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抵押合同集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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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抵押合同集合15篇 汽车抵押合同1 借款方 (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方 (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合同法规定立此合同,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 质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 甲方将自己名下(有处分权)的 ,牌照号 ,发动机号 大架号 。_)向乙方作质押。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第三条 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月利息 % ,月综合费用 % 。第五条 借款期限 月,即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1、还款资金的来源 。2

2、、还款方式 。第七条 保证条款1、甲方到期不能偿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对质押物 进行处理,甲方到期如数偿还了乙方的借款及利息,综合费用时,乙方将质押物 退还给甲方。2、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 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用于非法活动。3、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第八条 双方自愿通过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公证费由甲方(借款方)承担。第九条 违约责任1、借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和综合费用,逾期3天以内的,按5日收利息和综合费用。逾期十日不还借款,按照本合同月利息及综合费用乘2,承担违约责任。2、借款合同到期后,没有按时偿还乙方的

3、借款,也没有提前和乙方协商续签借款合同和续交下月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乙方可凭本合同和公证书对质押物进行处分(销售)以偿还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用。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不的提出异议并承担乙方因借款合同引起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起诉费,执行费,交通费等费用。3、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它条款,应经双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其他甲方: 乙方:

4、年 月 日 汽车抵押合同2 汽车抵押借款合同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_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向乙方借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名称:,车号为发动机号为_。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第二条抵押期限、抵押款。抵押期限为_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抵押款为_元整第三条抵押情况声明、暂管和保险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抵押情况声明,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抵押情况声明上签名,加盖手印,以示认可。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甲方

5、承担。第四条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第五条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厦门市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直接过户至乙方名下(甲方无条件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或其它方式处分。第六条其它1、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

6、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4、抵押物附件一份抵押人:_抵押权人:_年_月_日订立 汽车抵押合同3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称乙方):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

7、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质物名称:()规格:()数量:()帐面价格: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质押率为,实际质押额为(大写)元整。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元整。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

8、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

9、给甲方。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依照本合同第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甲、乙任何一

10、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质物清

11、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份。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签订合同地点:(注: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汽车抵押合同4 甲方(抵押权人): xxxxxx担保中心乙方(抵押人):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抵押物事项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该抵押车辆

12、账面价值为 元,评估值为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3.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3.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4.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4.2上述保证担保借

13、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5.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 费 由 乙 方 承 担。保 险 项 目 如 下:1、机动车辆损失险;2、机动车辆强制险;3机动车辆座位险;4、第三者责任险;5、盗抢险;6、自燃险。5.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5.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5.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5.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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