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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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 2007 8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 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顺利实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把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与国家经济结构紧密结合,有效防范信贷 风险,中国银监会制定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现将 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银监局要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 其贯彻落实。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务院

2、关于印发节能 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 15号)和国务院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 39号) 的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 确保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 重大意义,切实做好与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工作。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作为本机 构的重要使命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强化本机构全体员工 的节能减排意识,全面掌握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和标准,大力增强 授信工作的科学性和预见性。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战略规划、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业务发展着手,防范高耗能、高污染带来的各类风险,加强

3、 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建设:(一)根据本机构的业务特点、风险特征和组织架构,制定 应对高耗能、高污染引起的各类风险的工作方案。(二)根据本机构客户所在的主要行业及其特点,制定高耗 能、高污染行业的授信政策和操作细则。三)根据本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制定节能减排授信程序和规范。(四)根据授信审批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经验等,适当集中与 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企业和项目授信的审批权限。(五)董事会应审核和批准相关方案、政策、程序和规范, 并安排适当资源,指定熟悉了解高耗能、高污染风险的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第二章授信政策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列入国家 产业政策限

4、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属于 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 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原 则上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 授信。银行业机构不得绕开项目授信的程序,以流动资金贷款、 承兑汇票或其他各种表内外方式向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和担保。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授信企业节能减排目标 的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加强与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沟通, 对其公布和认定的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授信企业, 除了与改善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外,不得增加新的授信,原有的 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第六条 银行业金

5、融机构要加强重点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分 析,对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已列入落后生产能 力名单的企业和项目贷款,要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调整、压 缩和收回与落后产能有关的授信。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跟踪国家确定的节能重点工 程、再生能源项目、水污染治理工程、二氧化硫治理、循环经济 试点、水资源节约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 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及推广、节能技术服务 体系、环保产业等重点项目,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 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有重点地给予信贷需求的满足,并 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得

6、到国家和地方财税等政策性支 持的企业和项目,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表彰、 推荐、鼓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施有差别的地区信贷政策,参 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减排指标完成 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可优 先给予授信支持;对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区域限批”或“流域 限批”名单的地区,要从严控制授信。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节能减排战略 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加强金融创新,积极开发与节能减排有关 的创新金融产品。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本着“了解你的客户”、“了 解

7、你的客户的业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和向节能减排主管部 门、行业协会、征信部门咨询以及其他适当方式,深入了解授信 企业和项目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仔细分析 授信企业和项目可能存在的耗能、污染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的各类 风险。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项目开工建设的“六项必要 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 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 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以项目获 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作为项目授信合规审查的最低要求。银 行业机构在进行合规审查时,既要关注形式上的合规要求,如相 关审批(或核准、备

8、案)文件的权威性、完整性和相关程序的合 法性,又要关注实质上的合规要求,包括新上项目要符合国家的 产业政策和发展趋势,项目环评要与规划环评的总要求相容,技 术经济标准原则上应向国内先进水平和国际水平看齐。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授信资金的拨 付管理。建设项目应获得而未获得环评审批的,银行业机构不得 预先拨付资金进行开工前准备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设计、施 工、运营与主体工程不同时的,银行业机构应暂停主体工程建设 的资金拨付,直到“三同时”实现为止;项目完工后应获得而未 获得项目竣工环评审批,银行业机构不得拨付项目运营资金;对 境内企业在国外投资建设的项目,银行业机构在授信管理中

9、应督 促建设企业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环保及相关法律,遵循对 国际融资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的国际良好做 法。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项目授信的分类管理,有 条件的银行可以根据借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三类:A类:严重改变环境原状且产生的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不易 消除的项目;B类:产生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但较易通过缓释措施加以 消除的项目;C类:不会产生明显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的项目。银行业机构应对上述不同类型的项目授信进行分类管理。对 列为A类项目和B类中有较大风险的项目,银行业机构应要求建 设单位乃至重要的第三方如承包商、供应商、监理商等,建立和 实施针对环境影响的管理

10、制度和行动计划、与当地社区和社会公 众的沟通制度、以及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告)制度,同时通过 独立的第三方对其环境风险控制的机制、能力、结果进行监督和 评估。对B类中风险较小的项目和列为C类的项目,银行业机构 对建设单位的环境风险控制给予适当关注。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存在重大耗能和污染风险的授 信企业应实行名单式管理。进入名单的授信企业包括被国家和地 方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控的企业,银行业机构自主认定 的其他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风险的授信企业。银行业机构要主动 与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沟通,及时了解上述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完 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不断更新企业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授信 企业要加强

11、授信管理。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寻求各种方式缓释与耗能、污 染有关的合规与授信风险,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高资本金比重, 发行中长期公司债(企业债),加列节能降耗的技改项目和投改 计划,并以有效益的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权、现金流作为授信的质 押,还可要求建设单位对项目投保建设期保险,投保与耗能、污 染风险有关的工程责任险、环境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对存在 重大风险的授信企业和项目,可以通过银团贷款加强管理,分散 风险。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的风险定价时应充分 考虑授信企业和项目与耗能、污染有关的授信风险,按照风险与 收益相称的原则,合理确定节能减排授信定价。在确定风险调整 后收益指标和分配

12、经济资本时,应充分考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 中的企业和项目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影响。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国家调整产业结构、 关闭落后产能对授信企业和项目偿还能力的影响,密切关注节能 减排政策变化和节能减排标准提高对授信企业和项目的现金流 的影响,加强敏感性分析,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 核销等方面做出及时调整。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涉及耗能、污染风险的企 业和项目的授信合同管理,在授信合同中订立与耗能、污染风险 有关的条款,包括借款人声明节能减排合规的条款,未履行承诺 或耗能、污染风险显现时,同意加速回收贷款或中止贷款的条款、 同意提前行使抵质押权的条款等,并严格监控违约

13、风险。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积 累与耗能、污染有关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本机构对涉及耗能、 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管理能力。可以根据本机构的业务 规模、授信行业和客户的风险特点,培养和引进有关专业人才, 也可以借助第三方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的服务外包方式,获得相 关专业服务。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信 息披露,公开本机构的节能减排授信政策和标准,披露存在重大 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情况等,接受市场和利益相 关者的监督。第二十二条银监会将把节能减排授信作为银行业机构评级的重要内容,将评价结果与被监管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 分支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落实到位的,予以鼓励。对高 耗能、高污染行业授信比例大、增长速度快的银行业机构将安排 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督促其进行整改。必要时,将要求外 部审计师关注被审计的银行业机构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项目 有关的授信风险和合规风险,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第二十三条各级银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和指导银行业机构 做好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和良好做法,提供信息服 务和技术咨询,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的联系。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等非银 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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