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防治的法律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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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雾霾防治的法律对策分析 彭鹏+陈三勇摘要:雾霾由于对人类生存环境和健康的影响,近年来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有效治理雾霾,有法可依是第一步。关键词:雾霾治理;有法可依近来大半个中国都笼罩在厚厚的雾霾中。此次雾霾影响地域之广,持续时间之久,实属罕见。一时间,全国上下的神经都被这“看不见”却又“吸不得”的霾所牵动,一次异常的环境气候变化成为社会热点事件。我们对雾霾的形成气象条件是无法控制和改变的,结合其他各国治霾的经验,“依法治霾”,有法可依是第一步,法律治理,必然要出台刚性措施与制度,必然会致使部分相关行业的利益受到影响。这就要考验法律的坚韧性和执法者的抗压力,如何做到面对压力仍然不折

2、不扣将法律执行到位。具体来讲,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大气污染防治民事立法完善建议。防治大气污染,坚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制度下,许可下位法的规定严于上位法的规定标准,反之则绝不允许。(一)在法律法规的完善上,根据现实情况,将 PM2.5 排放总量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中,明确规定 PM2.5 的最高排放标准,对超过这个标准的排放者进行严格处罚。制定大气污染排放清单,对不同的区域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化合物等粒子的排放标准做详细规定。既要根据某地区的区域性特点进行专门防治,又要加强地区的联合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某一方面的法规,制定得越详细,越有利于该法规的实施。(二)针对燃煤和机动车尾气

3、的法律治理。应尽快出台专门防治燃煤和机动车尾气产生大气污染物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防治的制度原则。第一,对燃煤产生的污染物,重点规定硝、硫、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建立工业排污环保部门许可制度,工厂企业安装排污净化装置。对于工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首先要经过净化装置的净化,然后在环保部门检测合格的情况下,才能排放到大气中。对于违法排放的工业,或虽安装了净化装置却搁置不用的,一经查明,不但要对工业进行经济制裁,而且对直接责任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经济惩罚,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刑事处罚。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对大型燃烧源收取氮氧化物排放税并将大部分的税收用于减排的投资和研发。对于积极改进排污净化设施的,可以向有关部

4、门申请环保补贴。这样可以激励企业工厂积极采取减排污的措施。第二对机动车的尾气排放量进行限制,法律法规首先规定一个尾气排放限制的标准,对于尾气排放超过这个标准的机动车必须安装尾气过滤装置。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一些污染严重的城市,只有符合氮氧化物及颗粒物质排放标准的车辆,才允许进行车检登记上路行驶,但针对一些大型车辆及柴油乘用车实施特别的排放标准。对车辆能源进行改革,国家应尽快出台加快油品质量升级的决定,学习欧盟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以及鼓励机动车使用新能源新动力。第二,设立专项基金,从成品油消费税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弥补生产、销售、使用高标油而多出的成本,以此刺激高标油品普及,也可补贴混

5、合动力、纯电动等其他低排放机动车的购买者。制定实施差异化的税收政策,对高标油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及低排放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可适当减免部分税收;对仍旧生产和销售低标油品的企业,则采取一定的惩罚性征税措施。第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税。一是以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二是法律法规中要完善对燃油税和车辆购置税的详细规定。二、大气污染防治刑事立法建议。在刑事环境立法中应当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增加对大气污染排放者(主要是工厂企业)的刑事立法。但各

6、国法律目前基本没有对不同类型的犯罪或者某一类型犯罪事实规定特殊的证明标准。从实际情况看,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应该不同于一般犯罪事实,需要特别规定。通常情况下,应适当降低这类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将检控方指控污染型犯罪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明标准确定为高度盖然性,辩护方反证污染型环境犯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标准确定为盖然性,可以达到有效惩治污染型环境犯罪的效果。三、完善诉讼监督制度。(一)从法律上设立公益诉讼制度。设立防治大气污染的公益诉讼制度,突破“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可以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中要坚持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原告对损害的事实和大小负举证责任,被告就是否排污、是否造成污染以及排污和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另外,公益诉讼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完善监督制度,设立监督受理部门,为人们实际行使监督权开辟渠道。我国很多城市的大气污染非常严重,防治大气污染已刻不容缓。我们只有完善法律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真正实现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长远目标。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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