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第三十四次集体学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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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贯彻第三十四次集体学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心得体会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可见,正确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已成为引导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当前,规范数字经济主要采用反垄断方式,并取得了积极效果。数字经济出现了一些新的商业组织形式,其中部分“非标准”的商业安排(如“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偏离了公平竞争市场规则,冲击了市场秩序。经过阶段性专项整治,数字经济反垄断效果显著,有效遏制了资本无序扩张,强化了平台和企业的规范和规则意识,成功地把数字经济转到了长

2、期健康发展轨道上来。数字经济规范与发展的统一,需要更加全面的制度设计。一方面,要继续发挥反垄断的政策效果。同时,需适度迎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和趋势,避免因反垄断而打击数字企业创新和投资积极性。10月19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此次修法亦强调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另一方面,需要从营商环境的更大视野上来优化制度设计。一般而言,反垄断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是对市场上的垄断或反竞争行为(如集中度过高、价格合谋等)的调查和制裁。也就是说,反垄断是一种对市场上出现的较大问题的事后补救措施。而近年来我国对企业和市场活动全生命周期的、相对温和的、常态化的监管方式,主要是

3、优化营商环境。优化线上营商环境,是统筹数字经济规范与发展的最佳契合点。线上营商规则的规范,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也就自然而然促进了数字经济长期发展。当然,规范数字经济不是重新设立新的监管规范,而是在已有监管规范基础上结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和趋势作出优化调整,把营商环境建设从线下延伸覆盖到线上。大型数字平台是线上市场的中心枢纽。数字经济时代,不仅技术在变化,企业商业模式是全新的,市场运作方式也不同且界线模糊。我们需要对这些变化的东西作出全方位的审视,不符合公平竞争市场原则的要加强监管规范。其中,由大型互联网企业所主导的数字平台处于变化的中心。要规范数字经济发展,首先要规范数字平台。从制度经济学理论来

4、看,平台是市场与企业“二分法”之外出现的“三分法”,它集合了部分市场功能和部分企业功能。以往“二分法”格局下,政府的市场监管主要是维系市场秩序,企业的经营活动则交由企业负责。但在“三分法”之下,平台既是一个企业,又是一个市场,并且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平台两侧的买卖双方或上下游产业链,这导致以往部分监管方式不再那么有效了。对此,需要充分认识和区分平台企业的各个行为是在履行市场职责,还是在实施企业自利举动。对于那些原本属于市场但交由平台后更有效率的行为(如公共研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监管,允许平台收取服务费,但不允许其利用垄断地位收取超额利润,更不允许其采取阻碍竞争的排他行为。对于那些原本属于企业但在平台上实施起来却显失公允的行为(如自营产品在平台上优先销售),要么由企业自主剥离,要么采取中性原则与其他入驻企业在平台上公平竞争。对于平台企业日常经营的事项(如投资),只要不涉及垄断、经济安全、隐私保护等重大问题,政府应尽量减少微观干预。总之,数字经济的规范监管要服务于长期健康发展,而其发展也要符合基本的经济社会监管要求。规范不是为了限制发展,而是为了更好发展。要全面认识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差异,规范线上市场监管、优化线上市场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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