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1经营(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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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2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说明: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B.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

2、,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C.自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应有装卸、搬运、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岗位操作规程。D.自有储存如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说明:A.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B.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四)

3、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企业任命书。C.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均应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 D.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说明: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B.首次申请企业的经营场所应有房产证或相关部门批文;延期申请企业如无房产证,应有相关部门出具土地房屋用途的证明。 C.租赁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

4、赁合同或协议,以及发票或收据。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说明:A.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98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B.经营企业应提交经上述相应部门盖章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7.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

5、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说明:A.2006年10月份前已存在的储存设施,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2006年10月后建设的储存设施,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B.生产、使用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应提交自有储存设施资质(消防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资质范围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C.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有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8.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说明:储存危险

6、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除应提交上述备案证明、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A.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大类场所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B.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级数,并建立定期检测、检查的档案。C.有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9.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使用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经营的无需提交)。10.其它材料:(1)经营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许可相关文件;说明:经营场所建筑物应有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2)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说明:A.成品油经营

7、企业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B.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应出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3)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营农药主体范围证明材料;说明: A.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八条规定范围的,可以经营农药。B.农药经营企业应提交符合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第七、八条规定的主体范围证明材料。(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进口,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 A.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

8、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条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已印发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101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作为燃料使用的气体燃料的经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证范围,本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B.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进口业务的企业,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的企业,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5)储存设施的其它相关材料;说明:A.储存设施已安装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并经检测检验合格。安全设施设备包括

9、: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按规定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场所应按规定设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储罐应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及紧急切断联锁装置;应配备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包括: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检查合格报告;特种设备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避雷、静电接地设施等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定期校验的有效报告。B.储存设施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规定。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七条规定,易燃易爆的储存设施与铁路的距离应符合200米。C.作业场所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储存方式和类别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牌和平面图;作业区域应有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以及其他安全标志。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应有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6)运输单位材料;说明:A.委托运输单位应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或经交通港口部门备案的非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提交运输协议或合同及其资质。B.上述资质指: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外省市危运企业驻沪经营备案。上述资质证明均应在有效期内,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C.自有运输单位的,应提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7)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材料。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修订。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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