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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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评审标准第一条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 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职业教育事业, 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职业教育法规,学风端正,严于律己,为 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待教学教研工作讲求科学性、严谨性、实践性, 悉心培育技工人才;刻苦钻研教学教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 识水平、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为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事业作积极贡 献。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的工艺技术和专业技能,积 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时了解国内外职业教育理

2、论和本专业技术、 工艺发展动态。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胜任1个工种以上(含1个)的生产实习指导课及工艺课的全部 教学工作,解决实习工厂(场、店)关键性的操作和工艺问题,教学 经验较为丰富,教学效果好,有本专业(工种)较全面的技艺,是实 习指导教学和操作技能研究的骨干,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工种)生 产实习教学工作和指导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工作的能力;敬业爱岗,自 觉执行师德规范。第五条业绩成果标准具有较为丰富的本专业技术教学工作经验,能独立完成教学内 容,组织本专业(工种)生产实习教学研究和开展技术革新成绩良好, 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研究本专业教学方法与手段的论 文、专著、参加正式出版的职业

3、培训或技工学校教材及配套资料的编 写工作。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报评审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并按 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 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申报条件 要求的申报材料,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 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以及未如实申报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 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第七条评审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术教研室从

4、事理论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教师、教研员和正受聘于从事教学、教 研工作并个人自愿申报、身体健康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 离退休教师。第八条思想品德条件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 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 相近专业初级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 各年度考核称职(含称职)以上。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初级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 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 报批评者,

5、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 后2年内不得申报。(四)已定性为人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 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 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 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 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必须具有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一、考核认定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

6、、函授等成 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具备 以下条件之一,且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本资格:(一)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 术工作。(二)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 术工作满3年。二、申报评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本资格:(一)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 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二)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年以上;(三)获得大学本科,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

7、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四)获得专科学历,取得助理资格后,实际上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五)中专或技工学校毕业,取得了助理资格后,实际从事专 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未取得助理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 以上;第十条外语条件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免试外语。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 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市以上单位的人员应 取得4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 证书。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8、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 上学历。(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 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三)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四)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 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第十二条继续教育条件一、任现职期间,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 结合本专业(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国内外新知识、 新技术、新理论

9、、新技能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 定要求。二、必须经过职业教育学、职业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职 业技能教学法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平均学年生产实习课堂 教学授课120学时以上,平均学年实习岗位操作技能训练指导540学 时以上。从事教学研究人员要指导教学工作、组织开展教研活动,平 均每学年授课(含讲座)不少于25节,听课、评课40节。(二)从事学校党群工作和行政工作人员其教学(含80%实习指 导课时)工作量: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80课时,深入班级 听课、评

10、课不少于20课时;中层干部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160课时; 行政工作人员平均学年授课(含操作技能训练)不少于240课时。(三)从事技工学校教学工作,任班主任工作或学生管理和指导 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提交班主任工作或学生工作总结。(四)提交任职实习指导教师期间本专业1门课程其中一单元的 一体化教学规范的教案,并曾进行2次校级以上的公开课,评议为优 秀,并提交评议表和公开课教案。(五)具有参加和配合生产实习教学和实习工厂(场、店)建设 的能力。(六)曾参加过本专业(工种)的新知识、新工艺、新操作技能 训练方法的研究,解决过本专业(工种)生产实习指导教学(教研、 技革)中的较疑难问题,并取得一

11、定成效。(七)必须取得相关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八)所教班级学生在生产实习过程没有发生严重的人身和设备 安全事故。以上各项须由学校或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综合证明材料。第十四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之2条:(一)曾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班主任或曾被评为地 市级以上技工学校教研工作先进个人。(二)曾被评为劳动模范。(三)曾获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地市级三等奖以上奖 项一次或省、国家级获奖。(四)曾参加正式出版的职业培训或技工学校教材及配套资料 的编写工作,并为主要参编人(个人负责编写字数在1. 5万字以上)。(五)所教班级学生本专业(工种)操作技能取得初级工职业

12、资 格证合格率为95%,中级工合格率为90%或高级工合格率为80%以上, 并经学校领导审核确认,同时提交当年所教学生工种考核成绩册。(六)本人或所指导的学生参加地市级的知识(技能)竞赛,获 得前六名或省级、国家级竞赛获奖,提交奖状证书复印件及学校证明。(七)获得地市(含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的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含专利技术)成果一项;(A) 2个学期授课质量经学生采取无记名评价,满意度达80% 以上。须提交经学校相关部门核实和校长审核签字确认的统计报告。第十五条论文、著作条件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国家新 闻出版署认可的、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

13、SN刊 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岗位工 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论文,或出版具有ISBN 书号(国内、国际标准书号)的学术专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且为第一作者;二、本专业或研究本专业教学方法与手段的论文2篇(为第一作 者)。三、参加正式出版的职业培训或技工学校教材及配套资料的编写 工作(个人负责编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并为主要参编人。第三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资格名称为: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级别为中级。第十七条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 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获

14、得硕士学位 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本资格条件 的规定,提交与本专业相关的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 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 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 2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的2个资 格。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 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 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 报本资格。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资格条件的要 求,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 围,不得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 反的,评审结果无效。第二十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附录。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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