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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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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险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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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木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木保险合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法成立、依法经营的法人单位,均町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内依法从事保险单载 明的业务时,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释放、散布、泄漏、逸出,并由此造成笫三者的下列 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 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第三者为排除或减轻污染损害对其所属场所内的污染物进行调查、检验、检测、清除、 处理、中和、控制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具体费用包括清洗被污染的动植物和公共建筑、 集中处理和处置污染物、冋收废物的费用、调杏检验检测污染物的费用第四条 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立刻、快速控制污染物的扩散,采取以 下所列的紧急行动,以尽量减少损失、费用和责任所发生的下列紧急应对费用,保险人按照木保险 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48小时内的应急施救、污染物应急转移费用;应急施救费用=(施救人员人数X工作时间X施救劳务工资)+新增、和•用施救设备费用+就救 材料费用污染物应急转移费用二污染物应急处置费用+污染物转移运输费用+新增、租用污染物转移设备 费用(二) 第三方人员应急转移费用;人员转移安置费用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牛•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程度,对受害 人员和受到威胁的人员进行疏散、转移、安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人员转移安置费用二转移安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安置屈民口常生活开支+转移安置期间发生 的医疗费用三) 应急检验、应急监测费用;应急检验、应急监测费用指检验、监测人员的劳务费用和相关材料设备支出应急检验费用二(检验人数XJ2作时间X检验劳务工资)+检验材料费用应急监测费用二(监测人员人数X工作时间X监测劳务工资)+新增监测设备费用(监测设备折旧费用)+监测材料费用四)其他依法应有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本条所列(一)、(二)、(三)项紧急应对费用,涉及新增、购置超过200元人民币的必耍救援 器材、设备进行事故救援的,保险人负责赔偿市场上同型号器材设备的使用、租赁费用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 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而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 费用”),包括被社会环境保护公益组织或其他公益组织提起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 讼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过失;(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噪声、光、震动、电磁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 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 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六) 在本保险合同的追溯日以前就已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已存在的污染损害;(七) 硅、石棉及其制品;(八) 机动车、飞机、船只等交通工具的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仅在被保险场所 范围内使用的运输工具不在此限;(九) 地下储油罐;(十)井喷;(十一)微生物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管理、控制、使用的财产的损失;(二) 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失;(三)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不在此限;(四)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 精神损害赔偿; (六)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一切间接损失;(七)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八) 被保险人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业务的需要所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渐进性损 失;(九) 被保险人的产品或完工操作引起的损失、责任和费用;(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以高者为准。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 偿限额、每次事故清理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伦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以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岀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 议后十H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口作出核 定ZH起三H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II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町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 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惠或者因重人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冇权解除保险介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1-11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 成立ZH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先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 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牛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 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 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危险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加强 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口J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 素和隐患的书而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的任何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二) 及吋通知保险人,并书而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法律法规要求的,还 应当向冇关政府部门报告;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己经及时知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 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 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 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 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 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白行处理市具承担最终赔偿责 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冇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町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而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 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 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吋,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 保险单正本;(二)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 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四)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法院等权威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五) 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 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 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貝的死广证明书;(六) 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七) 被保险人对污染损害进行调杳的相关报告、资料、评测等,淸理费用的发票单据;(八) 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帖或和解|几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 仲裁裁决文书;(九)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打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能够履行但拒不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Z—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谙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一)仲裁机构裁决;(三) 人民法院判决;(四)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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