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版)课件(马克昌)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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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理论的沿革(一)犯罪构成一词的来源与演变(二)德国、日本的构成要件理论(三)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 (四)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二、犯罪构成的概念(一)犯罪构成的定义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二、犯罪构成的概念(二)犯罪构成的特征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即犯罪构成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2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即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

2、。二、犯罪构成的概念(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区别又有联系的范畴。在我国刑法中,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也就构成犯罪,无需再增加其他要件,二者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四)犯罪构成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 2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1)区分罪与非罪。 (2)区分此罪与彼罪。 (3)区分犯罪的不同形态。 (4)区分普通犯罪、重罪与轻罪。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或称扩张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适应

3、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加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三、犯罪构成的分类(二)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也可称为原始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严重或较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三、犯罪构成的分类(三)封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封闭的犯罪构成,或称完结的犯罪构成,指由于刑法条文完整地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法官予以补充的犯罪构成。开放的犯罪构成,或称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指由于刑法条文仅规定了部分构成要件,适用时需要法官予以补充的犯罪构成。

4、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简单的犯罪构成,或称单纯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或称混合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复杂的犯罪构成可细分为如下几种:1选择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有两种以上供选择的要件的犯罪构成。(1)同一性质的选择构成与不同性质的选择构成。(2)单层选择与多层选择。 2包括两个客体的犯罪构成,即刑法条文规定的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中包括两个互不相同的客体。 3包括多个行为的犯罪构成,即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含的不是一个行为,而是两个或更多的行

5、为。 4包括两个罪过形式的犯罪构成,即刑法条文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包含的不是一个罪过形式,而是两个罪过形式。 四、犯罪构成要件(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所谓犯罪构成的要件,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其特征是:(1)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成分。 (2)犯罪构成的要件是由法律规定的。 四、犯罪构成要件(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1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 2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 3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 4具体的要件与一般的要件。 第二节 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

6、关系。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研究犯罪客体除能够揭示犯罪的本质外,还具有如下意义:1有助于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2有助于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三、犯罪客体的分类(一)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1犯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2犯罪的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该一部分之内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性质相同或相近。3犯罪的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

7、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客体的分类(二)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1)简单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2)复杂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2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 (1)主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着重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2)次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未予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四、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

8、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四、犯罪对象(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联系:犯罪客体通常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的。区别: 1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2犯罪对象虽然也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要件,亦即有少数犯罪没有犯罪对象;而犯罪客体则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3在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时,有的犯罪对象会受到损害;而犯罪客体即使在犯罪对象并不受到损害的犯罪中也受到侵害。4犯罪对象不能反映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才反映犯罪的性质。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客

9、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1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条件,有的著作称之为客观性。2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有的著作称之为多样性。3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要件,有的著作称之为法定性。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分类 1必备要件,或称必要要件,指任何犯罪构成在客观上都必须具备的要件。2选择要件,指只是某些犯罪构成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要件。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三)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2可借以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3对正确量刑也

10、是有重要作用。二、危害行为 (一)关于行为的学说(1)因果的行为论(2)目的的行为论(3)社会的行为论(4)人格的行为论二、危害行为(二)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1)有体性: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身体动静。(2)有意性: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动静。(3)危害性: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身体动静。二、危害行为(三)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做不同的分类:(1)以行为违反何种刑法规范为标准,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2)以实施行为时的罪过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3)以是否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11、为标准,可以分为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二、危害行为(四)作为与不作为1、作为(1)概念: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2)特征:第一,作为表现为积极的身体动作;第二,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仅指个别动作或活动环节;第三,作为是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3)作为实施的方式:第一,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第二,利用行为人自身以外力量的作为。二、危害行为2、不作为(1)概念: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2)特征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的根据或者来源有: A.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

12、 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D.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承担行为)引起的义务。 二、危害行为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3)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三、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与特征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侵害作为犯罪构成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它只存在于部分犯罪之中。1客观性,即危害结果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2对直接客体的损害性或危险性,即危害结果是对犯罪对象、犯罪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3法定性,即危害结果是刑法规定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4原因的特定性,即产生

13、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三、危害结果(二)危害结果的种类1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危险结果,指危害行为使犯罪对象、犯罪直接客体处于足以发生实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实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对象、犯罪直接客体所造成的现实的损害。三、危害结果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物质性结果,指以物质性变化为存在形态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结果,指以非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危害结果。三、危害结果3普通结果与加重结果普通结果,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普通的犯罪构成中的危害结果,它是相对于派生的犯罪构成中的加重结果而言的,与严重结果相比,其危害程度较轻。加重结果,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派生的犯罪构成中严重犯罪构成里的危害结果,它是相对于普通

14、结果而言的,与普通结果相比,其危害程度较重。三、危害结果(三)危害结果的意义1是区分某些犯罪形态的依据。2是区分过失犯罪的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3是某些犯罪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4是影响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概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被引起的关系。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原因与结果的相对性与绝对性。3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4因果关系的特定性。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1要确定危害行为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2要查明危害行为实施的具体条件(时间、地点、对象特性等)。3要确定危害行为合

15、规律地产生出来危害结果。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有义务阻止且能够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不实施一定的行为阻止,因而引起危害结果发生,不作为本身与危害结果之间事实上存在因果关系,不是法律拟制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也有其特殊性:它以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为前提。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不以因果关系为前提,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一定负刑事责任。五、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1、行为的时间,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实施的特定时间。2、行为的地点,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实施的特定地点。3

16、、行为的方法,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实施的特定方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它们只对某些犯罪具有意义。第四节 犯罪主体一、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3犯罪主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一、犯罪主体概述(二)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1研究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需要。2研究犯罪主体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需要。3犯罪主体的某种情况在一些罪名中也会影响到刑事责任的大小及刑罚的轻重。二、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概念自然人犯罪主体,就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与自然人是两个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的概念。二、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条件的内容是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主要受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况两个基本因素的制约。二、自然人犯罪主体1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通常就是指刑法规定,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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