登录SP服务系统。4.5 甲方在SP服务系统中生成的合同信息、结算信息、投诉及违约处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表格、附件等的发布、回复、确认、说明等,除非特别指出,均视为双方进行沟通的证据;且以到达乙方SP服务系统接入点的时间为准。甲方可在SP服务系统中提供适当的备份和查询功能,但不负责完整保存或再次提供上述信息。4.6 甲方将分配给乙方企业代码,用于在甲方计费结算系统、增

9、值业务平台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等系统中识别乙方。甲方保证乙方获得的企业代码的稳定性,并承认该企业代码在甲方系统中与乙方法人实体的企业名称具有同等表示力。4.7 甲方对乙方申请的业务经审核通过后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向乙方出具书面认可文件,或在SP服务系统中以适当方式确认。业务正式开通时间以甲方正式开通计费时间为准。乙方权利义务4.8 乙方负责合作业务的内容开发、平台建设维护、市场推广和客户服务。4.9 乙方应严格遵守信息产业部等管理机关规定及甲方制定的业务规范、管理办法,其他已制定的或即将制定的业务质量标准、无线运行维护规程、客户服务标准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4.10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与

10、国家信息产业相关的政策,并不得违反其已签署的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将被视为根本违约。4.11 乙方可利用其在SP服务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SP服务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实现增值业务申请、公司信息维护、双方合作开展增值业务的信息沟通等功能。乙方应如实登记/及时更新其名称、指定银行、帐户、联系人、客服等信息,并应自行妥善保存SP服务系统生成的合同信息、结算信息、投诉及违约处理信息等。4.12 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其用以登录SP服务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用户名和密码被他人知悉而导致甲乙双方或用户损失的,均由

11、乙方承担相应责任。4.13 乙方申报新业务或变更现有业务,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或在甲方SP服务系统中提交有效的申请,并递交其有资格经营该项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4.14 乙方开展增值业务需通过必要的技术测试。自测试期开始之日起,由于乙方原因一次不能通过甲方要求的测试,则该业务申请作废,技术测试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若要继续合作该业务,需要重新向甲方提交业务申请。4.15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业务查询和业务退订的网络接口和权限;并可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包括用户发展情况、用户分类、用户使用习惯、业务前景预测等数据/报告,并及时向甲方传递该业务管理所需的用户资料,保证甲方用户资料库的实时更新。4.1

12、6 乙方不得在其提供的服务中宣传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经营范围的竞争对手,或做出对上述竞争对手有利的陈述。4.17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与其他移动终端厂商联合在移动终端或UTK/STK、OTA卡中内置业务。4.18 乙方负责解决由于其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安全性与合法性引起的一切争议,并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任何对甲方移动通信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利益造成侵害的重大隐患。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及/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声明其责任,消除不良影响。4.19 乙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包括市场推广、业务宣传)必须以适当方式充分告知用户该项服务的内容、提供方式、资费标

13、准(信息费和通信费)、客服电话等用户定制及支付费用需要知晓的内容。乙方只有在以可证明的方式获得用户的定制确认后,方可开始向用户提供该服务。乙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强制、诱骗、欺骗、哄骗等使用户定制业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或由此给用户增加不必要的额外负担。4.20 因任何第三方通过乙方维护界面向用户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无线增值业务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因此而向用户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4.21 乙方向用户提供增值业务时,不得存在本协议附件中“违约行为列表”所列行为,或从事有损甲方及/或用户利益的行为,或为有损甲方及/或用户利益的行为提供支持。4.22双方开展增值业

14、务时,乙方因占用甲方号码、E1端口、机房或其它资源为之付出的管理成本,而需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资源占用费:(1) 联通在信、炫铃业务、语音信息业务资源占用费标准为1000元/月接入号;(2) 资源占用费按月计费,按年收取,以预收费的方式收取;(3) 乙方开通前需一次性向甲方缴纳资源占用费, 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的资源占用费后,开通乙方业务的计费(4) ;(5) 交纳月份(6) 自计费开通之月起至合同终止之月,合同到期续签前需交纳下一年度的资源占用费,(7) 如未按时缴纳,则视为不同意与甲方继续合作开展该项增值业务,该项业务终止合作;(4) 在本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终止合作,或乙方因任何原因停止某项业务,其预交的剩余资源占用费将无息退还(按余下的完整自然月计算)。(5) 若乙方服务器在甲方机房托管,需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主机托管费用,托管费用根据托管机器规模收取3000元至4500元/台/年。4.23 乙方在业务接入时应一次性交纳业务保障金,用于投诉赔付用户的抵押金,保障金额度按照上年赔付情况分为1万元、2万元、3万元;乙方如果是新接入时一次性交纳业务保障金2万元;如保障金扣减后不足规定金额,每次按1万元续交,保障金低于规定金额则暂缓结算,根据业务违约情况保障金适当追加调整,SP信用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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