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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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文件京职技鉴发20091 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京劳社技鉴发2009J5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职业技 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主题词:职业技能竞赛实施细则通知抄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

2、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 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 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技鉴发 2009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 是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登记备案机关。市鉴定管理中心委托区县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以卜简称区县劳动保障局鉴定管理 机构)和市政府相关委、办、局主管职业技能竞赛部门审核企业和院校级 竞赛组织机构的登记备案材料。第三条市鉴定管理中

3、心负责对市级决赛(以下简称决赛)、区县和 系统级复赛(以下简称复赛)竞赛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鉴定 管理机构负责对市级、区县和系统级举办的初赛(以下简称初赛)以及企 业和院校级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初赛)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 裁判员)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组织裁判员的培训考核,统筹安排裁判员的 聘任和使用。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未颁布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 种)及未设等级的职业(工种),不得举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其他级别 职业技能竞赛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六条 各级竞赛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举办竞赛活动,原 则

4、上同一年度相同职业(工种)不重复举办。第七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须按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工作耍求 进行,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的竞赛活动,不予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下简称竞赛)须成立临时性竞赛 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竞 赛组委会下设竞赛办公室、竞赛评判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评委会)和竞 赛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仲裁委),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和仲裁 工作。第九条竞赛组委会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指导竞赛办公 室和竞赛评委会的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 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竞赛

5、办公室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 排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竞赛的具体组织方案及实施计划, 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与竞赛各相关单位的日常沟通和协调;负责竞赛 期间的各项宣传工作;负责竞赛奖品、物品(包括纪念品、宣传品等)的 设计、制作和管理;负责竞赛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竞赛的总结 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第十一条竞赛评委会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的评判和各项赛务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制定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竞赛技术 性文件;负责竞赛复习大纲、辅导资料等的编制;负责参赛选手的培训和 辅导;负责竞赛场地、器械、设备(包括对考试试件的检测设备)的检验、 检测、确

6、认及分配;负责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负责竞赛结果的核实、 发布,并参与竞赛结果的复核等。为保证竞赛命题的公止和保密性,竞赛 评委会下设命题组,专门负责竞赛命题工作。第十二条竞赛仲裁委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中争议 提案的仲裁工作。下设若干仲裁组,负责在竞赛现场处理争议。第三章竞赛准备第十三条主办单位于竞赛前30日向市鉴定管理中心提交加盖单位 公章的书面备案材料,备案材料无异议者,由市鉴定管理中心反馈备案回 执(附件1)。第十四条主办单位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机构承办竞赛,提交书 面备案材料同时须报送承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如邀请外籍或外省人员 参加竞赛,还应提供其基本情况,并说明邀请

7、原因。第十五条 完成备案登记的主办单位,须自领取备案回执20日内登陆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登记备案系统,完成主办单位用户注册。逾期不进行 用户注册,视为放弃组织本次竞赛。第十六条 竞赛理论知识试题,采取竞赛职业(工种)属于北京市题 库职业(工种)的,从北京市题库抽取;竞赛职业(工种)不属于北京市 题库职业(工种)的,由主办单位自主出题,于竞赛计划申报时提交竞赛 理论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各两套,由市鉴定管理中心备案认定。第十七条 竞赛技能操作试题,采取主办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自主 出题,于竞赛计划申报时提交技能操作试题及评分标准各两套,由市鉴定 管理中心备案。第十八条竞赛理论试卷印制由主办单位

8、负责。从北京市题库抽取的 职业(工种),主办单位按照市鉴定管理中心提供的理论试题样题,安排 试卷印制;竞赛职业(工种)不属于北京市题库职业(工种)的,按照市 鉴定管理中心指定的备案试题进行试卷印制。第十九条主办单位应对试卷的印刷、运送和启用前的保管做出周密 严格的安排,并建立必要的纪律和制度确保不泄密。第二十条主办单位开展理论考试、技能操作以及理论阅卷(附件2) 等工作,应至少提前5个丁作日,向相应的竞赛备案(核准)机构进行备 案。决赛和复赛,向市鉴定管理中心备案;初赛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 鉴定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间一经提交不得擅自更改。确须更改,须重新 进行备案。第二一条主办单位须在竞赛前

9、10个工作日,将竞赛组委会审核后 拟担任决赛和复赛的裁判员报市鉴定管理中心核准;担任初赛的裁判员, 报区县劳动保障局鉴定管理机构核准,一式两份填报裁判人员组成推荐 表(附件3)。第二十二条 尚未组建竞赛职业裁判员队伍或裁判员队伍人数不足 时,可以聘请具备考评员资格条件人员进行执裁,具备考评员资格条件人 数不足时,可比照考评员资格条件聘请其他人员担任。裁判长必须是具备 考评员资格条件的人员。第二十三条裁判员在执裁工作中应持证上岗,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和 轮派制度。裁判员不得跨职业(工种)进行竞赛的执裁工作。第二十四条裁判员在执裁丁作期间,凡有下列情节者,竞赛组委会 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

10、资格、停止裁判工作等处分:(一)未严格遵守赛场纪律或在现场执裁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在比赛中执法不严,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裁,造成严重 影响的;(三)行贿受贿,徇私枉法的。第四章竞赛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吋,应在各职业(工种)竞赛现场入口处设置清晰明显的指示牌,注明竞赛职业(工种)名称,竞赛主要内 容、参赛人数、竞赛时间等。参加竞赛人员应将准考证(参赛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放置在桌面(工作台)右上角以备查验。第二十六条 理论考试场地要求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宽敞,便于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每个考场容纳考生数量不超过30名, 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安排,桌子

11、排列整齐,前后左右须保持间距80厘 米以上,桌内不允许摆放任何物品。第二十七条理论考试应严格考场纪律,选派对工作认真负责的 两名人员进行监考。监考人员职责包括:(-)检查考场设备设施准备情况;(二)核对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三)维持考场秩序;(四)协调解决考场发生的问题;(五)记录考场情况;(六)发放、回收并按要求封装试卷。第二十八条 理论考试开始前15分钟由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考试 开始前5分钟开启理论试卷。第二十九条理论试卷阅卷由主办单位按照阅卷备案时间、地点组织 进行。阅卷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标准答案须于阅卷当日开启。任何 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启封。第三十条 理论试卷自阅

12、卷结束90日内,由主办单位封存并妥善保 管,以备各级竟赛备案机构查验。第三十一条 技能操作同一项冃需分批完成的竞赛职业(工种),须对 参赛选手进行封闭管理,封闭室由专人负责,进入封闭室的人员不得携带 任何通信工具和计算机等设备。第三十二条竞赛总成绩不设并列选手。当出现竞赛总成绩并列时, 要根据其技能操作成绩的高低或完成时间的先后等条件,排出前后顺序。第三十三条选手发生违规情况,监考人员应在现场要求违规人员填 写违规记录单,并经监考人员和裁判长签字后,于当日送交竞赛组委会。第五章技术点评第三十四条 竞赛组委会须在比赛结朿后,竞赛表彰前对本次竞赛进行技术点评。第三十五条技术点评专家应在精通本职业(

13、工种)和关技术技能, 熟悉竞赛评判规则和技术文件,并参加竞赛前期技术准备和担任竞赛裁判 的工作人员中选择,一般由竞赛裁判长或副裁判长担任。第三十六条 技术点评主要内容:(一)命题分析1. 命题思路:阐述竞赛的命题依据,简要说明命题的整体思路。包 括理论考试的命题范围、难度、题型、题量,实操考核项目的命题范圉、 难度,以及考核关键点和分配原则等。2. 纵向和横向比较:纵向上可结合历届竟赛试题和选手水平进行综 合分析;横向上可与不同行业的相同职业(工种)开展的竞赛进行分析比 较,阐述本次竞赛命题的特点。(-)评判分析结合竞赛技术文件、评分原则、具体实例等要求,解析裁判员在评 判过程中对执裁尺度的具

14、体把握,突出对关键考点的评判分析。(三)试题分析根据参赛选手成绩的统计数据,结合定性和立量的分析,对试题的重 点部分和新考点进行解析。(四)成绩分析通过对选手成绩进行科学的解析判断,客观分析竞赛中取得成绩的原 因和出现的问题,并给岀相应的对策。(五)发展趋势分析本行业、本职业(工种)的前沿发展情况介绍,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使参加点评人员全面了解本行业、本职业(工种)发展方向,起到一定的 导向和启示作用。第六章竞赛安全第三十七条主办单位须在各竞赛现场配备专职的安全保障人员和相 关的安全设备,安排专人在现场办公并及时处理突发安全事件。第三十八条 根据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安全要点,明确划分竞赛危 险

15、区域和竞赛安全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和提示。参赛选手务必佩戴安全 防护器具进行操作,其他人员在竞赛规定允许的条件下进入危险区域时, 必须佩戴安全防护器具。第三十九条 各个与竞赛相关的场地、住地及用餐等场所应配备相应 的防火用具,并发放针对火灾、地震等灾情的安全撤离路线图,明确标明 安全避难场所。第四十条 竞赛场地附近应设置医疗救护站,为参赛人员提供临时的 医疗救助保障,同时做好紧急病情预案工作。第四十一条 针对竞赛职业(工种)的特点,对其他相关的安全隐患 制订相应的处理预案,以保证参赛人员的绝对安全。第七章竞赛监督与仲裁第四十二条各竞赛组委会要严格按照备案的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 案,遵照管理办法和细则要求组织职业技能竞赛。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景之一者,由相应的竞赛备案(审核)机构宣布取消竞赛成绩,并上报市鉴定管理中心。(-)未按规定使用理论考试试卷、技能操作试题的;(二)使用未经竞赛备案(审核)机构批准人员担任裁判员进行裁判 工作的;(三)未按照备案的时间、土也点进行理论考试、技能操作以及理论试 卷阅卷的。第四十四条出现本细则第四十四条以外的竞赛质量问题,由相应的 竞赛备案(审核)机构按照情节轻重做出处理,处理后将书面报告上报市 鉴定管理中心。第四十五条竞赛现场必须设置仲裁组接受选手或代表队领队的书面 申诉,仲裁组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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