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新修《消防安全法》培训课件

上传人:qiuf****299 文档编号:213928682 上传时间:2021-11-22 格式:PPTX 页数:90 大小:7.78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课件】新修《消防安全法》培训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90页
【课件】新修《消防安全法》培训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90页
【课件】新修《消防安全法》培训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90页
【课件】新修《消防安全法》培训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90页
【课件】新修《消防安全法》培训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9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课件】新修《消防安全法》培训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课件】新修《消防安全法》培训课件(9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消防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目 录,1,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立法目的,第二条 消防工作方针、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实 行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原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2、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国 务 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四条 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1,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消防义 务,任何

3、单位和个人都有,任何单位和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第六条 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宣传教育,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

4、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 鼓励支持消防事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2,火灾预防,第八条 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第八条 消防规划,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应 当,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第九

5、条 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的消 防,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 计,施 工,第十条 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实 行,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二条 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

6、不合格的法律后果,其他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第十三条 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第十

7、四条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建设工程,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十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

8、备查,1,2,3,4,5,6,7,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并

9、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八条 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应当明确,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

10、企业,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要求,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第二十一条 特殊场所和特种作业防火要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第二十二条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二十二条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

1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依法

12、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第二十五条 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标准及其安装、使

13、用的消防安全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第二十八条 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任何单位、个人,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九条 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应当保持,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第三十条 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第三十一条 重要防火时期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14、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第三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群众性消防工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第三十三条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第三十四条 对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规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3,消防组织,第三十五条 消防组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三十六条 政府建立消防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15、国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第三十七条 应急救援职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按照国家规定,第三十八条 消防队的能力建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第三十九条 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及队员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 群众性消防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

16、织的关系,消防救援机构,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4,灭火救援,第四十三条 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第四十四条 火灾报警;现场疏散、扑救和消防队接警出动,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第四十五条 组织火灾现场扑救及火灾现场总指挥的权限,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