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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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2.2现场指挥部2.3市、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3 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3.2分级应急响应3.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4 监测报告 4.1监测预报4.2震情速报4.3灾情报告5 应急响应5.1一级或二级响应5.2三级响应5.3四级响应5.4信息发布5.5应急结束6 恢复重建6.1恢复重建规划6.2恢复重建实施7 应急保障7.1应急队伍保障7.2指挥平台保障7.3物资与资金保障7.4基础设施保障7.5避难场所保障 7.6宣传、培训与演练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8.1有感地震应急8.

2、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8.3省外地震应急9 附则9.1奖励与责任9.2预案管理与更新9.3以上、以下的含义9.4预案解释9.5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地震应急

3、预案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国家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的地震灾害和省外发生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省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重大地震灾害,以及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报请国务院及国

4、家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地震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视地震应急需求,省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2 组织体系2.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震指)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2.1.1省震指组成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地震局局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负责同志。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

5、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林业局、省人防办、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省药监局、省邮政管理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合肥海关、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通信管理局、安徽银保监局、民航安徽监管局、省电力公司、上海铁路集团合肥办事处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省震指总指挥由省长担任,相关副省长任副总指挥。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省震指

6、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2.1.2省震指办公室省震指下设办公室,承担省震指日常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震指办)设在省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同志担任。 2.1.3省震指工作组重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省震指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军队工作组、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医疗救治组、监测评估组、生活物资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宣传组、恢复重建组、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等12个工作组。根据需要,省震指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2.2现场指挥部重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

7、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省委、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以及灾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副总指挥进行调整,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地震监测与风险评估、损失调查、灾民安置、通讯保障、社会治安、医疗防疫、新闻舆情应对等工作。 当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2.3市、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市、县(市、区)

8、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省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M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省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5.0M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

9、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M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3.5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3.2分级应急响应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省级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下,省震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省震指统一领导、指

10、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省震指根据需要,报请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支援。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灾区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省震指根据灾区需求,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灾区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视情对受灾县(市、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省震指办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省震指报省政府批准后启动,四级

11、应急响应由省震指办启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一般和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地震发生在相邻省份时,根据地震对本省造成的灾害情况,适时启动本省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3.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4 监测报告4.1监测预报省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组织召开地震趋势(震情)会商会,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及省震指;各级地震工作部

12、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根据地震会商意见,组织相关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制订专项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方案,加强应急防范措施。省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4.2震情速报当我省境内发生2.5级以上地震、毗邻省份发生4.5级以上地震、其他省份发生6.0级以上地震后,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15分钟内将测定结果报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震指和中国地震局,通报有关单位和震区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并及时续

13、报有关情况。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等相关信息。4.3灾情报告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及时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等信息,在2小时内上报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震指。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将核实的初步灾情立即报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震指,并及时续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14、、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震指。 省人民政府接报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后,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并及时续报。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迅速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省震指,通报省有关部门。 5 应急响应5.1一级或二级响应5.1.1先期处置灾区所在地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15、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伤员,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2应急响应启动(1)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震指应当迅速将震情和了解的灾情报告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等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2)根据省人民政府指示,省震指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省震指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3)省有关部门、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省震指办工作;按照省震指的部署和部门(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5.1.3灾情收集与报送(1)灾区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向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2)省震指成员单位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震指。(3)省地震局利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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