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汇编8篇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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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汇编8篇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 _身份证号码_乙方 _身份证号码_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_小区_胡莱三国活动_楼_号车库 ,出售给乙方。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_元整,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胡莱三国活动付清全款。三、甲方于签订协议之日,将该车库交付乙方使用。四、乙方在购得车库后,对本车库享有所有权胡莱三国活动。本协议签订之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本协议签订之日后所产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胡莱三国活动关。但因房产证抵押贷款所引起的一胡莱三国活动切事项仍由甲

2、方负责,与乙方无关。五、因车库没有单独办理房产证,今后乙方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六、甲、乙双方均应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若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胡莱三国活动_证明人签字_年_月_日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甜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何琴乙方:心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杨云惠 20xx年10月1日甜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卖方和心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月饼买卖达成一个协议,愿自愿遵守。其条款如下:1.合同货物:月饼

3、2.产地:四川3.数量;50盒4.合同价格:20xx F.O.B.5.包装:以新的,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能防潮,防湿,防震,防霉及防止粗暴装卸,适合于远程海运,邮包邮寄,空运运输由于采用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发霉,变质,损坏,丢失,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6.唛头: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号,尺码,毛重,净重和诸如“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唛头7.进货时间:20xx年9月29日8.进货地点: 四川9.目的: 江油10.保险:进货后由买方负担11.支付条件:() 如以信用证支付:买方接到本合同13条规定的卖方进货通知后在交货期15天前,由中国银

4、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装货总值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开户银行开具的汇票和本合同第12条中所规定的进货单据付款() 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货后,卖方经由卖方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寄送本合同第12条所规定的进货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如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2条所规定的进货单据后于4天内付款12 付款单据:() 为了议付货款,卖方应向支付银行呈交下列单据:) 全套清洁无疵,注明“运费到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和通知目的港已“车运”的高速提单) 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应分别开发票) 装箱单五份:注明发货重量及相应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由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两份,如1

5、6条第()项中所规定) 通知买方已装车的电报抄件一份() 装车同时,卖方应将上述单据副本各一份(本条项除外)寄送目的港13 装车条件:() 卖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装车期前10天,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件数,毛重,尺码,港口备妥待运日期,以便买方洽订舱位() 中国蓝天海运公司,将作为买方的车代理洽订舱位() 买方应于车只预计抵港日期前十天,将车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车卖方应与车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必须换车或车提前或推迟到站时,买方或其车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车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车期后8天内到达车站,买方应担负自9天起所带来的仓租费和保险费 买卖合同

6、 篇3 家具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关系的合同,在消费领域严格讲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其条款应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但其条款内容依托的是原经济合同法,故在条款上必然存在一些差异。而使用该合同的主体主要是广大消费者和各家具零售商,所以在合同的设计上应该以符合商业零售行业的交易习惯和消费者乐于接受为前提,而不应将其设计的过于烦琐,不易使用。具体地讲,合同的第一条规定:“家具名称、商标、型号、数量、时间及金额”的内容不适合家具买卖行业特点和商业习惯,因为对于家具行业来讲,国家尚未出台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目前也是空白。消费者注重的是家具的款式和材质,而这两项指标目前又没有统一的型号规定

7、,一旦造成质量纠纷,给调解、仲裁或审判在认定责任方面带来一定的困难,客观上讲不利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相互举证。因此很多家具经营者呼吁在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中,用材质替换型号使之更合乎实际。因此,该条应当明确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即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交付合乎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关于质量可以另附质量保证书予以明示消费者。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经营者出卖的标的物质量上有瑕疵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使消费者能够自主合理选择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请求赔偿损失乃至解除合同。其次是示范文本第二条的保修包退条款,目前采用填空式方式。各家具经营者认为采用填空式的办法设置,容易造成一旦出现

8、家具质量纠纷,对消费者举证不利的尴尬局面。因为在填写这一条款时,多数家具经营者均采用对他们有利的方式填写,而未选中的选项则认定为无效。作为消费者不可能对其中奥妙了解如此透彻,容易出现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而实际情况是天津市家具行业实行三包的规定等文件均对此做出过明确规定,因此示范文本约定只要符合有关方面的规定即可,一旦产生纠纷,就可以有效地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做出处理。这样即理顺了关系,又方便了消费者。另外,示范文本的第九条,解决纠纷的方式,实际上包含了五种方式,即和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按照我国目前的民法通则规定,民事合同纠纷实际上只有三种解决途径,即和解、仲裁(含调解职能)和民事

9、诉讼(亦含调解职能),后两种又属于法定救济范畴。而行政调解是依据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消费者协会所做的民间调解也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进行的。将上述四种办法罗列到一起,显然不太适宜。因为工商部门的行政调解和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属于行政救济范畴,并不引起丧失仲裁权或司法救济请求权灭失情形的发生,无论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否选取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纠纷,只要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均不会丧失司法救济请求权,这一程序不是法定的。而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

10、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也就是说仲裁与诉讼两者之间,采取哪种方式解决争议有着因果关系,而且是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定程序。因此该条实际上将多种法律关系集为一条,从法理上讲容易混淆法定程序和非法定程序的界限。从实际情况看,由于消费者不太了解有关法律程序规定,因此也容易造成丢失或自动放弃有关司法救济请求权情况的发生。所以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应当符合零售商业交易习惯和消费特点,细化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合同争议解决的自主选择权。 买卖合同 篇4 【内容摘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质量异议。质量异议是应作为反驳还是反诉处理,质量检验期间如何界定,是否准许启

11、动质量鉴定程序,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对此,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往往有不同看法,导致不同的处理程序和审理结果。为此,笔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质量异议问题的可行思路,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关键词】买卖合同 质量异议 反驳 反诉 鉴定一、 正确处理买卖合同案件中质量异议的重要性(一)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尖锐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买卖合同中涉及到质量异议的案件当事人往往矛盾尖锐:货款给付和质量问题并存,违约先后及违约赔偿问题各执己见。正确处理买卖合同案件中的质量异议,可以理顺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分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正确的判决。(二)促进商业

12、诚信。诚信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相互信任、坦诚相待、不相欺诈,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促进交易的进行。卖方有义务及时、适当的交付符合约定的或法定的质量要求的货物,当出现质量问题时,有义务及时采取修理、更换、赔偿、交违约金等补救措施,来弥补对方的损失。买方有义务及时给付货款,如果对方提交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寻求解决办法,防止损失扩大。通过司法手段可以强制不诚信的当事人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三)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买卖合同在市场交易中占有较大比重。就我院民商事案件来说,近三年来买卖合同案件占民商事案件的比重分别是: 20xx年为17.4%;20xx为18.5%; 20xx

13、年为14.7%。同时,买卖合同案件中普遍存在质量异议。因此,质量异议问题的正确处理,有利于规范公民的交易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反诉与反驳混淆在实践中,反诉与反驳均具有明显的对抗性,极易混淆。对质量异议,是作为反诉还是反驳处理,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质量异议问题均应该作为反诉处理。如以反驳处理,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后,被告此后就可以另行起诉,法院此时如认为存在质量问题,便会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判决,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第二种意见认为,仅仅提出质量异议不能据此认定是反驳还是反诉,要进一步看被告提出质量异议后,是否提出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请求。第三种意见认为

14、,不能认为只要被告的抗辩理由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就必须提起反诉。只要被告提出的新的诉求数额不超过原告要求给付货款的数额,以反驳处理即可。(二)质量异议期间及诉讼时效问题我国合同法对质量异议规定了不同的期间,同时规定了约定期间、酌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特殊期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法官对适用何种期间存在不同的看法,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同。(三)申请及启动质量鉴定程序的随意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据此,当事人鉴定的申请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而实践中,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随意提出鉴定申请。

15、 如果法院不予鉴定,质量异议很难查清。甚至,当事人有时故意申请启动鉴定程序来拖延诉讼,这就导致申请和启动质量鉴定程序的随意性。(四)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赔偿标准不一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违约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对可得利益予以限制,但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在审判实践中,买卖双方对于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分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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