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大学惩戒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保障问题摘要:近年来不断涌现的大学生诉高校不当处分案,反映了学校惩戒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现实冲突正在加深, 实体规则的缺陷、程序规则的缺乏以及救济渠道的不畅都是导致惩戒权与受教育权失衡的原因,如何对处于强势地 位的学校惩戒权进行规制,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在理论 和实务上都有很大的意义关键词:惩戒权,受教育权,冲突,平衡 引子近年来,学生诉高校的不当处分案不断出现,仅以比 较轰动的案子为例就有如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咏认 为学校对其退学处理不当而起诉学校;1 999年北京大学 96届博士毕业生刘燕文诉北大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 其博士学位,侵犯了他的权利;20 00年湖南外语外贸学院 的6名男女学生因同寝睡觉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把 学校告上法院;XX年广州暨南大学武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 取消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而将学校诉至广州市中院等等这 些案子发生后,都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极大的关注学生状告学校”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法 制的进步和学生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敢于通过法律渠道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学校惩戒权的 强大与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软弱无力,两者之间的冲突正 在加剧。
一、学校的惩戒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一)学校惩戒权的涵义、存在的客观性、性质界定 和法律依据惩戒是指法律主体基于特别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与 秩序,对于违反一定义务者所进行的管教措施这种特别 身份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与员 工、学校与学生以及家长与子女之间,基于这种特别关系, 法律赋予一方有权单方决定对另一方实施惩罚大学惩戒 权是指大学为了教育或管理上的目的,对于在校学生的行 为制定若干规范和准则,并对违反规范或不能达到要求的 学生单方施以惩戒的权力1惩戒权之所以存在是有其客观必然性和合理性的其 一,维护学校自治的需求现代学校作为公共教育的提供 者担负着为国家、社会培养专门人才的重任,学校作为一 个独立追求学术自由的机构,可以按照自己的标准和价值 去培养自己的学生,为保障学校实现其学术目标和价值目 标,法律应该赋予大学生教育教学过程中对违规学生进行 惩戒的权力,2这也是大学自治的应有之义其二,维护教 学秩序,实现教育目的的需要教育作为一种社会设置, 要完成它的社会设置使命,就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教育、管 理行为,而正常的教学活动秩序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规章 制度来保证实现,这自然就需要赋予学校管理和规范学生 行为的权力:对于学生违反规章制度、有损集体利益、有 碍顺利实现共同目标的行为实施惩戒,从而确保教育目的 的实现。
传统的教育法理论认为,学校作为现代教育的主要载 体,实际上是接受了国家授权代行管理和教育学生的“父 母权利”,学校惩戒权是过去家长权在现代社会的延伸学 校作为权力主体,对学生具有支配权,学生在广泛范围内 接受学校的控制,学校作为权力机构可以在法律无依据下, 可根据校规、校则对学生进行惩处,学校具有广泛的管理、 处分权,惩戒权作为学校管理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本质 上无疑是一种公权力审视我国立法,并没有使用“惩戒” 一词,我国的立 法中多使用管理或处分等概念来替代我国《高等教育 法》明确规定了高校享有“依法自主办学” “按照章程自主 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的权利,教育部1994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第四十条也规定“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七十六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以酌情给予勒令退学 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这些规定可以看作是我国法律对 于学校惩戒权的确认和维护依据原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 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可以将我国的大学惩戒 权分为学籍惩戒和纪律惩戒两种学籍惩戒指的是学校给 予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重修、留降级、休学、停学、退学 和不授予学位的处分;纪律惩戒则是指学校对学生作出的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等六种处分。
二)学生受教育权的涵义、价值意义、法律依据和 内容受教育权指的是为确保公民健全人格及健康幸福的符 合人性尊严的生活,而由学习协助者协助学习的一种权利 3受教育权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项普遍的法定权利,是当 代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今社会,受教育程度已成为 人们实现劳动权的一个关键因素,而且人对社会发展的适 应权也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受教育权,受教育权直接影响 着人的个性发展权、对社会成果的享受权和对社会发展的 参与权4正因为受教育权在现实社会中的极其重要性,世 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已将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宪 法权利固定下来,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教育法第九条也 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把受教育权确定为公民的一 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是全体公民,不同的教 育阶段和形式产生不同的主体,如儿童、大学生、成人, 其受教育权的内容也不同根据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 等的规定,大学生作为受教育权的主体,其受教育权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即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 动的权利;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有学业 成绩或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 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 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 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等权利,此外还有在课余时间参加 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的权利;组织学生团体以及申请补助 或者减免学费的权利。
二、惩戒权与受教育权的冲突我国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进行扩大高校自主权 改革的,它改变了我国原有的教育管理体制模式,由政府 将大部分管理权力下放给高校随着学校自主行使决定权 的行政事务范围不断扩大,学校在惩戒学生上拥有广泛的 自由裁量权,加之规范学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缺位,学校 完全有权依据内部规则对学生进行各种惩戒,限制或剥夺 学生的权利,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如 开除学籍)由于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以及事实上双 方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往 往很容易受到学校方的侵害,学校惩戒权的合理性与合法 性问题日益突出,大学生因其受教育权受到学校惩戒行为 的影响和限制而与学校对簿公堂的现象也日益增多这种现象背后反映的是现行法律体制的不足,主要是以下几方 面原因所致一)实体规则方面的缺陷(1)教育法律法规的滞后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 除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分别是199 5年、1999 年施行的,其与时代脫节之处还不算多,但是这两部法律 规定都比较笼统和抽象而作为指导实践的细则、规定如 《学位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却是分别制定于1 981年、1989年和 1990年,至今已有十几二十年的历史。
这些规定都不同程 度带有计划经济和当时教育管理思想的浓厚色彩,其内容 多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明确学生权利少,义务权利不 均等一些规定或与法律相抵触、或缺乏法律依据、内容 不合法等等众所周知,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很 大的变化,教育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新形势,这些法律法 规存在突出的滞后于时代的问题,其内容漏洞较多,明显 的法律缺陷得不到及时弥补5这样的法律法规显然无法指 导实际的工作,这就造成了学校管理的法律盲区2 )保障学生具体权利的法律法规缺位根据我国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教育法》第六条的规定,学 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包括有听课权、活动权、考试权、学位 权、学历权、获得公正评价权、勤工俭学权、助学权等实 体性的权利和告诉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起诉权 等程序性权利,但审视一下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除了 1980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条例》以法律形 式规范学位授予问题以外对于学生的其他权利,我们基 本上看不到有相应的配套立法加以规定和保障,这一方面 导致了这些权利仅仅还停留在“书面权利”状态,而无法 相应地转化为学生的“实际权利”;另一方面由于上位的法 律法规的缺位,现有的对上述权利有影响的规则基本上是 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各个高校甚至于高校的内部机构自 行创制,行政权扩张的本质和个体权利的保障构成了一种 悖论,结果必然是学生权利被侵犯。
6(3 )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及其内部机构越权“立法” 7我国《教育法》规定高校实行“自主办学” “依照章程自 我管理”的管理体制但由于高校的章程过于粗要简陋, 很难对学校及其内部机构起到应有的约束规范作用学校 在学生管理、处分上具有很大的权力,不仅是学校,包括 学校的内设机构都有权力制定对学生进行惩戒的规章制 度8加之上位的教育法律法规的阙如,给高校留下了很大 的操作空间,这就导致了实践中下位规范或与上位规范相 抵触、或内容不合法、不合理、不符合法律精神的现象屡 见不鲜高校中出台的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的规 定的设置多不规范,特别是有关学历、学位颁发、勒令退 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往往超出现有法规规章规定的 范围,如未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计算机等级考试,不予颁 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某些高校的“末位淘汰制”;对赌 博、打架斗殴、发生性行为9、考试舞弊10等给予勒令退 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等等对宪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 并非是任何规范性文件都能做出的,但高校仅凭自己制定 的内部违纪处理就改变了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剥夺了宪 法赋予其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都令人质疑受 教育权”这种宪法权利显然是十分脆弱的,明显得不到有 力的保障。
以田咏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为例,北京科技大学 对田咏作出处分的依据? ?校发(1994)年第0 68号《关 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不仅扩大了 “考试作弊”的 范围,而且对于考试作弊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也与第29条规定的退学 条件相抵触受教育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在接 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公民的教育权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由 国家权力机关指定的法律进行调整,不允许行政机关制定 行政法规、规章,这是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显然由 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甚至是内部机构来设定对学生的各种 处罚明显违反了处罚的设定权此外,有的高校还自行创 设了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新处罚或新义务,如对学生违 纪行为进行罚款,最典型的莫过于向学生收取“就业违约 金”等等,学校成了行政处罚的主体,严重违反了行政法 治原则再有如禁止在校生结婚的规定,结婚自由权是我 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婚姻法规定凡男生满22周岁,女生满 20周岁,就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第三十条却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 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作为部门行政规章,这种规定无疑违反了作为上 位法《婚姻法》的规定。
4)部分法律条文语义不清,规定过于笼统、宽泛, 给予了高校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第63条第5款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本条规 定授予了学校两个方面的任意裁量权其一,‘情节严重” 的标准由学校衡量;其二,对“情节严重者”,学校可任 意选择“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二)程序规则的缺 陷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旧的行为方式惯性及缺乏应有 的理论指导,在高校管理中很少重视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 护,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11高校对学生行 使处分的结果,通常被认为是“内部处理”现行的教育法 律法规中程序性规范少,具体操作难,可诉性弱如《高 等教育法》从一定意义上说还是属于宣言性立法,其条文 多为原则性规范,没有多少程序性规范,在实践中难以收 到实效,立法的初衷和精神难以保证大学惩戒是大学基 于教育教学或纪律维持的必要而单方决定给予学生的非利 益负担,在法律。