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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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计量监督管理(79项)一、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二)裁量标准1.【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产品货值在5000元以下,尚未造

2、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2.违法产品数量较少,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2.【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产品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2.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3.【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产品货值在15000元以下的;2.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4.【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产品货值在20000元以下的;2.造成较重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5.【特别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产品货值在20000元以上的;2.造成严重不良

3、后果或影响的。责令改正,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4、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二)裁量标准1.【较轻】违法行为逾期10天以下未改正,且违法产品数量较少的。处1万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逾期10天以下未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未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未改正,且违法产品数量较多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逾期20天以上未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

5、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二)裁量标准1.【较轻】违法产品型号规格少且货值较少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产品型号规格较少,或者违法产品货值较少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3.【

6、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产品型号规格较多;2.违法产品货值较大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4.【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产品型号规格较多且违法产品货值较大;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5.【特别严重】违法产品型号规格较多或者货值较大,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四、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二)裁量标准1.【较轻】违法行为逾期10天以下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逾期10天以上15以下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逾期15天以上未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4.【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经督促后仍未改正的;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裁量标准1.【一般】属出版物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8、10处以下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500元以下罚款。2.【较重】属出版物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10处以上15处以下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3.【严重】属出版物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15处以上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2. 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二)裁量标准1.【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2.违法制造、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台数为10台以下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的罚款。2.【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2.违法制造、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台数为10台以上20台件以下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3.【较重】有下列情形

10、之一的:1.违法所得在15000元以下的;2.违法制造、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台数为20台以上30台件以下。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4.【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下的;2.违法制造、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台数为30台以上40台件以下的;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5.【特别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2.违法制造、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台数为40台以上的;3.造成社会影响大

11、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七、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九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

12、千元以下罚款。(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二)裁量标准1.【一般】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计量标准为一项,且使用时间在15天以内的。责令其停止使用,不予处罚。2.【一般】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计量标准不超过两项,且使用时间在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元以下的罚

13、款。3.【较重】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的计量标准为不超过两项,且使用时间在30天以上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4.【严重】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计量标准为两项以上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八、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属于非强

14、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裁量标准1.【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用非法计量器具持续时间在15天以下的;2.违法使用的计量器具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且在15台件以下,或者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且在5台件以下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用非法计量器具持续时间在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2.违法使用的计量器具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且在15台件以上20台件以下,或者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且在5台件以上10台件以下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元以

15、上8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用非法计量器具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上的;2.违法使用的计量器具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且在20台件以上,或者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且在10台件以上,或者经检定不合格后仍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九、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裁量标准1.【一般】制造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在5台件以下,或者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如实提供进货来源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在5台件以上20台件以下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在20台件以上的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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