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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国际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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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国际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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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国际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一、国际金融公司是开发性国际金融组织(一) 它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成立的,并H具冇常设体系或一套机 构,其宗旨是依靠成员国的介作来谋求符合共同利益的冃标从这个一般的定义可以看出,国际金融公司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1FC)是若T•国家以减轻全球贫怵I和提高人民牛活为目的, 依据IFC协定建立的一个常设性机构它是国家间进行多边合作的一种法律形态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1FC具有如下法律特性:1.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其参加者全部是国家 成立时有成员国31个,2007年6月发展到179个[3]但是,它不是超国家的世界政府机构2.它依据 并经由国家间的正式协议而创立这里的协议主要是指1FC协定该协议规定了 IFc的宗旨原则、组织 机构、职权范围和活动程序以及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为1FC的合法存在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3.它设 有一套职能性的常设机构,包括最高权力机构、执行与主管机构以及行政为管理机构,还有一些辅助机 构和一个司法机构4.它有一定的自主权它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拥有成员国赋了的若T职权。

它 的一系列决定既可由成员国作出,也可通过相对独立于各国政府的决策机构作出H主权能使1FC作为 一-个有别于其成员国的代理者而运作5.它具有高度的国际合作功能各国要共谋全球发展,就必须建 立一些组织进行全球资源的重新配置,以实现全球分配正义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是,它不仅与政府合 作,也总接与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合作二) 它是一个金融组织IFC属于金融组织,它除了冇着一般国际组织的共性外,也冇自己独特的个性,主要表现在:第一, 金融性作为一个管理国际金融事务的专门机构,它具有提供融资便利,在全球范围内合理配査金融资 源等职能第二,企业性这种特性主要体现在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和业务方式等方面它的组织形式类 似于股份公司只不过,它的股东是各成员国政府,股份也不能自由认购和转让它冇理事会、董事会 和总裁,与股份公司的机构设置相似它开展投资与信贷业务的机制也与金融企业基本相同与其他国 际金融组织相比,1FC应当是金业性最强的因为金业的最显著的特征,是它的赢利性而1FC在所有的 国际金融组织中,赢利的倾向是 最明显的第三,表决制度的特殊性它实行加权表决制,而不是一般 国际纟R织的一国一票制或集团表决制。

这一特性加人了 IFC决策机制的复杂性,从而引发了诸多争议1) 它是开发性金融机构IFC加于资源开发型组织,或称开发性金融机构所谓开发性金融机构,是指在市场缺失和市场机制 形成不充分的条件下,提供信用支持,运用金融机制开发市场、建设市场,以带领商业性金融、推进发 展经济的金融关系利金融活动的组织[8]其中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是一些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 展活动提供资金援助和专业咨询的组织一般是指1FC和世行以及四人地区性开发银行[9]二、国际金融公司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附属机构虽然根据1FC协定,“IFC是独立于国际复兴开发银^(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Development,以下简称IBRD)的商业实体,IFC与IBRD的资金也各自分开单独管理而且,“本《协 定》不得使1FC对IBRD的行动和债务承担责任,或使IBRD对1FC的行动和债务承担责任但是,从 1FC的组织结构來说,其附属于IBRD应当是其主要特征,因为1FC的宗旨Z—就是“补充IBRD的各项活 动”IBRD在后來的业务运行中遇到的困难促成了 IFC的成立:一是贷款给私营企业必须有政府担保,这 种事 不仅政府不愿意,私营企业也不愿意;二是IBRD不能从事股权投资。

这两大困难使IBRD认识到,由 于这些限制,它将不会在它所工作的私人领域进行人量融资因此,IBRD要发挥它在私人领域的作用, 就必须寻找--种新的办法后來,IBRD的职员提出一个想法,如果IBRD拥有一个涉足私 人领域的附属机 构,那么许多的难题就会迎刃而解刚开始担心在建立这样-个机构的过程中会遇到法律难题,但最终表 明如果IBRD在设立它的附属机构时没有使用它占己的资源,这些难题就不存在洛克菲勒报告也建议,IFC作为IBRD的一•个附属机构并以名义上认缴表决股的方式成 立IBRD后來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与洛克 菲勒报告中的建议大体一致建立IFC的决定作出Z后,具体的事宜就由IBRD全权操办IFC协定由IBRD 职员起草,由IBRD执行董事会讨论和决定,然后向IBRD成员国开放签字参加IFC的成员国必须是IBRD 的成员值得注意的是,1956年12月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签订《联合国与国际金融公司关系协定》 (Agreemc nt be twee n the Un itod Nations and the In ternati onal Finance Corporal i on)的不是 IFC, 而是IBRDo IFC董事会先授权IBRD与联合国签订协定,而规定,除了要由联大和IFC董事会核准Z外, 还要由IBRD董事会核准。

IFC与联合国的关系也大体参照IBRD与联合国的关系这一切安排都源于IFC 协定的如下规定:“IFC应通过IBRD与联合国达成正式安排,也可通过IBRD与在相关领域担负特别职责 的其他公共国际组织达成此类安排三、国际金融公司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1957年2月20日,联合国大会核准了《联合国与国际金融公司关系协定》据此,IFC成为联合国 一个专门机构[20]相应地,这个协定也成为IFC与联合国关系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法律基础由于1FC与联合国关系协定的签订要通过IBRD,而且,该协定的基本内容就是1BBRD与联合国关系协 定的棊木内容因此,考察IFC与联合国关系的特别Z处,实际上就是分析IBRD和其他非金融性专门机 构与联合国关系的不同之处IBRD的独立意识很强它认为联合国的政治性会影响其正常的、技术性的业务操作,担心与联合国建 立关系会导致联合国对它实行政治上的控制,进而损害它在华尔街等国际资金市场上的AAA和3a级信用 所以IBRD坚持获得和保有一定特权,以使它们与联合国保持适当的距离[21]体现在它们ZI可的关系协 定小,就有许多保留性的条款例如,这些协定第1条都规定,由于其国际责任及协定条款性质的理由, 它们将作为,而且必须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而活动。

貝•体来说,它有如下不同:第一,其他关系协定都规定,联合国代表应被邀请参加本机构的所有会议 并参加讨论但是,该协定规定,一般仅限于参加理事会会议第二,对于联合国建议列入的议题只是予以“适当考虑”,而不是像其他机构一样,必须列入第三,联合国在向IFC和.IBRD提出任何建议前, 同意事先与其协商其他专门机构就没冇这个特权第四,联合国承认,在理解宪章第17条第3项冇关 审查和协调各专门机构预算的规定时,应考虑到1FC和IBRD并不依赖其成员国分摊年度预算,因此,1FC 和IBRD享冇决定其预算的形式和内容的完全自主的权利相比Z下,其他专门机构由于盂要成员国分摊 会费,因此,在预算和财务方面,与联合国关系更密切四、国际金融公司在中国的法律地位IFC作为一个重耍国际组织,不仅具有国际法律人格,而且还有国内法律人格因此,IFC可以在中 国取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签订合同,収得并处理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法律诉讼同吋,IFC依法 独立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不过,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IFC与中国进行业务交往时很少作为国际金融组织或国际组织对待笔 者查阅了我国从1984年8月至2005年2月这20多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标题小注有“国际金融组织”字 样的法律法规有24个。

在这些法律文件的表述小,国际金融组织一般是向政府提供贷款或由政府担保贷 款的组 织,而R也特别提到了 “世行”,但从文件的内容和文义来看,文件中的世行不包括IFC,冇的甚 至述把IFC明确排除在文件规定中的世行之外那么,1FC在中国开展业务时,它的法律地位究竞是如何呢?从目前中国的立法和实践來看,一•般赋予 IFC境外金融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的地位1.境外金融机构6 2003年12 M 31日起施行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小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世行及其附 属机构、其他政府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姿员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可见,IFC 应当属于境外金融机构中的国际金融机构,因为,此时应当包括在世行的“附加机构”的范围Z内它要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并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不过,要提请注意 的是,此前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包括IFC2.国际开发机构2005年2月,由央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公布实施的《国际开发机 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对国际开发机构进行了界定:“本办法所指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 性贷款和投资的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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