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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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保障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水资的合理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2187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曲政发202193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

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二、改革的目的进一步转变观念,调整治水思路,改革治水方式,强化水利基础地位,树立水的商品意识,改变由国家投资、政府包揽一切的水利建设方式。一是切实解决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财产所有权)及所有者主体不明、权责模糊、管理粗放、老化失修、工程效益衰减的问题。二是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在产权界定和资产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实施和监督力度。三是加强和改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按照社会市场经济规律,建立与社会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水利发展机制。三、改革的意义进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水利改革的必

3、然趋势,是建立符合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水利良性运行机制的要求,是提高水资开发利用水平、整体发挥水资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基础。一是有利于水资的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提高水资的使用价值。二是有利于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使用效益。三是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综合开发利用,使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是有利于减轻国家投资负担,拓宽融资渠道,建立长期有效的水利投入保障体系。五是有利于调动投资者和经营者融资兴修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解决管理、维护、经营中的诸多弊端。四、改革范围及内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指通常所说的“五小”水利工程(小塘坝、小水沟、小水池、小水窖、小泵站)及近年延伸发展的各类农村人畜饮

4、水工程、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旱地水浇管网工程和小型拦河闸坝、河道治理工程等。一是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道流量1立方米/秒及以下灌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二是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三是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目前,纳入本次全县改革范围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共67749件,其中:小坝塘24件、地边水窖29631件、人饮水窖36176件、1立方米以下流量沟渠196条、小型泵站52件、小型机电井11件、输水管道33件、小型河道治理工程46件、乡村集中供水工程40件、农村人畜饮水工程1423件

5、、小型引水工程117件。五、改革的依据及原则一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二是在资产评估、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价,确定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是不擅自改变水利设施用途,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充分发挥其功能的原则。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四是通过改革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五是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

6、法由县财政局牵头拟定,县水务局配合,提出具体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后印发执行。六是确保国家和集体资产不流失。改革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以保值、增值、便于管理、提高工程效益为目的,以群众及经营管理者满意为基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七是改革后小型水利工程坚持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变,行业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不变。工程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防汛抗旱、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提供服务,提高工程标准和质量。各乡(镇)要加强改革后的小型水利产权、经营权监管。八是加强政策引导,广泛宣传,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7、,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家公民参与经营小型水利设施。积极鼓励县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水利工程设施,其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其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九是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是改革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参与者,水务部门是主要承办单位,发改、财政、农业、林业、国土、烟草、扶贫等部门是配合和协助单位。六、改革的形式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五种形式进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一)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二)租赁。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招标将工程及原有附属物的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

8、集体或个人),并签订书面租赁管理合同。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三)股份合作。由法定部门对进行工程资产评估,把确认的资本分为若干等额股份,将其部分或全部出售,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四)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五)委托管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

9、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七、改革的方法及步骤(一)确定改革对象。全面深入调查摸底,合理确定纳入改革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并登记造册。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的小型水利工程,只明确产权,不进行改革。(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一是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二是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三是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

10、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法人、自然人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四是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指主要向乡(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企业供水的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属国家所有,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控股,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五是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

11、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三)资产评估。国家和集体投资形成的水利工程,必须严格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确认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四)公开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县水务局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主持改革;国有工程由县水务局主持改革。一是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单件工程实施方案,广泛征求群众及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群众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二是公开确定经营管理权。公示期届满后,改革实施主体要按相关程序组织招投标或竞价出售,公开确定经营管理权。水务、财政、国土、物价等部

12、门要进行指导和监督。三是签订合同。公开确权后,工程所有者要及时与中标者签订合同,合同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2年至20年,超期须续签合同。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县级水务部门备案。(五)建档备案

13、。收集各种痕迹资料:如文件、会议记录、办法要求、证书登记、改革后的管理方式、经营管理合同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立卷归档,统一管理。(六)总结评估。改革完成后,各乡(镇)要认真总结,由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检查评估,并迎接省、市级抽查。(七)时间要求。各乡(镇)必须于2021年内完成改革任务。八、改革后工程的管理(一)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同时享有获得国家奖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

14、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二)改革后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经营者和所有者必须对设施的安全负责,当水利设施安全受到威胁时,可向当地政府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当地政府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水利设施安全。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使水利工程受到破坏,经营者无力恢复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划分修复任务,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经费;由于经营不善、人为造成的,由经营者或财产所有者承担。(三)改革后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合同条

15、款规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和生态环境。禁止修建一切违章建筑物,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工程用途和服务范围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服从的,原工程所有单位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用水户造成的损失,由违反合同一方负责赔偿,若不执行者,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四)改革后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服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国家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保持一致,服从防汛抗旱调度,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五)改革后的小型水利工程,需新建、改建、扩建或除险加固的,必须进行

16、勘察设计,委托具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或乡(镇)水务所承担,实行有偿服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六)改革后小型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参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经县政府批准的指导性水价,结合各件工程实际合理确定。供水经营者要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擅自调高水价,牟取暴利。(七)改革后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工程,产权转让必须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产权属集体所有的工程,产权转让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产权属个人所有的工程,产权转让由产权所有者自行处置。产权属国家和集体的工程在产权转让前,必须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所得收益按照投资比例划分。九、改革后的资金管理(一)资金管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所得资金必须坚持财政专户管理,按产权比例划分。属县、乡部分一律由县、乡两级财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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